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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有哪些法律風險?

舉證責任倒置,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保留好證據;關註產品超售現象,防範違約賠償風險;提供商品和服務保證質量,註意無理由退貨的範圍和期限;註意防止虛假廣告和不當促銷活動。

隨著網購時代的到來,國內壹些網絡電商的發展還是比較樂觀的。而且現在中國的網購電子商務公司已經形成了壹個龐大的管理體系。可以說,在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電商提供的力量不可小覷。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是,網購電商有哪些法律風險?

網購電商公司有哪些法律風險?

壹是舉證責任倒置,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保留好證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經營者提供的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及汽車、家用電器、電子產品等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存在瑕疵。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提供產品和服務過程中,應當充分保留對商品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的證據。

二、關註產品超售現象,防範違約賠償風險。

超賣是指賣家和電子商務經營者接受訂單超過庫存商品數量,導致供不應求的現象。“超賣”會導致消費者即使下了訂單並支付了貨款也無法獲得商品。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網絡平臺發布商品銷售信息和價格,構成合同法上的要約;壹旦消費者拍下商品,雙方就簽訂了銷售合同。在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商品銷售信息時未列出並提醒您限售商品數量、購買時限等條款的情況下,消費者已盡到了支付義務,經營者以缺貨為由拒絕發貨,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關註促銷活動中商品超售現象,防範訂單違約賠償風險。

第三,提供商品和服務要保證質量,註意無理由退貨的範圍和期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優先退貨權,保障了消費者的反悔權。同時,為了防止這壹權利被濫用,明確了不宜退貨、退貨商品應當完好以及承擔退貨費用的問題。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退貨的商品,不屬於無理由退貨。

對於法律明確列舉以外的商品,商品性質不適合退貨的,要求必須由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因此,電子商務經營者必須保留消費者對此類商品的書面確認證據。法律規定七天無理由退貨只是最低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更長的行使退貨權期限的,退貨期限以經營者承諾的期限為準。不屬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在醒目位置予以標註,不得擅自添加不符合“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履行其應盡的售後服務義務。

《處罰辦法》對網絡購物等非現場購物進行了規範。通過互聯網、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如果他們在接到消費者退貨要求後十五天不辦理退貨手續,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驗貨為由拒絕退貨,將被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依法予以處罰。消費者在網購中符合退貨法律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辦理退貨手續,避免受到處罰。

四、註意防止虛假廣告和不正當促銷活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處罰辦法中規定,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的,現場說明、演示有欺詐或者誤導行為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為了吸引壹時的眼球,作虛假廣告、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開展促銷活動:

(壹)商品的名稱、用途、性能、產地、規格、等級、質量、價格或者服務項目、價格等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二)宣傳中提供贈品、免費服務的,其名稱、數量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風險提示、售後服務等與消費者切身利益有關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三)采用虛構交易、交易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等不正當手段,虛增商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我們可以看到,網購電商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保證商品質量、註意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和期限、註意商品超售現象、防範違約賠償風險、註意舉證責任倒置和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更有利於自身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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