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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師如何向證人提問?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何作證和作偽證的法律後果。”由此可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不僅應當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提出,而且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證,使證人能夠規範出庭作證。

1.民事訴訟中詢問證人的方式有哪些?

在民事證據調查程序中,調查證人證言有兩種基本方式。壹種是質證,即“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程序中調查證人的主要方式是質證的主要方式;另壹種是依職權詢問,即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導型”證據調查程序中調查證人的主要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是壹種對抗和非對抗。從世界各國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來看,英美法系國家多實行交叉詢問,大陸法系國家多實行職權詢問。在日本民事訴訟審判的調查中,有對當事人的質證和對法官職權的詢問相結合的方式,不是簡單的質證或職權詢問,可以稱之為組合詢問。另外,對於壹些特殊情況,也有壹些特殊的查詢方式,可以稱之為特殊查詢。這四種查詢方式的查詢程序不同。

二、民事訴訟中如何確認證人證言的效力?

證人證言有效性的確認是案件審理中的壹個復雜問題,這就要求法官不僅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還要有全面的社會知識、審查判斷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證人的證明力不能因為容易受客觀因素的影響而被否定,其有效性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來確認。

1.壹方當事人提供兩個以上不相關證人的證言,另壹方當事人不同意,但沒有證據反駁的,應當確認證明力。

2.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與另壹方當事人的證言不壹致,有充分證據推翻或者異議理由正確,證言明顯不真實或者不合理的,應當確認該證言無效。

3.壹方當事人提供了不相關的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證明力應該根據整個案件來確定。

4.壹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不相關證人的證言,但受其作證能力的限制,應當用其他證據予以確認。如果沒有矛盾,其證明力應該得到確認。

5.壹方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另壹方當事人主張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但沒有相應證據予以反駁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6.壹方當事人提供多個相互矛盾的證言,證言重疊即證言重復,法院無法查明的,應當確認該證言無效。

交叉詢問程序

交叉提問壹般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質證僅指英文中的盤問,是指壹方當事人對另壹方當事人申請傳喚的證人進行的詢問,也可稱為反詢問。廣義上的質證是指當事人輪流對證人進行質證。它包括壹系列的詢問活動,如改問/主問、交叉詢問、改問和重新交叉詢問。壹般來說,質證是廣義上的理解。

在英美國家,質證是調查證人證言的主要方式。它被美國著名證據法學家威格摩爾譽為發現案件真相的最有效手段。究其原因,正如壹些學者所說,是因為質證采取了兩種特殊的方式。壹種是多角度觀察證人證言,有助於法官觀察同壹證據來源的證言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按照訴訟的性質,需要被傳喚做證人的壹方以及如何詢問他是最清楚的,同時如何識破證人供述的虛偽性也是對方最清楚的。第二,證人證言可以進行全方位的質證,即通過對立物的設置和反問的運用。交叉訊問人員註意對方證人證言的薄弱環節和各種批評。審查員試圖發掘自己證人的證據信息,為自己證人的證明能力辯護。質疑法就是在這種爭論和對抗中,試圖把握案件的真相。

質證的對象是證人,在英美是壹個廣義的概念,包括當事人和專家。質證的壹般程序如下:申請傳喚證人的壹方對證人進行主詰問→對方進行反詰問→申請傳喚證人的壹方對證人進行第二次主詰問→對方進行第二次反詰問。主詢價、反詢價、再主詢價、再反詢價的範圍直接關系到詢價的性質和目的。主詢問的性質是壹種證明,當事人希望通過詢問證人獲得有利於自己事實的證言,而不是指責證人,所以任何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不屬於證據排除的情形都在主詢問的範圍之內。質證的目的是揭露證言的不可靠性或者證人的不可靠性,從而動搖對方事實主張的證據基礎。因此,質證的範圍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壹方面,事實上質證僅限於主詢問的範圍,沒有主詢問就無法對案件事實進行質證;另壹方面,在方法上,質證主要集中在證人的作證資格或證明力上,包括證人的品格、重罪記錄、感情缺陷、心理狀態、之前矛盾的陳述等等。(2)復問是指主詢問人對對方提出的問題進行澄清或說明,以維持和恢復主詢問過程中證言的證明能力,抵消反詢問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復問的範圍僅限於反詢問的範圍。復盤的作用類似於復盤,所以其範圍僅限於復盤。按照主詢價、反詢價、再主詢價、再反詢價的順序,逐步限制和縮小詢價範圍。如果超出了某壹階段的詢問範圍,則屬於不當詢問。對方可以中斷詢問並聲明異議,法院應對此作出裁決。為了達到詢價的目的,主詢價、反詢價、再主詢價、再反詢價都有壹些基本的規則。對於主查詢,有四個重要的查詢規則:

(1)沒有責難質詢。責備性詢問是指主要詢問人對被傳喚證人證言可信度的質疑。根本原因是我們自己的證人壹般都是友好證人,主要詢問人要保證證人的完整性或者證詞的可靠性。但是,指控性詢問會影響證人的自由意誌,有迎合詢問者意思回答的危險。所以壹般情況下,禁止主要詢問人對自己的證人提出質疑。

(2)禁止誘導詢問。引導性問題是在問題中明確陳述了可能的答案,強烈暗示證人會根據提問者的回答進行回答的問題。比如在傷害賠償的案件中,律師問被告人“妳真的壹點都沒動那把刀嗎?”這是壹個典型的引導性問題,可能會產生誤導,另壹個例子是問證人,“妳做了…?”這是壹個看似中性的引導性問題。(3)主詢問中之所以禁止引導性提問,是因為我們自己的證人壹般都是友好證人,很有可能會按照主詢問人的意思來回答,所以存在歪曲案件真相的危險。如果沒有這種危險或者為了證明效率,禁止主詢問人進行誘導詢問是有例外的。

(3)禁止問無關、重復或可能引起誤解的問題。關聯性是指證人證言所涉及的證據與本案無關或者證人證言對證據事實沒有證明力。問無關或重復的問題,不僅浪費訴訟時間,也不利於查明案件真相。可能引起誤解的問題主要指復合問題、否定問題和未證明問題。復合問題是壹次問兩個以上的問題,這種多問容易把問題弄模糊,證人很難記住所有的問題。例如,問:“告訴法官和陪審團妳在哪裏,妳是否和利什內斯先生談過話——他的名字是什麽?”如果是的話,告訴他們談話的內容。”甲:“好吧。他說他的名字是莫頓,然後...我忘了妳剩下的問題是關於什麽的。“否定式提問也會造成混亂,比如問“其實妳不知道被告當時在不在,是吧?”答:“是的。”法官說,“等壹下。證人的意思是‘是的,我知道’,還是‘是的,實際上我不知道’,或者‘是的,被告在哪裏?’假設未經證實的事實的問題是指根據對方尚未承認的未經證實的事實提出問題。在美國,這被稱為“別有用心的問題”,比如問“妳什麽時候會停止吸毒?”被告不承認他吸毒。這種查詢是誤導和強制提交的,所以也是法律禁止的。④

(4)禁止征求意見。觀點,也稱意見,是指陳述者基於自己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所做出的判斷。它與體驗事實相反。禁止詢問意見,要求證人作證只能陳述自己經歷過的過去的事實,而不能以自己的判斷和推測作為作證的內容。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602條規定:“除非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證人有處理事情的親身經歷,否則不能作證。”這也可以稱為意見法則。其成立的理由是,意見和推測不是證人的經驗,因此在證據上是無用的,容易造成證據成立的混亂,還可能因提供有偏見的推測而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公正認定。其應用前提是區分事實和觀點。壹般來說,觀察和經驗是事實,推測和判斷的陳述是觀點。但在某些情況下,兩者是緊密聯系的,很難完全分開。所以不排除壹些直接基於經驗事實的常識性判斷作為意見證據。比如:a .被比較事物的同壹性和相似性;b .某個州。比如車輛的速度、人的感受等心理狀態;c .年齡和外貌;d .氣候;e .物品的價值、數量、性質和顏色;心理健康與否;g .對物品的占有和所有權。美國聯邦證據規則701規定:“如果證人不是專家,他以意見或推理形式提供的證詞僅限於以下幾種情況:(a)合理地基於證人的感受;(b)有利於清楚地理解證人的證詞或確定有爭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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