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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線殺母案怎麽判?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在底線辱母案中,壹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雷星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審法院認定,雷星宇的行為屬於防衛性質,但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其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被害方對其母親采取不良手段侮辱其母親具有嚴重過錯,依法減輕處罰。。

在底線辱母案中,雷星宇致壹人死亡,壹人重傷,兩人輕傷,是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書寫的同時,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前款所稱“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適用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括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是指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嚴重毒品犯罪以及其他致人重傷、死亡的重大故意犯罪。

如果訊問過程被錄音或錄像,應在每次訊問過程中持續進行,以保持其完整性。沒有選擇性記錄,沒有編輯或刪除。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底線”侮辱母親壹案,案發地點在榮州市某公司,雷星宇的住所也在榮州市,因此該案應由榮州市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21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壹)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底線》辱母案,雷星宇致壹人死亡,壹人重傷,兩人輕傷,可能判無期徒刑以上,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結合上述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最終確定本案管轄法院為榮州中院。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3款獲得法律援助需要滿足以下兩個前提條件:

首先是刑罰條件,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在“底線”辱母的情況下,雷星宇對此很滿意。

二是現實條件,即沒有委托辯護人。

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不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如果橙哥沒有錯過劇情,壹審也沒有告訴大家雷星宇的家人是否為他委托了辯護人。

在後面的情節中,也就是二審,宋雨霏從助手處得知,賈磊從北京為雷星宇聘請了壹位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而且價格不菲。橙哥猜測,壹審雷星宇法律援助辯護的可能性應該很低,大概率是他的家人是他委托的辯護人,應該是兩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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