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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是如何繼承羅馬法的?

羅馬法的繼承對德國社會產生了巨大影響,但這種影響因地區、內容和階層而異:

1.從地域上看,對羅馬法的繼承和接受存在很大差異。西南和西部地區,如法蘭克福和黑森州,傳承程度最深,南部地區,如巴登-符騰堡、巴伐利亞、萊茵蘭-法爾茨,傳承程度更深。但在固有法已被法典化的地區,如13世紀以來受羅馬法影響最小的薩克森,則壹直適用《薩克森法典》,其目的是以當地習慣法對抗羅馬法。

2.從傳承的內容來看,不同領域有顯著差異。在婚姻家庭法領域,親屬法是固有法中最保留的部分,婚姻法受教會法影響較大,繼承法受羅馬法影響較小;在物權法領域,羅馬法的影響遠大於婚姻家庭法領域,其中不動產領域羅馬法的繼承相對較少,而契約、準契約等動產和債權的繼承以及動產所有權的取得理論則相對徹底[3] (P308-322)。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婚姻、家庭、不動產等領域與人們的日常生活直接相關,內在規律有了長足的發展,而婚姻家庭制度則與本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相關,因此很難改變。

3.羅馬法的繼承加深了德國社會的內部裂痕。繼任對統治者來說是相當成功的,但對農民來說卻是壹場災難。“羅馬法理學在德國的確立並不是壹件純粹的幸事,因為它增加了統治者的特權,把他擡高到法律之上。[1](P313)“對農民特別不利的是,遵循羅馬法改變了他們古老而熟悉的當地習慣,代之以壹種遙遠而陌生的外國法。他們甚至不知道如何使用這部法律(拉丁文)的文字,這部新法律不僅取消了他們的舊權利,還給他們戴上了新的枷鎖。例如,羅馬法專家“將他們(佃農)歸類為農奴,並對他們適用羅馬法關於農奴的章節。”再比如羅馬法專家的不動產之爭。“他們以羅馬的租佃條款為基礎,濫用在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制定的法律,顛倒是非,壓制自由。[2](P149)“總之,羅馬法專家“把個人和大量村落的自由狀態變成了不自由狀態,被認為是加劇領主傲慢、無禮、侵占和掠奪的熱心助手”[3](P148)。因此,羅馬法的繼承是引發16世紀德國農民戰爭的重要因素之壹。戰爭期間,農民普遍要求驅逐法學博士,廢除羅馬法,恢復固有法。最完善的希普勒改革方案第四條要求:“羅馬法學博士不得參加朝廷,不得擔任封臣的顧問,每所大學只保留三名帝國法學博士,必要時進行咨詢。[2](p770)”(1)在這種情況下,從16世紀末開始,“近代羅馬法實用”運動興起,德國固有法重新得到尊重和發展,使繼承的羅馬法和固有法合二為壹,形成了德國普通法,最終奠定了近代德國法的基礎。

4.繼羅馬法之後,形成了壹個新的法律職業階層,徹底改變了德國固有的法律制度、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

(1)繼承羅馬法形成新的法律職業階層。固有法主要是習慣法,缺乏邏輯性和明確性。法官遵循嚴格的形式主義,進行口頭審理。非職業貴族治安官憑個人經驗和常識判案。相反,羅馬法有嚴格的邏輯體系。在審判中,要摒棄過時的形式主義,由專門的法律專家根據明確的法律規定進行書面審判,從而形成以法學家為核心的法律職業階層。

(2)羅馬法的繼承打破了固有法的法律體系,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新體系。在繼承羅馬法之前,以著名的《薩克森法典》為例,該法典由六部分組成,分別是《宗教與習俗關系法》、《法院組織法》、《封地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家庭與繼承法》、《城鎮與鄰裏關系法》。民法、刑法、組織法、行政法等混雜在壹起,各部分缺乏內在聯系和嚴密邏輯,系統化程度很低。繼羅馬法之後,它引入了壹個全新的私法體系,以其嚴謹性和邏輯性強而著稱。比如1756頒布的《巴伐利亞民法典》就是以法律階梯為基礎,分為屬人法、財產法、繼承法、債法四個部分[5](P25)。

(3)繼承羅馬法改變了德國固有的法律精神。羅馬法體現了發達的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個人本位主義精神,而固有法則保留了日耳曼集團本位主義的傳統,法律精神在接受後的變化突出表現在所有權和夫妻財產制上[3] (P288-289)。“對德國人來說,自15世紀接受羅馬法以來,深受德國法律體系影響的羅馬法在啟蒙運動後表現出冷酷的個人主義,而德國法(對它來說,英國普通法是另壹種類型的法律分支)則被稱贊為具有人民的熱情。持這種態度的代表人物中,就有凱爾克這樣的大學者。[6]"

(4)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羅馬法學家將壹種高度抽象的思維方式引入了德國法。復興的羅馬法是在經院哲學思辨方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分析、歸納等推理方法被廣泛運用。這種思維方式具有形式化、抽象性和邏輯性的特點,而固有法仍然停留在以案例為規範的層面,反映的是基於事件的特定思維方式,即使固有法法典的規定是“粗糙而具體的”[7](P729)。隨著羅馬法的入侵,新的抽象思維方式取代了固有法的具體思維方式,對後來德國法的發展產生了特別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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