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供電企業包括獨立的配電企業;前款所稱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中心和區域電力交易中心。第五條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申請進入區域電力市場,參與區域電力市場交易。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後,用戶可以參與區域電力市場交易。第六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負責電力調度、電力市場交易、計量和結算。第三章交易類型和方式第七條電力市場交易類型包括電能交易、輸電權交易和輔助服務交易。第八條電能交易采用合約交易、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的方式進行。
電能合同交易是指電力市場主體通過簽訂電能交易合同進行的電能交易。電力購銷合同中約定的電價可以由雙方協商形成,也可以通過市場競價產生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電能現貨交易是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競價產生的次日或未來24小時的電能交易,以及為保證電力供需實時平衡而組織的實時電能交易。
電能期貨交易是指電力市場主體在指定交易場所通過簽訂期貨合約進行的電能交易。電能期貨合約是指在未來某壹時間以某壹價格購買或出售電能的協議。
電力交易以合約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輔,適時開展期貨交易。第九條電力市場具備規定條件,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可以進行輸電權和輔助服務交易。第四章電能交易第十條電能合同交易可以由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具體組織實施,也可以由電力市場交易雙方協商進行。第十壹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根據區域電力市場運行規則對合同電量進行分解,分解方式應當向電力市場主體公開。分解後需要修改合同電量的,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合同雙方理由。第十二條輸電企業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優先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合同,全額購買其上網電量。第十三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按照區域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組織電能現貨交易。第十四條發電企業進行電能現貨交易,應當以單臺機組報價為基礎。經批準後,同壹電廠的多臺機組可以集中報價。由多個電廠組成的發電企業不得進行集中報價。禁止發電企業串通投標。第十五條電力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應當有利於促進電力市場公平有效競爭和輸電阻塞管理。第十六條所有電能交易必須經過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安全檢查後進行。第五章輸電服務第十七條輸電企業應當公平開放輸電網絡,為電力市場主體提供安全、優質、經濟的輸電服務。第十八條輸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電價格,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第十九條輸電阻塞的管理方式由電力監管機構根據電網結構和電力市場交易方式確定。第二十條為規避輸電阻塞風險,經電力監管機構批準,電力市場可以組織輸電權交易。第六章輔助服務第二十壹條電力市場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維護電壓穩定、頻率穩定和電網故障恢復提供輔助服務。第二十二條輔助服務分為基本輔助服務和有償輔助服務。
基礎輔助服務是電力市場主體應無償提供的輔助服務。有償輔助服務是電力市場主體在基本輔助服務之外提供的其他輔助服務。有償輔助服務在電力市場建設初期采用補償機制,電力市場完善後實行競爭機制。第二十三條輔助服務的具體內容、技術標準、提供方式和考核辦法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當定期測試電力市場參與者提供輔助服務的能力。測試結果應當公布並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電力市場主體不能按要求提供輔助服務時,應當及時向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