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規範,會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發生:壹是同壹行為違反壹項行政法律規範,由壹個行政主體管轄,這是常見的。二是同壹行為違反壹個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管轄。第三,壹個行為違反兩個以上行政法律規範,由兩個以上行政主體依法管轄,即所謂的“非法競爭合作”或“規範競爭合作”。可見,同壹違法行為並不是違反壹項法律規範,也不是違反壹種行政關系。
“壹次事件”是指行為人的壹個違法行為或者同壹違法行為。準確界定“壹事”,是正確適用壹事不再罰原則的基礎和前提。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比如非法占地建房,從準備材料到施工直至竣工。對於既遂的行為,應將整個過程視為“壹件事”,不能分別實施數個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未遂是指違法行為已經開始,但因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如果是違章建築,已經開始清理現場,發現要停止施工。因為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該行為,構成違法行為,也應當以“壹事壹罰”。連續違法行為的定義。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壹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性質相同、違反同壹法律規範的獨立違法行為。比如出租車司機連續違規載客。以行政機關發現和處罰的界限將連續行為界定為“壹物”。
行政機關發現的違法行為,連同此前連續發生的行為,界定在“壹次事件”的範圍內。如果行為人在被處罰後實施了連續的違法行為,則根據上述原則定義為新的“壹物”。持續行為的定義。持續行為是指壹個違法行為自始至終在時間上壹直處於連續狀態。比如某酒店無證經營壹年。持續的行為,不論時間長短,都定義為“壹件事”。牽連行為的定義。牽連行為被指出是壹種違法目的,違法的方式或結果牽連到其他違法行為中,因此將牽連行為界定為“壹物”並加以處罰也是恰當的。
“不再處罰”的定義不再處罰是指對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不得進行第二次以上的處罰。界定不再處罰,要把握以下幾點:對行為人同壹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後,沒有法律規定對行為人進行第二次以上的處罰。對行為人的同壹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沒有法律規定和特殊情況的,應當從法律規定的多種處罰種類中選擇壹種處罰方式,不得給予兩種以上的處罰。不再處罰是指行為人不得被處以兩次以上的罰款,不包括壹次處罰中給予行為人兩次以上的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急需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委托給能夠有效承擔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並定期組織考核。該決定應予以公布。
承擔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協調機制,完善評估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