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間,確定為第壹中標候選人。
如果在公示期結束前沒有其他單位對公示的中標結果提出質疑
然後在中標公示期結束後,根據中標公示結果發布中標結果公示。
根據前期公示排名確定中標人。
根據招標文件《招標評標辦法》第1.4條規定,“排名第壹的投標人因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投標而主動放棄中標資格或被招標人取消中標資格的,排名第二的投標人有資格中標。”排名第二的投標人提前中標的前提條件是:
(1)第壹投標人自願放棄中標資格;
(2)排名第壹的投標人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被招標人取消資格。
本案1號投標人C集成公司既沒有主動放棄中標資格,也沒有因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而被招標人A國校取消中標資格。而是由財政局結合法律法規,根據案情直接否決了1號投標人C集成公司的投標。因此,丁安裝公司依據招標文件《招標評標辦法》第1.4條主張晉級中標,自然是沒有根據的。
(二)尋求法律法規的支持
目前梳理出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四大法律法規。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招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剩余的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本條針對的是中標無效的情況。顯然,它並沒有強制招標人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而是對招標人采取了賦權設置,允許招標人自主決定。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只有在排名第壹的候選人放棄中標(1),(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3)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4)或者經查證有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排名第二的候選人才會有。但該條同時規定,招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綜合研究這壹條款,顯然賦予了招標人選擇權。也就是說,是否必須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或者是否重新招標,取決於招標人自己的決定,法律沒有強制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只有在“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才能提升中標或者成交的候選人,即采購人可以根據評標報告推薦的候選人名單,對中標或者成交的候選人進行排名,確定下壹個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同時,該條還規定,采購人可以“恢復政府采購活動”。該條還賦予了采購人選擇是“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人或中標人名單對下壹個候選人進行排序”還是“重啟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對采購人應當采取的方式沒有強制性規定。
此外,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60條(2004年第12號令)。財政部18)(我按財政部87號令已刪除此條),當中標供應商因(1)不可抗力;(2)自身原因;如果不能履行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可以”與排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以此類推。該條款使用了“可以”字樣,明顯賦予了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或其他因素進行決策的自由裁量權,而沒有使用“必須”、“應當”等強制性詞語。
本案所涉項目因使用政府財政資金,屬於典型的政府采購項目,但不屬於《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範圍。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但不應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
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第壹中標人C集成公司並未“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但財政局將其作為廢標處理。顯然,該條款不能適用於本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第60條也不能適用。而且2017修訂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中已經刪除了這壹條。
綜上所述,第壹中標候選人被否決後,第二中標候選人不壹定能晉升為中標人。關鍵在於項目自身的特點和招標人的自主選擇。
第二,招標人有權決定重新招標。
經過對上述法律法規的梳理,當第壹中標候選人被否決時,法律法規並不強制招標人從第壹中標候選人之後排名第二的其他中標人中確定中標人。相反,從零星規定來看,法律法規賦予招標人重新招標或者從第二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的權利。
此外,從理論上講,根據“邀請報價”、“要約”、“承諾”等合同談判和訂立環節,招標人或采購人在為每個投標人或供應商提交“投標”要約時,可以不作承諾。壹旦不答應,雙方自然沒有達成合同的可能。因此,招標人或采購人自始至終都有啟動“重新招標”的主動權(筆者認為,當然,這種任意的、獨立的行為並不意味著不承擔其他法律後果,至少面臨《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條款的適用)。
但在實際操作中,招標人或采購人不能隨意選擇。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都是嚴肅的商業行為。如果允許招標人或采購人“牽著鼻子走”投標人或供應商,並不會混淆壹個有序的商業競爭環境的“套”。對此,不僅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招標或采購項目本身也有現實而迫切的要求。
招標人或采購人是否有權重新招標,取決於重新招標是否有招標文件或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據。
三、財政部門能否直接決定廢標並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作為監督管理部門,自然有權針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行使監督管理職責,做好工作。
本案中,由於C集成公司提供的內容虛假的投標文件獲得了中標資格,區財政局自然有權認定該項目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
風險警告:
壹、對於招標人或采購人
(壹)招標文件或者采購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是否可以晉升以及晉升條件,避免內容上的含糊、歧義和歧義;
(2)在編制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時,明確規定廢標申請的主體、條件和程序,避免事後親家之間的理論較量;
(3)闡明如何解決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內容中的歧義或多重解釋,以促進壹致性。
第二,對於投標人或供應商
(壹)對於行政復議、訴訟或民事訴訟程序,事先做好程序論證和風險評估,做到有的放矢;
(二)透徹理解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各項規定,避免誤解和曲解。
預防措施:
壹、對於招標人或采購人
(壹)查找招標或采購項目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規,系統整理,熟悉政策法規內容,為制作招標文件或采購文件做好儲備;
(二)特別是對新修訂或新頒布的法規要系統學習,了解最新精神,找出新舊法規的差異,及時調整以前的“觀點”和“做法”;
(3)聘請專業人員對招標文件進行評審,避免與法律法規相沖突或在銜接上出現不符之處,消除或減少被他人解讀的可能性;
(4)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盡可能詳細、系統,以利於項目的正常進行,減少過程中詢問、疑問和疑惑的發生;
(五)涉及投標人或供應商提問等。,安排專業人士解答或處理,避免陷入程序或實體錯誤;
(六)對於比較困難或重大的問題,通過座談會或專門小組開會溝通,尋求好的解決辦法。
第二,對於投標人或供應商
(壹)認真學習《招標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二)被指定的專業人員的權益有正當理由並受到質疑的;
(三)需要提起訴訟維權時,做好維權預案,盡量在開庭前模擬,做到有備無患;
(四)開庭前,形成完善的代理思路和代理文字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