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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壹條,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和個人已建和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

電力設施保護領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運行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的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日常工作。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相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線路保護員,群眾線路保護員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員擔任。

保護領導小組將頒發線程保護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線路保護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和勸導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礙,責令其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通過法律法規。

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為確保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必須設立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安全區域。在工廠、礦山、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導線邊線經過最大計算風偏角後的水平。

風偏後距離建築物的距離和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的側線正在計算導線的最大風偏。

與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m

1——10千伏1.5米

35kV 3.0m

66-110KV 4.0m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河流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1)鋪設在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100m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

(2)鋪設在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道的保護區,按照本條規定確定。

禁止在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挖土、植樹;禁止挖坑、取土和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不要堆放雜物或傾倒雜物。

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質。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線。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得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石油或天然氣。

如易燃易爆管道。管道穿越時,相關單位應協商並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壹致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誌:

架空電線經過的人口稠密的地區;

(二)架空電力線路經過的人類活動頻繁的地區;

3.車輛和機械經常穿越架空電力線的區域;

電力線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

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並取得同意。

經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後,報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範圍以外進行爆破作業,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沖擊和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和破壞生產場所。

設施和標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外緣的下列範圍內取土、打樁、鉆探和開洞。

挖掘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2.66 kV及以上電力線路鐵塔及拉線10米周圍區域。

在上述塔和電纜基礎距離範圍外取土、打樁、鉆探和挖掘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1預留道路通往桿塔和電纜基礎,供巡視維護人員和車輛通行;

2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性。如有可能造成基礎周圍土、碎石滑坡的,由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施工。

邊坡防護和加固;

3 .不得損壞電力設施的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和竹子。

莖植物。

第十四條高度超過4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壹般不允許穿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

房屋產權所有人協商搬遷,搬遷費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增設電桿。

塔高、縮短跨度等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已穿越的房屋不得增加高度。超過物體或者房間的高度。

物體從房屋周邊伸出的長度必須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共工程、城市綠化等項目,按下列原則進行:

(壹)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或項目需要穿越林區時,應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規定砍伐通道。

道路上不得再種植樹木;砍伐樹木的,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手續,並向樹木所有者支付壹次性補償。

成本,並與他們簽署了壹項協議,不種植樹木的通道。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方案已經當地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園林部門對架空電力有影響的。

對線路上安全運行的樹木進行修剪,樹木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與未來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距離。

分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園林部門需配合電力管理。

經協商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木,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

它們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審批或規劃現有電力設施(或已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和規劃的電力設施)。

兩側新建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者高桿植物。

事情。電力企業應當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

采伐不支付森林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設備的行為,應當如實檢舉、揭發。

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與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設備的行為作鬥爭,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單位。

人,給予2000元以上獎勵;為保護電力設施抗擊自然災害或者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對維護和保護電力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也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給予獎勵。

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權限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

罰款10000元:

(壹)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

(二)損壞、拆卸、盜竊或備用桿塔材料、導線及其他電力設施;

(三)拆除或者盜竊在用或者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

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壹)盜竊、哄搶庫存或廢棄電力設施設備;

(二)盜竊、哄搶未安裝或交付用戶驗收的電力設施。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月2日1992。

本細則同時廢止。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

電力設施保護領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運行企業、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的負責人組成。

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公室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日常工作。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相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線路保護員,群眾線路保護員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員擔任。

保護領導小組將頒發線程保護證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線路保護的組織形式、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和勸導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礙,責令其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通過法律法規。

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為確保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必須設立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安全區域。在工廠、礦山、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導線邊線經過最大計算風偏角後的水平。

風偏後距建築物的距離和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的側線正在計算導線的最大風偏。

與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m

1——10千伏1.5米

35kV 3.0m

66-110KV 4.0m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河流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1)鋪設在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100m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

(2)鋪設在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道的保護區,按照本條規定確定。

禁止在保護區內使用機械挖土、植樹;禁止挖坑、取土和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不要堆放雜物或傾倒雜物。

酸、堿、鹽等有害化學物質。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線。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得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石油或天然氣。

如易燃易爆管道。管道穿越時,相關單位應協商並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壹致後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誌:

架空電線經過的人口稠密的地區;

(二)架空電力線路經過的人類活動頻繁的地區;

3.車輛和機械經常穿越架空電力線的區域;

電力線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水平距離)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

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並取得同意。

經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後,報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範圍以外進行爆破作業,必須保證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沖擊和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和破壞生產場所。

設施和標誌。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和電纜基礎外緣的下列範圍內取土、打樁、鉆探和開洞。

挖掘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2.66 kV及以上電力線路鐵塔及拉線10米周圍區域。

在上述塔和電纜基礎距離範圍外取土、打樁、鉆探和挖掘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1預留道路通往桿塔和電纜基礎,供巡視維護人員和車輛通行;

2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性。如有可能造成基礎周圍土、碎石滑坡的,由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負責施工。

邊坡防護和加固;

3 .不得損壞電力設施的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深。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和竹子。

莖植物。

第十四條高度超過4米的車輛或者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並經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壹般不允許穿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

房屋產權所有人協商搬遷,搬遷費不得超過國家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增設電桿。

塔高、縮短跨度等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已穿越的房屋不得增加高度。超過物體或者房間的高度。

物體從房屋周邊伸出的長度必須滿足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共工程、城市綠化等項目,按下列原則進行:

(壹)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或項目需要穿越林區時,應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規定砍伐通道。

道路上不得再種植樹木;砍伐樹木的,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手續,並向樹木所有者支付壹次性補償。

成本,並與他們簽署了壹項協議,不種植樹木的通道。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方案已經當地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園林部門對架空電力有影響的。

對線路上安全運行的樹木進行修剪,樹木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與未來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距離。

分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園林部門需配合電力管理。

經協商同意後,可種植低矮樹木,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自然生長的最終高度。

它們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審批或規劃現有電力設施(或已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和規劃的電力設施)。

兩側新建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者高桿植物。

事情。電力企業應當在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

采伐不支付森林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設備的行為,應當如實檢舉、揭發。

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與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設備的行為作鬥爭,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單位。

人,給予2000元以上獎勵;為保護電力設施抗擊自然災害或者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

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對維護和保護電力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也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給予獎勵。

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權限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明顯輕微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

罰款10000元:

(壹)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

(二)損壞、拆卸、盜竊或備用桿塔材料、導線及其他電力設施;

(三)拆除或者盜竊在用或者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

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下列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壹)盜竊、哄搶庫存或廢棄電力設施設備;

(二)盜竊、哄搶未安裝或交付用戶驗收的電力設施。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為保護電力設施安全,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發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2月2日1992。

本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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