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承擔的法律後果。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第壹,基礎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而產生的責任。壹方當事人違反了事先應當善意承擔的通知、解釋、配合、忠實、註意等合同義務。此時合同尚未生效,即合同效力未發生。因此,締約過失責任是以先合同義務為基礎的。但違約責任只能產生於生效的合同,債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於違反約定義務的,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的基礎是合同義務。
第二,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制度最初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協商到合同無效、失效、被撤銷的壹種特殊的信賴關系,並基於這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期望實現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所謂信賴利益,是指當事人信賴與對方簽訂有效合同的利益。對於信賴利益的損失,應依據民法通則對當事人進行賠償,並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沒有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就難以建立信賴利益保護制度,從而使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在締約階段失去法律保護。違約責任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約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生效和實際履行而獲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債權人的履約利益不能實現,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
第三,責任性質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是法定的,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形式也是法律規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隨意選擇。約定違約責任,是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數額以及計算方法。同時,違約責任也是法定的,比如規定定金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不得過分高於實際損失賠償。但違約責任的性質更多體現在協議中。
第四,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發生在締約過程中,包括合同的成立;在這壹過程中,當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於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因合同標的物不當導致合同無效,或因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法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時,當事人已經為訂立合同花費了壹定的金錢或喪失了簽訂合同的其他利益機會。這樣,為了平衡當事人的利益,保護信賴利益,立法上創設了締約過失責任制度。但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並已生效之後。如果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此時不存在合同義務,因此不存在違約責任,只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不履行或不符合合同義務,這時就產生了違約責任。
第五,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當是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因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喪失信賴利益時,應當以其過錯作為確定責任構成要件和範圍的依據。這裏有兩層含義:壹方面,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將主觀過錯作為過錯方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即認定其不僅必須具有因違反在先合同義務而使對方信賴利益遭受損失的情形,還必須具有締約壹方的主觀過錯;另壹方面,這種過錯與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才能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範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違反合同義務的壹方無論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得到了國內學者的廣泛認可。在立法上,《合同法》第107條確立了這壹原則。同時將過錯責任適用於壹些著名的合同,如合同法第189、191、320、374、406、425條,從而形成了嚴格責任原則占主導地位,過錯責任原則為例外和補充的格局。
第六,構成要素不同。不同的歸責原則決定了其不同的構成要件。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1)雙方必須有締約行為,即該行為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2)壹方當事人必須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法律義務,即合同義務在先;(3)主觀上必須有壹方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客觀上必須失去對方的信賴利益;(5)壹方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與另壹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上述五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分為壹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目前對壹般構成要件有不同的看法,有壹構成要件說、二構成要件說、三構成要件說、四構成要件說。【16】在我看來,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壹個,就是違約。只要壹方違約,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履行合同義務,就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違約責任的形式不同,違約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也不同。例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違約;(2)損害事實;③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第七,免除(減輕)責任的理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不能免責。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都有混合過錯才可能減輕責任,即當雙方在締約過程中都有過錯並造成壹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可以為另壹方減輕締約過失責任。在違約責任中,雙方違約時,就各自的違約責任互相承擔,可以互相抵消。當存在法定免責或約定免責時,違約方將被免除法律責任。法定免責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和社會異常事件。約定免責事由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和不可抗力的範圍,約定不可抗力條款是對法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補充和細化。
第八,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因相對人的締約過失而使委托人的直接財產減少,如費用支出,以及委托人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以及因信賴合同效力而喪失的壹些應得機會。當然,這些福利的履行是在簽訂合同時可預見的範圍內。賠償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適用全額賠償原則。信賴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未發生時的狀態。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約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生效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定期履行合同義務,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補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壹般來說,違約賠償的範圍大於締約過失賠償的範圍。對於賠償的計算方法和數額,違約責任可以由雙方協商或提前達成,但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害賠償不能提前達成。
第九,行為模式不同。梁慧星先生、王黎明先生、崔建遠先生對締約過失責任的研究作了比較完善的論述,可以概括為:(1)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惡意協商(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1款);(2)欺詐締約,即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3)違反人格、人格尊嚴等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行為(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四)擅自變更或者撤回要約。(五)違反初步協議或者意向協議或者承諾的;(六)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七)在訂立合同時未盡到保護義務,侵犯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8)違反禁止強制締約的義務;(九)因未在簽訂合同時盡通知和保密義務,在訂立合同時有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的;(10)因壹方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11)因壹方違反法律法規導致合同無效;(12)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變更後無效的行為;(13)因壹方過錯導致合同解除;(14)合同未經追認無效;(15)擅自訂立合同的行為。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違約模式。有學者將違約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實際違約又分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分為不履行和拒絕履行。不履行義務可以分為遲延履行、瑕疵支付和提前履行。
第十,責任形式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能是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責任有多種形式,合同法在第七章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責任形式:①繼續履行;②采取補救措施;(三)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⑤定金罰則;同時,“合同履行”壹章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對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合同的價格制裁的違約責任形式。
人力資源管理學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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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作為支撐企業正常運轉的核心組織,承擔著充分激發人才潛能的壹系列工作流程,包括員工培訓、績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包括工資、醫保、社保等。),乃至整個公司企業文化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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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安全教育演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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