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交通事故發生後逃逸,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壹般以拒賠作為免責事由。但在實踐中,保險公司未盡到免責條款提示義務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介紹:
2017 2月18日22時24分,王某某駕駛壹輛牌號為魯Cxxxxx的小型汽車沿博山區中央路由西向東行駛。在博山區中心路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門前超車時,與對向行駛的余某某(趙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余某某、趙某某受傷,兩車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王棄車逃逸,次日被查獲。經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博山大隊事故認定: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余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小型轎車魯Cxxxxx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於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4.38+04萬元,趙某某要求賠償各項損失654.38+065.438+00,000元。
判斷結果:
壹審判決:中華財險公司賠償強制保險和三險範圍內的壹定損失:131041元;中華財險公司賠償趙在交強險、三者險範圍內各項損失99623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保險公司是否對肇事逃逸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認為,魏某某以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的名義投保,聯通服務中心在投保申請書上蓋章,故保險公司已盡到對保險代理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以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提示該條款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及申請人認為,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的經營範圍為客運出租汽車,不具備專業保險代理業務資格。因此,其對涉案車輛的商業三險合同的效力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追認。被告以給付形式追認合同,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魏某某對合同的追認,並不意味著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免除被告魏某某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被告中華財險公司仍須按照相關合同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
壹審法院認為:
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雖向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名為魯Cxxxx的汽車商業第三者保險,但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的經營範圍為客運出租,不具備專業保險代理業務資格。因此,其對涉案車輛的商業第三者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追認。被告以給付形式追認合同,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商業第三者保險屬於財產保險,其保險利益壹般是機動車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享有的利益。根據法律規定,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為被保險人。本案中,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對涉案車輛既無實際控制權,也無經營利益,既不是涉案車輛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不具備專業保險代理資格。因此,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為包括涉案人員在內的多輛車購買保險,類似於壹種“團購”行為。投保時,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給被告魏某某開具的交款發票上明確記載車主及實際付款人為被告魏某某,可以證明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明知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被告魏某某。因此,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應由淄博博山聯通汽車服務中心履行,而應由享受保險待遇並繳納保險費的車主魏某某履行。第二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未盡到向魏某某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同時,魏某某對合同的追認,並不意味著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免除被告魏某某對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被告中華財產保險公司仍須按照相關合同履行說明義務。中國產險公司未依法就免責條款向魏某某履行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故被告中國產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其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商業三方保險不要求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要其對被保險機動車具有可保利益即可,所以聯通中心是被保險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只需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即可生效,不再負有明確說明的義務。逃逸是法定免責。保險公司能夠證明其對投保人聯通中心依法盡到提示義務的,可以依法免除責任,否則應當在三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中華財險公司提供的保單回執內容顯示,被保險人聯通中心於2065438年4月12日收到商業三者險保單。但涉案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單顯示,收費確認、保險確認、保單打印時間均為2016年4月13日,即涉案商業第三者保險於2016年4月13日收費並投保,相應保單也打印於2016年4月13日。中國產險雖解釋為筆誤,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商業第三者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免責條款已盡到依法提示被保險人的義務,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寶華律師建議:
保險公司應當對肇事逃逸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不履行說明義務。未盡到提示義務的,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保險公司承擔保險理賠責任,但是肇事者不要心存僥幸,交通事故造成的刑事責任是要付出後果的。
律師建議:事故發生後,應積極搶救傷者,報案,接受治療。
律師簡介:孫寶華,山東博港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為多家政府、企業擔任法律顧問19年,從事交通事故、刑事辯護、經濟糾紛等案件。他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技巧。電話(微信同號)130706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