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立即停車。
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必須立即停車。停車後,按規定拉緊手剎,切斷電源,打開危險信號燈。如果夜間發生事故,需要打開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也要按規定在車後設置危險警示標誌。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冷靜,記住不要驚慌。
(2)及時報案。
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及時撥打“122”或委托過往車輛、行人向附近公安機關或執勤交警報案,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案車輛及人員傷亡情況。在警察到達之前,他們不應該離開事故現場。必要時也可以在報警的同時向附近的醫療單位、急救中心、消防部門求助。
(3)搶救傷員。
如果有人在事故中受傷,他應該設法被送到醫院急救。除了輕傷,他拒絕去醫院診斷。壹般他可以攔下過往車輛或者通知急診科和醫院派救護車來搶救。對能當場采取搶救措施的,要盡力搶救。在沒有過往車輛或救護車的情況下,也可以用事故車輛送傷員去醫院搶救,但要把事故車輛各車輪的著地位置和傷員的倒置位置追查出來,做好標記,並留人員看管現場。
(4)保護現場。
保持事故發生時現場的完整性,獲取原始證據,對於判斷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在交警到來之前要保護好現場。除非是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的需要,不得擅自移動現場涉及的車輛、受傷人員和物品,需要移動時應標明位置。如遇下雨、刮風等天氣,要就地取材,用塑料布、席子等東西覆蓋痕跡,加以保護。必要時,當事人可以用繩索設置保護警戒線,防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避免人為破壞現場。在劃分場地時,我們應該盡量不妨礙交通。如果交通確實有可能破壞現場,危及安全,可以暫時封閉現場,中斷交通,待交警到達現場調查後再進行疏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三條(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正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控制裝置,幹擾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駕駛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打架鬥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