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金額不能定得太低或太高。定金數額過低,無法保證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可能會使受諾人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高於其實際損失。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約定的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定金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可以降為主合同標的物的20%,這種定金合同當然不應認定為無效。
定金是指對合同具有擔保性質的資金。交了定金之後,如果單方面反悔不履行合同,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如果由於接受定金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保證金包括以下幾類:
1,合同保證金
合同保證金又稱合同定金,是指為保證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壹定數額的金錢。固定合同支付是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適用條件。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給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約定定金是指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其作用等同於物質合同的交付。(因為沒有“定金罰則”,所以實際上是壹種非債務擔保。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將支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重要要件的,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完畢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終止押金
終止定金是指合同雙方約定承擔定金違約金作為保留合同終止權的代價的定金。解除合同定金是以壹方解除合同為前提的。解除合同的定金成立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合同約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當壹方獲利時,會以雙倍返還定金或放棄定金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損誠實信用原則)。
解除定金的實質是賦予合同當事人在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的條件下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在合同中約定知道約定的金額,而當事人要求以承擔首付款損失為代價解除合同,則合同的實際履行無法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首付違約金不排除損害賠償。如果守約方的損失大於首付款的收益,承擔首付款違約金的壹方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保證金
違約保證金實際上就是履約保證金,也就是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壹定金額的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證券協議費用
合同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實作為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存在的證明的定金。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合同是否成立與交付定金無關。相關司法解釋並未對定金作出特別規定,但司法實踐認可定金的書面證明(如收據)是主合同業已成立的證據。事實上,定金的合同性質是壹般存款中常見的* * *性質。在大多數情況下,定金的合同性質並不是因為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產生並獨立存在的,而是由違約定金、撤銷定金和約定定金衍生而來的。
押金和保證金是不同的內容,相應的妳還是可以有壹些了解的。最高存款額也是法律規定的。如果押金超過限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定金應當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