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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禁止攜帶的物品和規定

法律解析:地鐵安檢規定乘客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包括軍用或警用裝備(含主要部件)及其仿制品;爆炸物及其仿制品;易燃易爆物品;毒藥;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質;控制工具;強磁化、強刺激性氣味等危害安全的物品,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物品。旅客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包括生活刀具、專業刀具、酒精、表演工具以及各種可能用於危害安全的尖銳、鈍器等。用於運輸特殊行李(如小動物、危險品等。),妳要聯系鐵路部門。

法律依據:“禁止和限制在火車站攜帶物品”

1.不得攜帶下列槍支和子彈(包括主要部件):

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軍用槍支,以及各類子彈(包括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等民用槍支及各類子彈;道具槍、仿真槍、發令槍、鋼珠槍、消防槍等槍支;上述項目的樣品和仿制品。

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攜帶槍支和子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子彈分離等槍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請不要攜帶以下爆炸物:

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榴彈、手榴彈等彈藥;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雷管等爆破器材;煙花爆竹、禮花彈、鞭炮、拋炮、拉炮、砸炮、發令槍紙及黑火藥、煙火藥、導火索等煙花制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第三,不要攜帶以下電器:

匕首、三角刀(包括加工用的三角刮刀)、帶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及其他類似的單刃、雙刃刀;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砍刀、刀具、屠夫、斧頭等鋒利鈍器;警棍、催淚彈、催淚彈槍、電擊槍、眩暈槍、射釘槍、防衛者、弓、弩等用具。

4.請勿攜帶下列易燃易爆物品:

氫氣、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解在介質中)、壹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患者吸氧用的袋裝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及含有易燃溶劑的產品;易燃固體,如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泡劑H;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如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乙酸、過氧化氫和有機過氧化物。

5.請不要攜帶下列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傳染性和危險物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等劇毒化學品,毒鼠強等劇毒農藥(含殺鼠劑、殺蟲劑);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內充酸或堿溶液)、汞(水銀)等腐蝕性物質;放射性物質,如放射性同位素;傳染病病原體,如乙型肝炎病毒、炭疽、結核病和艾滋病病毒;《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除上述物品以外的其他危險貨物,以及性質無法確定、可能具有危險性的貨物。

6.不得攜帶下列危及列車運行安全或公共衛生的物品:

可能幹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質、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有惡臭等氣味的物品、活體動物(導盲犬除外)、可能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可能損壞或汙染車站、列車服務設施、設備及零配件的物品。

七、限攜帶以下物品: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拋光劑、染發劑;冷燙精、摩絲、發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不超過120ml的自噴式壓力容器;2小盒安全火柴;2個普通打火機。

八、旅客攜帶的其他違禁和限制物品,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

九、非法攜帶上述物品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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