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黃河三角洲範圍包括本市所有行政區域。第三條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科學布局、保護優先、系統管理、合理利用、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狀況負責,將生態保護和修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生態保護和修復與經濟社會發展。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水務(水務)、農業農村、海洋開發與漁業、文化和旅遊、黃河事務、自然保護區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各級河、湖、灣、林、濕地負責人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黃河三角洲生態保護與修復議事協調機制,協調生態保護與修復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城市在生態建設、汙染治理、應急處置和聯合執法等方面的溝通與合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享有良好生態環境的權利,有依法保護生態環境和節約自然資源的義務。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采取多種措施推動全社會養成保護生態、綠色生活的習慣,提高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要加大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宣傳力度,依法對破壞生態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營造全社會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第八條對在生態保護和修復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控制第九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調查和監測,調查和監測結果應當作為編制相關規劃、開展生態保護和修復管理活動的依據和依據。第十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域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依據市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備案。第十壹條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基礎,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生態環境需求,突出黃河三角洲區域特色,聚焦重點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等重點區域,科學布局生態保護與修復空間,構建市級國土空間生態安全格局,避免生態空間退化和破碎化,實現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第十二條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應當明確生態保護與修復的目標任務、空間布局、重點工程和保障措施。
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征求公眾意見。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生態保護與修復規劃,不得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組織其他開發建設活動。
有關部門編制涉及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相銜接。第十四條經批準的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程序報批、備案和公布。第十五條生態空間的生態保護和修復規劃應當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嚴格管理。
建設項目不得占用或少占用林地、濕地等生態空間。確需占用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的,應當在占用期滿後及時修復。第十六條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應當堅持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與生態保護和修復有機結合。
規劃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安排生態空間,與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驗收。
工礦廢棄地、村莊拆遷地和其他建設用地的整治,應當按照宜耕、宜林、宜草、宜濕、宜廢的原則進行。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預防和減少自然和人為因素引發的突發性生態災害,保障生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