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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後衛和第二後衛的區別

刑事訴訟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聽到的事情,其中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註意,其中之壹就是辯護人的區別。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對於糾紛的解決乃至我們自身利益的維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所以問題是律師和辯護人有什麽區別?所以下面就來介紹壹下關於律師辯護人和其他辯護人區別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妳解決相應的問題,當然也可以咨詢。

第壹,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的區別

(1)辯護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律術語,律師只是可以作為辯護人的壹種資格。

辯護人是指受被追訴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2)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律師作為辯護人,除了壹般辯護人的權利外,還有查閱案卷的權利,其他辯護人行使這壹權利必須獲得法院的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壹般地位的捍衛者不享有該法規定的後兩項權利。

二、辯護人的權利是什麽,辯護人享有哪些權利?

(a)會面和交流的權利

1,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2.見面手續:1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2 .看守所最遲48小時;三類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賄賂案件,在偵查期間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二)了解案件情況的權利(辯護律師專屬)

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

(3)核實證據權(辯護律師專屬)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4)不受監控的權利(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五)閱卷權(非律師辯護人不獨立享有)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六)調查取證權、申請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專屬,不同證人不同)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七)申請證據的權利。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8)知情權

1.案件調查後移送通知書(辯護律師)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2.開庭相關信息通知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九)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

1,調查結束前

案件調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調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十)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十壹)拒絕辯護的權利

(12)保密權(辯護律師專有)

辯護律師有權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十三)上訴權(經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14)其他權利(申訴權、控告權、取得相關法律文書權、申請回避權、復議權)。

主要包括取得與行使辯護權有關的法律文書的權利和控告公安司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權利。

三、律師作為辯護人要註意的問題

首先,接受委托

刑事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指定律師為辯護人,也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指定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按照事務所的規定辦理委托手續。犯罪嫌疑人委托自己的,應當在委托書上按手印。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按指紋。

第二,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及時向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和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律師提交手續後,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查閱、摘抄、復制時,要聽從檢察院及其系統的安排。律師應當對查閱、摘抄、復制獲得的案件信息保密,不得復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委托人。律師應當妥善保管查閱、摘抄、復制獲得的案卷,不得隨意放置,防止丟失或者被他人私自復制。第三次會議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院提交委托手續後,辯護律師可以持起訴意見書、授權委托書、會見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律師專用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到羈押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辯護律師可以持律師執業證到犯罪嫌疑人家中或者通知其到律師事務所會見。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法律,辯護人是刑事訴訟中的壹個法律術語,律師只是壹個可以作為辯護人的資格,所以律師可以是辯護人,但辯護人不壹定是律師。以上就是給妳帶來律師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區別的相關知識。如有其他問題或疑問,歡迎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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