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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促進反腐敗法律面前的平等

我們必須確保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擁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決定》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的權威,必須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不得擁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這就明確告訴我們,全國各族人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自己活動的根本準則,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得違反(違背)憲法法律。為進壹步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法律意識和觀念,應在全社會進壹步加強憲法法律宣傳教育,使廣大幹部群眾真正認識到憲法法律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有效武器。各級各類學校,特別是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都要開展憲法法律教育。要把憲法法律教育作為黨員幹部教育的重要內容,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掌握憲法法律的基本知識,牢固樹立尊重、遵守和維護憲法法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

我們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決定指出,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憲法法律的實施水平不斷提高。依照憲法法律辦事正在成為全黨全社會的普遍行為準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尊嚴、權威的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但也必須看到,由於各種原因,特別是由於我國法律和體制機制不完善,壹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適應、不符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嚴重,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反映強烈;壹些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觀念和能力不強,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我們必須下大力氣解決這些違反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利益的問題。首先,領導幹部要帶頭遵紀守法。領導幹部自己首先要做人民要求做的事。其次,要加大處罰力度。對不嚴格依法辦事的執法人員和執法犯法的領導幹部,以權壓法,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免職和辭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必須著力規範和約束公權力。《決定》指出,要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強化監督,確保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要以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為目標,進壹步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體系建設,不斷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壹要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項目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單獨行使權力、單獨設崗、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加強內部過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完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完善審計制度,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全覆蓋審計。第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產、起訴等執法活動。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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