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範圍包括:市政公用設施運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等各項工作。核定納入公共空間秩序管理、違法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管理、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統壹管理。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同創新、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城市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城市管理目標,理順城市管理事權,建立統籌協調、考核評價、經費保障和責任追究等機制,研究解決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行使城市管理綜合行政處罰權,具體管理內容和執法事項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整合城管服務隊伍,實施網格化管理,指導督促轄區內居(村)民委員會和單位參與城市管理。
居(村)委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員社區成員參與城市管理,將城市管理要求納入社區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落實社區自我管理責任,改善社區人居環境。第六條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公共交通等服務單位應當保證經營服務範圍內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並配合城市管理。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有權對物業區域內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和規範公眾文明行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城市管理秩序,有權參加與城市管理有關的活動,對城市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多種方式舉報違反城市管理規定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違法線索,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城市管理事項第八條城市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社會福利、公共服務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並移交相關單位管理。第九條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市政設施、環衛設施、公共交通、給排水、防洪排澇、地下管網、公共信息標誌和標牌等城市公共設施的管理,及時修復和更換損壞的設施,保持各項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第十條未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況需要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城市道路原狀。
因工程建設需要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並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第十壹條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協調,如有損壞、脫落或汙染影響城市容貌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進行整修、清洗和更換。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街建(構)築物立面安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外防護欄(網)、遮陽(雨)篷、空調、水管等設施。第十二條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外觀汙損、圖文不全、展示不全、脫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修復前暫停使用。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築物、樹木等設施上塗寫、刻畫,或者擅自張貼廣告、墻報、標語、海報等宣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