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

“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

“同案同判”的法理分析總結:正義基於正義或正義。在人類社會生活秩序的形成過程中,正義非常重要,但它的含義極其復雜。從平等對待的角度來說,有時正義在不考慮人的某些差異的意義上,要求同樣的情況平等對待,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有時要求在考慮人的某些差異的意義上,同樣的情況應該同樣對待,不同的情況應該區別對待。亞裏士多德稱前壹種情況為“矯正正義”,後壹種情況為“分配正義”。司法所追求的正義壹般屬於“矯正正義”。“同案裁判”、“不同案不同判”是公正裁判的壹般要求,也是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直接目的。

目前,對什麽是“同案”,什麽是“同判”的理解存在明顯分歧。

業內流行的觀點是,在案例指導制度中,“同案”是將壹個未決案件的事實與壹個先決案件或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的結果。因為世界上沒有兩個絕對相同的東西,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兩個事實絕對相同的案件。所以“同案”的確切表述應該是“同類案件”或“類似案件”,而不是“同案”或“同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的規定》第七條似乎采納了壹種流行的觀點,即:“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執行。”

與上述流行觀點不同,我們的觀點是“同案”最好說“同案”或“同案”,其原因主要可以從表現形式和表現內容兩個方面來分析。

相似案例與相同案例的區別

從表現形式上看,雖然“同案”和“相似案”只有壹字之差,但給人的感覺卻是天壤之別。在比較兩個事物的異同時,如果說它們是“相同”或“相同”,那麽雖然不表示絕對的“相同”,但重心是它們是否相同,而如果說它們是“相似”或“相似”,則表示“相同”,實際上表示“不同”。從定性和定量的角度來看,“相同”或“相同”似乎同時具有定性和定量的肯定,而“相似”或“相似”則屬於定性的肯定和定量的分析否定。所以說“同類案件判決相同”似乎不合邏輯,就像說兩個不完全相同的案件應該采用相同的判決,而說“同案判決相同”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從內容分析,壹個未決案件和壹個指導性案例是否屬於“同案”,需要兩步分析,即案件性質的定性分析和案件情節的定量分析。

對案件性質的定性,是看案件事實與指導性案例事實在整體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這裏最容易產生的誤解是,眼睛盯著案件事實,誤以為要解決的是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司法裁判實際上是將案件事實“歸入”特定法律調整範圍的活動,或者說是用特定的法律條文“吸收”案件事實的活動。因此,在理解上應當明確,案件事實不是與法律適用無關的純粹“事實問題”,而必須是與法律適用直接或間接相關的“事實問題”。應當立足於案件事實與具體法律規定之間的聯系,以案件事實的法律特征為線索,確定兩個案件事實在整體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是否屬於同壹法律性質。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對案件事實的法律性質進行比較分析,找出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和類型,將會有很大的幫助。也有論者強調訴訟當事人“訴訟糾紛”的提示和引導作用,這是對的,但同時也需要仔細甄別:任何訴訟案件都有其涉及的法律問題,但在與案件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上不壹定有爭議,很多訴訟屬於訴訟當事人借助司法權威強化和實現自己主張的情形;還有很多糾紛只是局部的、次要的,與案件整體事實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認定無關。

此外,不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在性質和類別上是“相同”的,可以有上下級、大類和小類之分。例如,在最高法院公布的第壹個指導性案例中,案件事實整體涉及的法律問題可以定位於買賣中介合同實務中的“跳單”行為是否屬於違約,或者買賣中介合同乃至更高級中介合同實務中的“跳單”行為是否屬於違約的問題。無法壹概而論具體認定哪壹個級別類別,需要留給裁判自由裁量;同時,壹般可以認為,抽象意義上的等級範疇越小,具體意義上的可比性或趨同性就越大。

在定性分析確定待決案件和指導性案例的事實在整體上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問題後,還需要對案例情節的比較進行定量分析,看兩個案例在具體情況下是否可以認定為“相同”或“相同”。具體操作方法是:壹是以選定的指導性案例為基礎,在具體案例中與未決案件進行比較,列舉事實情況的異同;二是結合具體場合,針對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確定異同點的相對重要性,作出“同案”或“異案”的判斷:如果認為相似性對認定和處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更重要,則忽略或放棄差異,視為“同案”;如果認為差異對於認定和處理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更為重要,則忽略或拋棄相似之處,視為“不同案件”。

“同壹判決”的法律解讀

“同案同判”不僅涉及對“同案”的理解,還需要與“同判”聯系起來理解“同案”。那麽,“同壹句話”是什麽意思?

所謂“同判”,是指“同判”。具體來說,指導性案例的意義或價值在於,如果認為未決案件的事實與指導性案例的事實相同或相同,那麽就應該采用相同的判決。在這裏,相同的判決意味著相同的法律處置,包括相同的法律認定和相應的積極或消極的法律後果;至於法律後果在數量上是否大體相同,無法強制統壹,因此不屬於同壹判決所要求的內容。基於這種分析,壹些業內人士稱之為“相同判決”或“相似判決”對應“相似案件”是不可能的。

當然,根據以上分析,我們也可以把“同類案件”和“同案”作為壹組概念來描述指導性案例在司法裁判中作用的實現過程。《案例指導規定》第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可以理解為對法院審理案件的要求。這時,與“應參照”相匹配的是“相似案例”:如果案例不相似,就不可能參照。

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審後要求,整個條文可以修改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執行。審理後發現案件事實相同的,應當作出與指導性案例相同的判決。”此處將原條中的“審判”二字改為“審理”,“同類案件”改為“同類案件”,是因為規範性文件講究語言準確。由於判決不同階段對“同案同判”的要求缺乏區分,業內對“應指”含義的解釋存在壹些明顯的混亂。

  • 上一篇: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的技術分析?
  • 下一篇:法律:法理學中的形式推理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