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決定指出,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切實保障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以權壓法。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憲法法律的實施水平不斷提高。依照憲法法律辦事正在成為全黨全社會的普遍行為準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尊嚴、權威的形勢總體上是好的。但也必須看到,由於各種原因,特別是由於我國法律和體制機制不完善,壹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適應、不符合,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仍然嚴重,群眾對執法司法不公反映強烈;壹些領導幹部依法辦事的觀念和能力不強,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我們必須下大力氣解決這些違反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損害人民利益的問題。首先,領導幹部要帶頭遵紀守法。領導幹部自己首先要做人民要求做的事。其次,要加大處罰力度。對不嚴格依法辦事的執法人員和執法犯法的領導幹部,以權壓法,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免職和辭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必須著力規範和約束公權力。《決定》指出,要以規範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強化監督,確保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究。要以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為目標,進壹步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體系建設,不斷增強監督的合力和實效,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壹要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項目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單獨行使權力、單獨設崗、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加強內部過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完善政府內部的層級監督和專項監督,完善上級對下級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監督體系。完善審計制度,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全覆蓋審計。第二,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產、起訴等執法活動。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要接受輿論監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