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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簡介

《公約》為保護婦女權利提供了全面標準,全面要求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家庭等領域享有平等權利。這些具體規定為消除對婦女的歧視提供了法律依據。它要求締約國采取法律措施禁止對婦女的歧視,將男女平等的原則寫入國家憲法,或頒布男女平等的法律。締約國不得提出不符合《公約》宗旨的保留。

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1981第二十個國家批準本公約後,本公約作為國際公約生效。到第1989號公約誕生十周年時,已有近100個國家同意受其條款約束。

截至2006年3月,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1981年9月3日,公約對中國生效,中國成為最早的公約締約國之壹。迄今為止,中國已經提交了六份國家報告。《公約》成員國必須承諾執行壹系列措施,制止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律制度中的男女平等;建立有效保護婦女免受歧視的機構;消除個人、組織和企業對婦女壹切形式的歧視。

該公約是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30多年努力的成果。該委員會成立於1946,旨在監測婦女狀況並促進她們的權利。該委員會的工作有助於公開性別不平等的所有方面。這些提高婦女地位的努力導致了壹些宣言和公約的誕生。其中,《消除對婦女壹切形式歧視公約》是最重要和最全面的文件。

在國際人權條約中,該公約在使占人類壹半的婦女成為人權問題的核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公約》的精神植根於聯合國的目標:重申對基本人權、人類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權利平等的信念。這份文件解釋了平等的含義以及如何實現平等。這樣,《公約》不僅確立了婦女權利的國際憲章,而且為所有締約國提出了確保享有這些權利的行動議程。

《公約》序言明確承認"對婦女的歧視仍然普遍",並強調這種歧視"違反了平等權利和尊重人的尊嚴的原則"。根據第1條,歧視是指“基於性別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所有這壹切都發生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其他方面”。《公約》肯定了平等原則,並要求締約國采取“壹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確保婦女的充分發展和進步,目的是確保她們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第三條)

隨後的14條確立了實現平等的步驟。《公約》采取的方法涉及婦女狀況的三個方面。詳細討論了婦女的公民權利和法律地位。此外,與其他人權條約不同,《公約》涉及人類的繁衍和文化因素對性別關系的影響。

婦女的法律地位受到了最廣泛的關註。自1952年通過《婦女政治權利公約》以來,對政治參與基本權利的關註壹直沒有減少。因此,該文件第7條重申了上述《公約》的規定,即婦女有權投票、擔任公職和履行公共職責。這包括婦女享有在國際上代表自己國家的平等權利(第8條)。1957年通過的《已婚婦女國籍公約》被納入第9條。該條規定,婦女可以保留其國籍,無論其婚姻狀況如何。因此,《公約》提請人們註意這樣壹個事實,即婦女的法律地位往往與婚姻聯系在壹起。她們成為丈夫的附屬品,而不是擁有自己權利的個體。第10、11和13條分別申明,婦女有權在教育、就業以及經濟和社會活動中不受歧視。圍繞農村婦女的情況,這些要求得到了特別強調。正如第14條所指出的,農村婦女的特殊鬥爭和巨大的經濟貢獻值得在政策規劃中給予更多的關註。第15條確認婦女在民事和商業企業中享有完全的平等,並要求所有旨在限制婦女法律行為能力的文書"應被視為無效"。最後,《公約》第十六條回到了婚姻和家庭關系的問題。它確認男女在選擇配偶、生育子女、個人權利和控制財產方面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除了公民權利之外,該公約還非常重視壹個涉及婦女的極其重要的問題,即她們的生育權。序言定下如下基調:“婦女不應因生育而受歧視。”《公約》壹再對歧視和婦女的生殖作用之間的聯系表示關切。例如,在第5條中,它要求"正確理解母親的社會功能",並要求父母雙方充分分擔養育子女的責任。因此,關於保護母親和撫養兒童的條款被界定為核心權利,並被納入《公約》的所有條款,包括就業、家庭法、保健或教育。社會有義務提供社會服務,特別是兒童保育設施。使個人能夠平衡家庭責任與工作,並參與公共事務。還提出了壹些保護母性的特別措施,這些措施“不應被視為歧視”(第4條)。《公約》還重申,婦女有權選擇生育子女。值得註意的是,這是唯壹提到計劃生育的人權條約。締約國必須將計劃生育知識納入其教育過程(第10 (h)條),必須頒布家庭法律和條例,以確保婦女有權"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知識、教育和方法,使她們能夠行使這壹權利。(第十六條(e)款)

《公約》的第三個主要方向是加強我們對人權概念的理解,因為它莊嚴承認文化和傳統的影響限制了婦女享有其基本權利。文化和傳統的力量以定型觀念、習俗和規範的形式出現,限制了婦女在法律、政治和經濟中地位的提高。序言強調,“為了實現男女完全平等,必須同時改變男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傳統任務。”因此,締約國必須努力改變個人行為的社會和文化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或偏見、習俗和所有其他基於男女定型角色的做法的尊卑觀念"(第5條)。第10 (c)條規定,應修訂教科書、課程和教學方法,以消除教育領域的壹些陳規定型觀念。最後,將公共領域定義為男性世界並將家務歸類為婦女活動的文化模式是《公約》各條款強烈批評的對象,這些條款確認男女在家庭生活中有平等的責任,他們在教育和就業方面也有平等的權利。簡而言之,《公約》向所有制造和維持性別歧視的勢力提出了全面挑戰。

《公約》的執行由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監督。《公約》第17至30條規定了委員會的任務和條約的管理。委員會由23名專家組成,他們由各國政府提名,由締約國選舉產生,是"在適用《公約》方面德高望重、能力出眾的人士"。

締約國應至少每四年向委員會提交壹份國家報告,說明為執行《公約》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在委員會年會期間,其成員與政府代表討論這些報告,並與他們探討國家采取進壹步行動的壹些具體領域。委員會還就消除對婦女歧視的相關問題向締約國提出壹般性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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