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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恢復公職了嗎?

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於1999年2月5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 10 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0年7月6日,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建發(2002)12號文件,恢復了於2000年3月7日被開除的杜的公職。與此同時,杜的黨籍和工資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復。

(指犯罪)發生

杜,山東省聊城市人,出生於1989年5月,1967。1985 9月考入雲南公安學院學習刑偵專業。1988年7月畢業,分配到民航雲南公安局工作。1994年6月與王曉翔結婚,後移送昆明市公安局強制戒毒至198。

65438+1998年4月20日晚20時左右,王曉祥、王俊波包租壹輛號牌為雲O A0455的警用微型面包車,與、楊、滕殿東三個犯罪團夥會合,駕駛微型面包車尋找目標。楊天勇等人發現“二王”和警車後,冒充緝毒警察,將“二王”的手腕拷上,實施搶劫。後來他們用王俊波的槍(奇奇式,槍號1605825)打死了“二王”,然後楊天勇開著警車到昆園動物園北門拋屍逃逸。

當晚,杜多次給妻子王曉香打電話,均無人應答。這種情況引起了杜的懷疑。第二天,21,杜對上班不感興趣,於是請假去昆明找妻子(杜的工作地點距昆明市區約30公裏)。跑了壹天,還是沒有消息。2日下午,杜被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大隊抓獲。

逼供

被困後,杜被送到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被搜身後,幾名民警把他帶到支隊四樓的壹間大辦公室,讓他在那裏壹直坐到下午5點,才交給專案組。

在專案組裏,杜被反復盤問4月20日的活動情況,然後三天三夜不讓他睡覺來說明問題。4月22日下午至5月2日被拘留訊問10天。其間,民警杜多次向辦案民警詢問拘留他的法律手續,對方只給了他壹張“傳喚證”。

杜說,壹張傳喚證最多只能拘留我12小時,妳們卻把我關了10個日日夜夜,拿不出其他合法的手續。妳為什麽要拘留我?辦案人員居然說“要拘留妳就拘留妳。需要什麽法律手續?”在被拘留期間,杜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王曉祥和王軍波被槍殺的情況。

經過10天的審查,由於案件沒有太大進展,辦案人員只好將杜送至其所在單位昆明市強制戒毒所進行變相羈押。與此同時,專案組壹刻也沒有放松。因為杜作為殺人嫌疑犯有很多疑點,而且沒有直接證據。

因此,警方使用了建國以來雲南省最先進的刑偵科技手段,從警犬、測謊儀、拉曼測試(檢測射擊殘留物)到土壤礦物質中微量元素的測定分析。更不用說傳統的常規檢測方法了。除了上述刑事偵查手段外,有的部門還使用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從杜手腕上凹陷的傷痕和被撕破的衣服以及他的“刑訊逼供指控”可以看出)。在難以忍受的心理和身體痛苦的強大壓力下,杜不得不承認自己的殺人行為,並“講述”了壹整套欺騙和槍殺人的“情節”。

初審

1998 12 17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杜故意殺人案。庭審結束後不久,杜向法庭展示了辦案人員在他手腕、膝蓋、腳上留下的傷痕,指控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並要求公訴人出示7月29日駐地檢察官在看守所拍攝的照片,以證明其遭受酷刑,但均被置之不理。杜的辯護律師也表示不認罪,並提出了四個問題。

劉(杜的辯護律師)

1.

杜的供詞是通過酷刑獲得的。

2.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杜具有故意殺人的主觀動機。

3.

沒有證據證明杜犯了故意殺人罪。

4.

本案中沒有證據說明壹些需要證據的情況,說明本案基本事實不清。

面對律師的提問,公訴人提出需要休庭補充取證,於是壹審第壹次宣布休庭。

1999 65438+10月15日本案再次開庭。為了引起法官的註意,杜悄悄把壹套被刑訊逼供時摔碎的衣服藏在腰間。庭審後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訊逼供的問題。

也使

最後壹招是在法官、檢察官、律師和數百名觀眾面前扯出撕破的衣服,以證明他遭受了刑訊逼供,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是被迫的,因此根據法律無效,但他所做的壹切都被法庭無視。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杜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次接續

出於求生的本能,杜於1999年3月8日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殺人動機沒有證據證明;刑訊逼供、違法辦案;本案證據不足,疑點重重。希望省高院認真審查,不要漠視人命。4月6日,辯護律師劉、、向雲南省高院提交二審答辯狀,反駁壹審法院的判決。

1999 10 10月20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劍留人”,最終判處杜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杜隨後被投入雲南省第壹監獄服刑。

我無辜的家庭壹半被犯罪分子毀掉,壹半被司法腐敗毀掉。被冤枉後把免罪的希望寄托在真兇身上是多麽可悲。——杜8月6日遺書1998

真正的兇手出現了。

2000年6月17日,昆明公安機關破獲了以鐵路警察楊天勇為首的特大殺人團夥案。當的保險櫃被打開的時候,辦理過杜案件的相關人員都驚呆了,而導致“二王”死命的“七七”手槍就躺在的保險櫃裏!至此,杜對的冤屈被徹底洗白了。

楊天勇

2000年7月6日,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當庭釋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建發(2002)12號文件,恢復了於2000年3月7日被開除的杜的公職。與此同時,杜的黨籍和工資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復。

附言

杜吳培案,

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關註。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指出,杜案是壹起典型的刑訊逼供案件,司法部門要舉壹反三,深刻吸取教訓,努力提高司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思想素質。

不斷推進依法治國進程。

為防止此類冤假錯案再次發生,雲南省公安廳設置了六道防線。

1.采取拘留訊問、刑事拘留、強制傳喚等措施時,公安民警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辦案單位負責人和法制部門負責人要對這項工作負責。

2.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兩名以上警察在場。在場的警察不停止刑訊逼供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3.在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地方,必須在顯眼的位置寫上“禁止刑訊逼供”的警示標語。

4.凡是新到監管場所的,必須體檢,發現有刑訊逼供嫌疑的,立即報告。

5 .開展防止刑訊逼供的民主生活會,及時處理各方面的刑訊逼供舉報。

6.從嚴治警,嚴格執法。對已經發生的刑訊逼供案件,必須及時依法查處。

在杜案中參與刑訊逼供的民警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01年8月3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以刑訊逼供罪判決。判處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原政委秦伯連、大隊長寧興華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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