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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和按揭有什麽區別?

抵押和抵押有什麽區別?

抵押貸款和抵押貸款的區別:

抵押貸款是壹種分期償還的貸款,可以抵押、信用貸款或質押貸款作為擔保。特點是壹次性付款,分期還款。

抵押貸款是以房屋、土地、股權、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的貸款。具體還款方式按照和銀行的約定。

抵押貸款是指以抵押方式進行的壹種貸款業務。例如,住房抵押貸款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由購買該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定期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抵押,是指抵押人將房屋產權轉移抵押,受益人作為還款擔保人,在抵押人還清貸款後,立即將所涉及的產權轉移給抵押人,抵押人在此過程中享有使用權。

“房貸”壹詞原是當地方言,見於我國港澳臺地區。從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它從南到北逐漸出現在中國大陸。除中國特別行政區外,法律中沒有關於抵押的規定。香港回歸祖國前,香港關於按揭的規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抵押是指任何形式的質押(質押是動產的抵押)和抵押;狹義抵押是指將房產過戶到貸款人名下,貸款還清後再將房產轉回借款人(抵押人)名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規定的抵押與香港的抵押有壹些不同,即這兩部法律對抵押的定義是以不轉移占有為條件的。“按揭”有兩層意思:房產抵押和分期還款。是指銀行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購買自住住房,並以其購買的產權房作為抵押償還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壹種貸款方式。

分為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簡稱商業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簡稱公積金貸款)。具體來說,按揭貸款是指購房者以所購樓房作為抵押向銀行獲得貸款,購房者按照按揭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期限向銀行分期付款;銀行按壹定利率收取利息。如果貸款人違約,銀行有權收走房子。

按揭可分為現有按揭貸款和未完成按揭貸款。既有建築物抵押是指借款人借款購買既有建築物,並以購買的既有建築物作為抵押。樓花按揭是金融機構根據購房合同,以借款人的權利作為抵押,向購買樓花(竣工前整體、分層或單元預售的樓宇)的購房者提供的按揭貸款。

抵押和按揭有什麽區別?

這兩種貸款方式也適合不同的貸款群體。

1,“抵押”壹詞是英文單詞“Mortgage”的粵語音譯,是指以不動產等實物資產、有價證券及合同為抵押,取得銀行貸款,並按合同約定分期償還本息。貸款還清後,銀行返還抵押物。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產權轉讓的抵押受益人作為還款擔保。抵押人還清貸款後,受益人立即將所涉及的產權轉讓給抵押人。在此過程中,抵押人享有該房產的使用權。

2.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

擴展數據:

抵押和抵押的區別:

按揭是指抵押人(買受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對購房者來說有兩個意義:壹是房款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支付;第二,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屋的所有權是“壓著”的,直到全款付清才能“揭開”(拿走)。此外,按揭買賣涉及三種債務關系——即抵押人(買方)、開發商(賣方)和抵押權人(通常是相關銀行)之間的關系。

其程序是,抵押權人(銀行)先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後抵押人(買受人)在此合同基礎上與抵押權人(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銀行向開發商支付剩余購房款,買受人定期向抵押銀行支付,直至按規定支付“抵押款”,抵押過程結束。

抵押貸款是買方(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款的壹種方式。即買方以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采取不轉移所有權的方式作為擔保,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這筆貸款必須支付利息。買受人(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後,即可收回抵押物——《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也就是說,購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並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不按期還款,銀行可以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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