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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規定了誰來審批互聯網。

《地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景點、街區、地鐵路線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壹個開放的地圖市場已經形成。地圖的內容和種類越來越豐富。地圖的類型已經從相對簡單的紙質地圖和地球儀擴展到電子地圖和互聯網地圖。從事地圖服務的單位從傳統的地圖出版社向綜合出版社、導航電子地圖服務商、互聯網企業延伸。影像地圖、街景地圖等新型地圖產品日益普及,地圖市場規模快速增長。

與此同時,各種問題也在不斷湧現。壹些地圖錯誤地繪制了中國的國界,省略了重要島嶼,公布了敏感甚至機密的地理信息,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的領土主權、安全和利益。地圖審核制度的實施,可以確保批準的地圖不存在方向性、原則性、泄露國家機密等問題,有效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

地圖審核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經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圖內容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和安全,實行地圖審查制度,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的規定。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地圖審核責任。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該條賦予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地圖的審查權限,這在《地圖管理條例》中得到了進壹步明確,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地圖審核範圍及不需送審的地圖:地圖審核範圍是指在我國境內公開發行的地圖,包括出版、展示、出版、銷售、進出口地圖及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地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景點、街區地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無需送審。“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是指地圖主要局限於景區、小街區或者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線路,內容簡單,不涉及重要邊界和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如果您不確定是否需要提交地圖進行審核,您應該執行地圖審核程序。

地圖審核不得收費。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行政機關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並按照批準的預算撥付。根據這壹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在進行地圖審核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問:單位和個人使用公共地圖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出版、銷售、進口或者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不得攜帶、郵寄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進口或者出口地圖時,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核號。"

地圖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將損害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在地圖上發布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地圖出版、展示、出版、銷售、進口或者出口前,應當按照《地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地圖審查程序。根據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據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或郵寄有損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問題地圖”進出境。

近年來,我國海關發現並查處了大量出入境人員攜帶的“問題地圖”和進出口商品中存在的“問題地圖”。進出口地圖中存在涉及領土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問題地圖”,不符合中國法律法規要求,當事人也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甚至法律責任。因此,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進出口地圖時,應主動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批文件和地圖審圖號,以方便海關查驗地圖是否符合我國相應規定。

問:通過互聯網提供地圖服務的資質要求是什麽?

答:《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向公眾提供地理位置、地理信息上傳標註、地圖數據庫開發等服務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互聯網地圖出版活動的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依法經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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