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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違法嗎?

釣魚執法違法嗎?

妳今天違反規定了嗎?妳今天超速行駛被交警抓住了嗎?今天,妳因為在十字路口沒有駛入行駛方向的導向車道而被罰款。妳今天停下來去拍照了嗎?不違規罰款很多嗎?如果有,聯合起來起訴他。如果有QQ群建群,日照的社會未必敢舉報。希望有認識生活幫的可以記下電話。聯手打官司。

圈套

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誘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律角度來說,當事人沒有違法的意圖,是被執法人員引誘從事違法活動的。當然,國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概念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

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是“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第壹,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二是掌握了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能作為犯罪的證據。換句話說,布景本身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

釣魚執法的根本原因是執法經濟。在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下(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賭博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刑偵等領域泛濫。眼前的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就查處違章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輛“違章車”的司機被所謂的“女偵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東方早報》,2008年3月9日)。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此前,媒體還披露,在甘肅省,短短壹年時間內,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民警與同壹毒販合作,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刑,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是窮兇極惡,令人毛骨悚然。

個別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懷著極其骯臟的利益,想方設法引誘守法公民“違法”,將套套作為守法公民犯罪的證據,不僅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和社會對法治的信仰,而且嚴重敗壞了社會風氣,撕裂了社會成員之間的基本和諧與互信,使社會道德每況愈下。人們的善良、同情和友誼被迫穿上自我保護的沈重盔甲,這使得那些社會。同時也有可能讓公民隨時隨地陷入危險和不安之中,甚至連生命安全都無法保障!

在執法經濟的利益驅動下,“釣魚執法”正在不斷向社會擴張其“執法權”,而提成機制讓有關部門可以在社會上公開招募大量的“鉤子”,也就是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是“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他們敗壞了“正義”和“正義感”的名聲,催生了壹大批不從事生產性和創造性工作的寄生蟲,也使法律和公共權力的公信力瀕臨崩潰。

可以部分挽回被個案流放的正義,但動搖不了釣魚執法濫用權力的根源。要根除釣魚執法,首先要從源頭上判他“經濟執法”死刑,嚴格限制公權力機關以各種方式“雇傭”各種社會人員。壹方面,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除非參加考試或者有編制,否則不得進入;另壹方面,任何執法機構都是納稅人支持的,沒有理由像公司壹樣“按業績提成”。

雖然1996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任何行政部門無權私自處理罰款和罰沒款,必須上繳國庫”,但地方財政壹般按照40%至50%的比例將罰款和罰沒款返還行政執法部門,相關部門按照46%至55%的比例返還分支機構。這種方法俗稱為”。這無異於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個人聯合設置了壹個剝削司機的陷阱。面對如此強勁的對手,絕大多數司機除了被處罰,如何還手?

從這個利益鏈條中可以看出,利益的起點和來源是地方政府,不給交通執法部門經費或者給的經費很少,不足以維持部門的生存,而是希望創收;中端是執法部門,執法單位產生的收入與單位和領導的績效考核掛鉤。產生的收入越多,返還的傭金和政府財政就越多,給領導和員工的獎金和福利就越多。最末端是執法人員,單位將創收任務分解到每個執法人員,與個人獎金、福利、考核、晉升、加薪掛鉤。這樣,在地方政府、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之間,就形成了壹個公權力和私利益交織在壹起的* * *體,而* * *體及其成員的目標就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他們都會兌現。而且現在執法部門法治意識淡薄,特權意識嚴重,想幹什麽就幹什麽。受利益驅動,不把法律當回事,導致以罰代法屢禁不止。

實現方式[1]第壹種方式可以稱為“曝光”。即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未遂,已經實施,但尚未顯露。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誘惑”。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引誘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之為“誣陷”。即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意圖,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有違法犯罪意圖。

專家對“釣魚”執法本身的質疑,也遭到了法學家的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蔣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應當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序正當,誠實守信,權責統壹,不能采取預謀陷阱的方式進行。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合法性,要求客觀全面的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合法。按照國稅系統的要求,打黑車是合理的,但采取“以毒攻毒”的方法是不可取的。“打擊時,要嚴格區分打擊黑車和‘坐好車’。”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應松年教授質疑,“非法經營”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在西方國家,為了節約能源,政府也提倡拼車。如果幫助路人也被認為是“非法營運”,以後生病求助誰還敢攔?應松年教授認為,“用鉤子拉鑰匙”的行為屬於強制行為,強制行為必須得到法律授權。他看似在配合執法,但沒有法律授權,那和搶劫有什麽區別?協管員和掛鉤似乎也參與了執法,有必要明確執法主體。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認為,人們可以收集證據、記錄和舉報,但拔車鑰匙等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合法的行政授權,不能隨意委托他人去做,更不能靠市場幫著抓車多少錢。

執法者雖然找了很多理由來表明執法的正當性,但也掩蓋不了實質上和程序上的違法性,以及背後的利益。回顧類似行為造成的結果,發現除了當事人,還有更大的“魚”掛在“魚鉤”上——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們的善良。上海壹位私家車主張先生甚至因為同情心,招來了“非法營運”的災難。上班路上,張先生因為路人肚子疼,感動得帶著同情心上路。結果“乘客”掏出了自己的鑰匙,車外七八個穿制服的人把張拖下了車。他們還被雙手扣在背後,卡住脖子,搜查他們的駕照和行駛證。對方告訴張某他們是市區交通執法大隊的,讓他交錢拿回車。在各種壓力下,張最終支付了1萬元拿回了車。近年來,執法部門處罰普通市民“釣魚”的案例層出不窮,甚至有司機在上海打死“鉤子”。

社會危及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情。在法治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備受公眾關註,也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執法者嚴格公正執法,不僅樹立了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也樹立了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壹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特別是誘使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就會對法律產生強烈的懷疑。執法者不僅影響了這個部門的形象,也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對法治的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僅會使公眾混淆守法與違法,還會對社會道德造成打擊。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信任危機自然會增加,互助友愛的美德也會在“釣魚”中失去生存土壤。

執法“釣魚”,守法者當然是魚,法律和道德也是。

從法治國家的經驗來看,應當嚴格限制誘惑取證。決不能由所謂的“調查者”甚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來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在執法中有利益,往往會“引誘”當事人。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感情,敗壞了公共道德。以後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救助了。

甚至會導致嚴重的沖突。例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名“黑車”司機被壹名所謂的“女偵查員”帶進“執法伏擊區”,並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有壹個所謂的“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要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然有危害,但其危害遠比暴力犯罪嚴重。所以不能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來對抗。這種手段不僅有許多不確定的風險,而且破壞了社會成員之間的信任和互助,這確實是有害的。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序正義。只有加緊行政程序立法,把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序正義的籠子裏,“釣魚執法”才能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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