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10工傷傷殘賠償標準快速查找表。
壹、1-4工傷傷殘賠償標準(註:1-4傷殘單位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因工傷殘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二、5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1到10的工傷傷殘賠償有什麽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
四、全國省市工傷和傷殘賠償標準
關於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的補償標準,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為方便朋友,匯總如下表:
1,北京《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幹規定》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帶薪停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壹般來說,工傷職工的帶薪停工期限不超過12個月,根據規定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帶薪停工的具體時限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當向用人單位註冊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供養親屬身份證明、經濟狀況證明、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工死亡職工與供養親屬關系證明、因工死亡職工工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其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和退休工傷人員享受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社保經辦機構支付。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向工傷職工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律:
《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規定》第二十壹條至第二十四條
2.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議,可以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2至12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五級傷殘12個月,六級傷殘10個月,七級傷殘8個月,八級傷殘6個月,九級傷殘4個月,十級傷殘2個月。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5個月,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9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十級傷殘3個月。
引用法律:
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第二十九條
3、上海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壹至四級殘疾待遇)
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的,為受傷人員27個月的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三級傷殘,23個月;四級傷殘,21個月。
(二)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工傷人員工資的90%;二級殘疾,85%;三級傷殘,80%;四級傷殘,75%。
(三)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壹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直至符合條件。
第四十條(5-6級殘疾待遇)
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本人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受傷人員工資的70%;六級傷殘,60%。並且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建議,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分別為15個月。
工傷人員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每減少1年,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壹條(七至十級殘疾待遇)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津貼。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本人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殘疾人九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分別為12月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分別為3個月。
工傷人員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終止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每減少1年,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本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引用法律:
《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壹條
4、河北省《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按照《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時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需要安裝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按照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壹次性支付殘疾輔助器具的安裝和配置費用。
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每1年遞減2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規定標準的10%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律: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5.山西省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用工關系的,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雇傭關系之日前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12個月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算:
(壹)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標準:五級傷殘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33個月,七級傷殘24個月,八級傷殘21個月,九級傷殘18個月,十級傷殘15個月;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5級傷殘為本人24個月工資,6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7級傷殘為本人15個月工資,8級傷殘為本人12個月工資,9級傷殘為本人9個月工資,10級傷殘為本人6個月工資。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五年為基數,每滿1年減少10%。
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因工負傷的,按照該職工在同壹用人單位因工負傷的最高傷殘等級計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律:
《山西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6.黑龍江
黑龍江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幹規定
五至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書面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七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五至十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工傷職工30、25、20、15、10離開工作崗位前五個月;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人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工資。
(2)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按減少20%的比例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的比例發放。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引用法律:
《黑龍江省貫徹實施若幹規定》第十三條
7.吉林省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支付標準:五級傷殘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30%。
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發放標準:五級傷殘16個月工資,六級傷殘14個月工資,七級傷殘11個月工資,八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遞減2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的標準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達到退休年齡的不予發放。
同壹單位職工發生兩次以上工傷,按其最高傷殘等級計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每次工傷增加20%。
引用法律: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條
8.遼寧省
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死亡,其近親屬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條件的,其近親屬可以選擇工傷保險或者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種待遇中的壹種。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壹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供養親屬按照下列規定享受供養親屬撫恤待遇:
(壹)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資格,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對職工死亡供養親屬條件進行審批;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時間為職工死亡後的次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基數為工傷前12月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工傷前12月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其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為其死亡前12月平均傷殘津貼或者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提出終止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解除工傷保險關系:
(壹)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其中,五年級為18個月,六年級為16個月,七年級為13個月,八年級為11個月,九年級為9個月,十年級為7個月。
(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比較為基礎,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工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計算和繳費基數。其中,五年級28個月,六年級24個月,七年級20個月,八年級16個月,九年級12個月,十年級8個月。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