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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定義

法律主觀性: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種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早已進入千家萬戶,隨之而來的是交通擁堵和交通事故頻發。我國《交通道路安全法》對車輛和駕駛人、道路交通條件、道路交通法規、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都作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道路交通狀況包括人行橫道和盲道;停車位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築法》的規定;禁止非法占用道路的法律規定;關於補救措施的法律規定;安全預防措施的規定;保護交通設施的規定;鐵路警示牌;交通信號燈等規定的條件。第二十五條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應當清晰、醒目、準確、完好。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宣傳。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黃燈表示警告。第二十七條鐵路與道路交叉的路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誌或者安全防護設施。在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壹定距離處應設置警示標誌。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投入使用的道路頻繁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提出預防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決定。第三十條道路因塌陷、坑窪、水毀、隆起等損壞,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壞、缺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未設置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第三十壹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或者跨越道路,架設或者增設管線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單位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並在施工現場來車方向的安全距離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成後,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並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施工道路交通秩序,不得中斷交通。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第三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道路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劃人行橫道,設立標誌。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我國每年約有70萬起交通事故,事故傷亡人數達到654.38+0.5萬,也就是說每半分鐘就有壹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或受傷,遠超其他國家。根據下半年的科學調查,我國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嚴格遵守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我們應該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這反映了國家文明的進步和城市的現代化。依法治理交通違法行為,優化交通管理環境,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由之路。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文章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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