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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哪種情況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2006) 1.下列哪種情況成立民事法律關系?甲、乙雙方約定於某日就合作開發房地產事宜進行商談。B .甲方對乙方說:如果妳考上研究生,我就娶妳。c .甲方極力勸說乙方不要好酒量,導致乙方酒精中毒住院。d .甲方應同事B的邀請去某水庫遊泳,因抽筋溺水。答案及解析:c .解析:《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可以統稱為民事關系,是社會生活關系的壹種,但並不是所有的社會生活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只有受民法調整的關系才受民法調整。其他社會生活關系由道德、習慣等調整。其中,甲方勸酒導致酒精中毒住院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由民法調整,故C項正確。A項雖與合同有關,但只是談判,未進入簽約階段。BD屬於愛情、友情等領域,不受民法調整。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其父乙、其妻丙、甲子丁分割其遺產。乙去世後,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C和E再婚後車禍去世,丁和E分割C的遺產。現在A又出現了,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A. D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財產全部返還給甲方B. D只應返還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E應將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返還給甲方D、D、E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財產返還給甲方答案及解析:D《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故本題中應返還丁繼承的財產,丁、E從C處繼承的財產因C從A處繼承而返還給A,另外丁在B處代位繼承所得的財產應在A的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返還給A,故A、B、C項錯誤,D項正確。a .僅對其合法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b .僅對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c .僅對其符合法人登記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答案及解析:C《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訂立的合同有效,但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的除外。因此,只要企業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即使超出了法人章程的規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應當認定企業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負責。所以,C是正確的。A項中,企業法人也應對其法定代表人的違法經營行為負責。B項中,由於法人的章程是內部規定,不足以對抗不了解其章程規定的第三人。因此,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知道法定代表人的經營行為超出了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D項錯誤,超出法人登記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只有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4.甲方欠丙方800元,到期無法償還,乙方替甲方償還,對甲方說:“這800元我給妳。”甲方聲稱將來會償還。事後,甲方返還了500元給乙方,兩人結怨後,乙方要求甲方返還300元,甲方則以乙方給自己送了800元為由要求乙方返還。A .甲方應返還300元。B. B. B應該還給500元。C. B不用還給甲方,500元,甲方不用還給乙方,300元。D. B應向甲方返還500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贈與合同相關問題解答及分析:甲方為甲方還款後,丙方對甲方的債權轉移給乙方,乙方所說的“這800元送給妳”是贈與。但是,贈與是壹種合同行為,需要受贈人的同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甲表示將來會“返還”,實際上是對乙贈與意思表示的否定,故贈與合同不成立。還清這筆錢後,B成為借款合同的壹方,那麽A還款500元是有效的,B不需要還,A需要還300元。此外,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所以乙方不用退還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項正確。5.A公司銷售健身器材,約定每套售價2000元,業務員按合同價格的5%抽取獎金。業務員王在與B公司談判時,提出合同定價要按公司規定做,但他同意按每臺50元補貼B公司,於是與王簽訂了訂貨合同,並記錄了獲得的補貼。a .屬於無權代理。b .屬於濫用代理權。c .屬於不正當競爭。d .屬於合法行為。答案及解析:d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經營者在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時,可以用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或者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或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在該問題中,王按照公司規定的合同價格與對方簽訂了訂單合同,其補貼的金額沒有超過其可以獲得的獎金提成。補貼已經入賬,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選d是正確的6.2001 4月1日,範某向曹某借款2萬元,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2003年3月22日,曹通知範還款,並給他10天時間準備。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a .曹在2003年4月2日及以後起訴的,本院不予受理。2 .如果曹在2005年3月22日或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訟請求。c .如果曹在2005年4月2日或之後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訴訟。d、曹於2005年4月2日及以後起訴的,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答復及分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民通意見》第121條,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在這個問題上,曹通知範償還。65,438+00天被指定為還款期。如果範未能在2003年4月2日之前償還借款,訴訟時效將開始計算,即如果曹在2005年4月2日或之後起訴,將超過訴訟時效。《民事訴訟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驗收後發現沒有暫停或中斷。判決駁回了他的訴求。所以選擇D. 7是正確的。甲方與乙方* * *繼承了兩間平房,壹直由甲方居住,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在該房屋右側墻壁上建了壹間房,將該三間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很快出售給丙方,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 .甲、乙雙方是繼承房屋的所有權人* * * B .內置房屋應歸甲方所有,內置房屋應歸甲方所有,乙方有d .乙方有權要求丙方返還購買的三套房屋。答案:B .解析:甲、乙繼承的房屋在遺產分割前分別屬於其* * *和* * *所有,故A項錯誤。甲乙雙方帶有* * *的房屋相互獨立,甲方原取得其所覆蓋房屋的所有權,故B項正確,C項錯誤。《人民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 * *與* * *對歸* * *所有的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壹般情況下,視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並支付價款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於其他人的損失,在* * *有財產的人會擅自賠償。甲方有權處分其所覆蓋的房屋,但無權處分與乙方同等的房屋* * *。但由於甲方是三套房屋的登記所有人,丙方是善意的。乙方無權要求返還,故D項錯誤。8.方向孫借款65,438+0,000元,孫要求其提供擔保。方說:“我有壹臺筆記本電腦,是劉租的,我們把它作抵押,但不要租金。”孫答應了,付了款。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a .質押合同在孫實際擁有計算機時生效。b、劉書面同意的,質押合同生效。3、劉收到書面質押通知後,質押合同生效。d .如果質押合同生效,則孫有權收取計算機租金。答案:C(物權法頒布後這個問題沒有合適的答案)解析:這個問題很明顯是關於物權法頒布前相關法律對質押合同效力的規範問題。根據《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擔保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質押。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質押合同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質押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質押財產的,該行為無效。”因為劉收到《扶養通知書》時,即表示方已完成質押財產的交付,此交付形式為指示交付。據此,選項C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但我國《物權法》在質押合同效力問題上對《擔保法》進行了重要修改。《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質權的轉移和占有本應是質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據《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質權的生效要件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選項C“劉收到關於質押的書面通知”的條件應是質權的成立,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由於質押合同約定租金不作為質押物,合同生效,孫無權提取電腦租金。因此,D項是錯誤的。《物權法》頒布後,這個問題沒有合適的答案。10年9月5日,甲方將其自有房屋1套抵押給債權人B,並辦理了抵押登記。10年6月6日,甲方為債權人C抵押房屋,但拒絕辦理抵押登記。10年9月6日,甲方擅自轉讓房屋。甲、乙可以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乙、甲、丙方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經生效。丙、甲方與丁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無效。D. C .可以要求甲方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失。答案:C(根據物權法,此題正確答案應為C)解析:本題首先要強調的是物權法對擔保法的壹次重大修改。擔保法第465433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該規定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應將某壹特定物權登記的生效要件視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但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根據《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訂立合同的,可以,可見,抵押權的生效要件與抵押合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物權法》第187條規定:“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於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188條規定:“以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本法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89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抵押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規定的動產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壹條的規定抵押的,不得用於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物的買受人。“以特殊財產即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荒地及其他在建建築物的承包經營權設定抵押權的,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成立的重要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對於壹般財產,即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船舶、航空器和在建運輸工具,以及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抵押現有的和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制品,抵押物登記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它不是抵押權的有效要件,而只是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時,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成立。當時根據《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物登記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由於甲、丙方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他們之間的抵押合同沒有生效,所以選項B是錯誤的。成為當時政府發布的標準答案。現在我們再根據物權法的相關理論來審視這個話題。在本題中,房屋顯然屬於我們上面分析的特殊財產,抵押物登記是其抵押權生效的重要要件,而非合同生效。因此,乙方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丙方對該房屋不享有抵押權,但甲方與丙方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經成立並有效。因此,A項是正確的。B項也正確。甲方與丙方的合同已經生效,但因甲方拒絕辦理抵押登記,丙方可依據合同向甲方主張損害賠償,故D項正確。《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轉讓所得價款應當提前清償或者向抵押權人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以消除抵押的除外。“可見,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並不當然導致轉讓無效。所以選項C是錯的:10。甲、乙雙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方代為托運貨物。然後甲方與丙方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寫明乙方為收貨人。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丙方司機丁的重大過失造成貨物損壞,無法按約定將貨物交付給乙方。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A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B .乙方應向丙方索賠。c .乙方尚未取得貨物的所有權。D .丁方應對甲方承擔責任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壹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違反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壹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因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履行對乙方的義務,但甲方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方與丙方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方不能要求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在向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後,甲方可以向丙方主張賠償,由於丁方是丙方的工作人員,丁方對甲方不承擔責任,應直接向丙方主張賠償,另外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交付時轉移。在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所以乙方已經取得貨物的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正確選項為A. 11。甲方忘記帶自己家鑰匙,鄰居B建議甲方從自家陽臺爬到甲方家,並提供繩索以備不時之需。丙方、丁方到場幫忙固定繩索。甲方爬的時候繩子斷了。a .法院可以酌情讓乙方承擔部分賠償責任。b .損壞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C、乙方承擔主要責任,丙方、丁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答案及解析:《民法通則》A條132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乙方、丙方、丁方對甲方的損壞沒有過錯,但甲方聽從乙方的勸告,使用的繩子也是乙方提供的,因此乙方可以酌情承擔部分賠償責任。12.當外出時,他的家著火了,鄰居的女兒劉,10歲,打電話給鄰居滅火,並從她家拿了衣服參加滅火。救火時,劉燒傷了手,花了醫藥費。a .應支付劉65438000元。b .應支付劉200元c .應支付劉300元d .無需賠償劉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或者提供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即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或者服務他人以避免損失的,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壹種事實行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只要管理人具有認知能力即可。因此,劉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有權要求受益人陳某支付因其管理行為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民通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付的費用。以及在這壹活動中遭受的實際損失。200元,劉救火燒傷手所花的醫藥費,衣服的損失,100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擅自將零件出售給C公司,違反了其保密義務,構成違約,故A項正確。C公司未經A公司同意將其專利投入生產,也侵犯了A公司的專利權,因此,B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第壹審專利糾紛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因此,D項是正確的。對於C項,甲公司對丙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乙方不能被視為第三人。因為B公司和C公司有* * *侵權,所以應該列為* * *共同被告。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20.2000年3月,A公司為其生產的酸奶註冊了“樂樂”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聲譽。2004年8月,在同壹地區銷售牛奶的B公司將“樂樂”註冊為商號,並突出宣傳。A . B公司的行為在侵犯A公司商標權之前,實際上必須引起消費者的誤解。B .即使“樂樂”不是馳名商標,B公司的行為也侵犯了A公司的商標權。C公司可以直接起訴法院撤銷事務所登記。D公司的事務所已經合法註冊,應受法律保護。答案及解析:B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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