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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範全文

推薦本規範的所有技術內容。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商務部《網絡交易指導意見》(2007年公告第19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提出。

引用

電子商務服務業是基於信息技術應用和經濟發展需求的新興產業,對社會全局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中國電子商務正處於快速發展時期。加強電子商務標準化建設,對於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在電子商務服務業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不僅溝通了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渠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開辟了電子商務服務業的新領域。加強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服務規範,對於維護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促進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為規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經營活動,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保障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範。

1.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和經營活動的行為準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務部負責本準則的解釋。

2.規範性參考文件

本規範的起草參考了以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國務院令第292號)

(2)商務部發布的《網上交易指導意見(暫行)》(公告編號19, 2007);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9號第2010號);

(4)國家標準《電子商務示範規範》(SB/t 10518-2009);

(5)國家標準《網上交易服務規範》(SB/t 10519-2009);

(6)國家標準《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範》(GB/T 18769—2003);

(7)國家標準《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臺》(GB/t 24661.2-2009);

(8)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國土字[2007]43號)。

與上述文件相比,本規範突出了兩個特點:

(1)調控的側重點不同。本規範側重於對主體的管理,規範交易主體之間的關系,從法律角度提出規範性條款。

(2)寫作方法不同。該規範沒有詳細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所有行為,主要是因為現有文件對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做了詳細的、靜態的規定。本規範主要針對現有文件和標準中沒有考慮到的交易主體之間關系的調整,並將這種調整視為壹種動態的、系統的活動。

3.術語和定義

3.1電子商務

本規範所稱電子商務是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者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網絡等信息網絡)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貨物交易、服務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

3.2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第三方交易平臺)是指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關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的總和。

3.3平臺運營商

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以下簡稱平臺經營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為交易雙方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3.4車站操作員

第三方交易平臺站內經營者(以下簡稱站內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上從事交易及相關服務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4.基本原則

4.1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平臺經營者制定、修改業務規則和處理爭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4.2業務隔離原則

平臺經營者同時從事站內業務的,應當將平臺服務與站內業務分離,並在其自有第三方交易平臺上公示。

4.3鼓勵和促進原則

鼓勵依法設立和運營第三方交易平臺,鼓勵構建有利於平臺發展的技術支撐體系。

鼓勵平臺經營者、行業協會和相關組織探索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制度、交易安全制度、便捷的小額糾紛解決機制,確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建立和基本行為準則

5.1成立條件

設立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與其業務和規模相適應的硬件設施;

(二)具有保證交易正常進行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和安全環境;

(三)有與交易平臺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5.2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

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涉及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5.3平臺運營商的信息公開

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顯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及各類營業執照;

(2)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登記或備案的電子驗證標誌;

(3)企業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系方式和法律文件送達地址;

(4)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投訴機構的聯系方式。

(五)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5.4交易平臺設施和運行環境的維護

平臺經營者應當保證交易平臺內各類硬件和軟件設施的正常運行,保持消防、衛生和安全設施處於正常狀態。

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設、運行和維護網絡交易平臺系統和輔助服務系統,落實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依法實時監控交易系統運行狀態,維護平臺交易系統正常運行,及時處理網絡安全事故。

日交易額超過6543.8+億元(含6543.8+億元)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設置遠程災難備份系統,建立災難恢復系統和應急預案。

5.5數據存儲和查詢

平臺經營者應當妥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所有交易和服務信息,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確保上述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安全性。站內經營者和交易對手的身份信息保存時間自其最後壹次登錄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信息應當自發生之日起至少保存兩年。

站內操作員有權在存儲期內自行查詢、下載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勵第三方交易平臺對其信息進行異地備份,並通過獨立的數據服務機構提供外部查詢、下載或打印服務。

5.6制定並實施平臺交易管理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提供規範的網絡交易服務,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制度:

(1)用戶註冊系統;

(2)平臺交易規則;

(3)信息披露和審計制度;

(4)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5)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6)廣告發布審查制度;

(七)交易安全和數據備份系統;

(8)爭端解決機制;

(9)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報告和處理機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平臺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平臺內網絡交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5.7用戶協議

平臺經營者的用戶協議及其變更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示,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抄送當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用戶協議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用戶註冊條件;

(二)交易規則;

(3)保護隱私和商業秘密;

(四)用戶協議的修改程序;

(五)爭議解決方式;

(6)受中國法律管轄的協議和具體管轄地;

(七)相關責任條款。

平臺經營者應當利用技術等手段引導用戶完整閱讀用戶協議,合理提示交易風險、責任限制和責任免除條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責任、加重用戶義務、排除用戶合法權利。

5.8交易規則

平臺經營者應當制定並公布交易規則。交易規則的修改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進行公示。如果用戶不接受修改,可以在修改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書面通知退出。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原交易規則妥善處理用戶退出事宜。

5.9操作的終止

第三方交易平臺因其他原因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站內經營者,並與站內經營者結清財務及相關手續。

涉及行政許可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終止經營的,平臺經營者應當提前壹個月向行政部門報告;並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保證在合理的時間內繼續向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

5.10平臺交易統計

平臺經營者應當做好市場交易統計,填寫統計報表,定期報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6.平臺操作員對車站操作員的管理和指導

6.1站操作員註冊

(1)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自然人,需要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並提交身份證件或營業執照、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2)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需要向平臺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必要資料。

(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應當對站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營業執照進行驗證。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是否在站內顯示經營者的真實姓名和名稱,由平臺經營者和站內經營者協商確定。

(四)平臺經營者應當每年定期對實名註冊站內經營者的註冊信息進行核實,對無法核實的站內經營者予以註明。

(五)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提示,督促站內經營者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營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6.2進場作業合同的規範性指導

平臺運營方在與車站運營方訂立進站運營合同時,應當約定雙方的相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依法規範運營。合同應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1)平臺經營者、站內經營者在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中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車站經營者必須遵守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嚴格自律,維護國家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地進行網絡交易,不得利用網絡交易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3)站務人員要註意監控用戶發布的信息,依法刪除違反國家規定的信息,防止和減少垃圾信息。

(四)站內經營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相關制度,並在提供服務的網店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機構及聯系方式。

6.3車站操作員行為準則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以下規範,督促站內經營者建立和落實各項商品信譽制度,方便消費者監督和投訴:

(1)站內經營者應當合法經營,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有毒有害的商品。參與非法經營的,可以暫停或者終止交易。

(2)站內經營者涉及違法經營或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可以按照事先公布的程序在平臺進行公示。

(3)站內經營者在停止經營或撤櫃前三個月告知平臺經營者,並配合平臺經營者處理涉及消費者或第三方的事務。

(4)車站經營者應積極配合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投訴的調查和協調。

6.4交易信息管理

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審慎地管理平臺交易信息;

(1)在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公布所經營產品的名稱、生產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許可的,還應當公布許可證書、認證證書等信息。

(2)網頁顯示的商品信息必須真實。實物(有形)商品應多角度、多方向展示,商品的顏色、大小、比例不得扭曲或錯誤展示;不良品要通過圖片充分說明和展示。發現站內經營者發布違法違規廣告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時停止為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三)投訴人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站內經營者存在侵權或者發布違法信息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對責任人給予警告,停止侵權,刪除有害信息,並應投訴人的要求提供被投訴人的註冊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四)平臺經營者應當承擔合理審慎的信息審查義務,依法及時刪除明顯侵權或者違法信息,並對站內經營者予以警告。

6.5交易秩序的維護

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和公平、公正、公開的交易服務,維護交易秩序,建立健全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和交易風險預警機制。

平臺經營者應當合理提醒用戶註意交易風險,在執行用戶的交易支付指令前,應當要求用戶確認交易細節;從事網絡支付業務的經營者在執行支付指令前,還應當要求支付人進行確認。

鼓勵平臺經營者設立冷靜期制度,允許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理由取消訂單。

鼓勵網絡第三方交易平臺和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賣家保證金”服務。保證金用於補償消費者的交易損失。保證金的數額和用途應當事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公示。

6.6交易錯誤

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個人用戶小額交易操作失誤投訴進行調查核實,幫助用戶撤銷交易,因特定情況不能撤銷的除外。

6.7貨物退貨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售後服務和退貨制度。對於站內經營者違反售後服務和退貨制度規定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受理消費者投訴,並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6.8知識產權保護

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對於權利人附有證據並告知具體地址的侵權頁面、文件或鏈接,平臺經營者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要求站內經營者遵守《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

6.9禁止的行為

第三方交易平臺同時利用自有平臺進行網絡商品(服務)交易的,不得相互串通,利用自身便利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平臺經營者對消費者的合理保護

未經用戶同意,平臺經營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轉讓用戶名單、交易記錄等數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站內交易經營者出具購買憑證、服務憑證及相關憑證。

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站內經營者的真實網站註冊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8.平臺運營商和相關服務提供商之間的協調

8.1電子簽名

鼓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對於標的金額高於5萬元的網絡交易,第三方交易平臺應提示雙方使用電子簽名。

8.2電子支付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采用的電子支付應當由銀行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非金融支付機構提供。

8.3廣告

平臺經營者應當刪除或移交平臺內被投訴的廣告信息,由廣告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理。

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約束站內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發送垃圾信息。

對國家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務,提供搜索服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應當在搜索結果顯示頁面屏蔽或者限制訪問其名稱。

9.監督和管理

9.1行業自律

鼓勵第三方平臺經營者依據本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支持相關行業組織對平臺經營者的服務進行監督和協調。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消費者警示制度,監督和約束有不良行為的平臺經營者。

鼓勵平臺經營者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規章制度,建立網絡交易誠信體系,加強自律,促進網絡交易發展。

9.2投訴管理

消費者協會及相關組織應當及時配合通過網上投訴機制受理的網上交易糾紛投訴。

對於不良用戶,平臺運營方可以根據事先公布的程序和規則,限制站內運營方的市場準入。

9.3政府監管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交易服務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依法監管平臺經營者和站點經營者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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