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其次,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第三,為了建設現代法治國家,中國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理念。
以下是相關內容。
壹,中國憲法保障人權的現狀
(壹)中國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取得的成就
1,我國現行憲法對人權有比較豐富和廣泛的規定。我國現行憲法主要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個人自由;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賠償的權利;社會和經濟權利;文化和教育權利和自由;婦女的權利和自由;與婚姻、家庭、老年人、婦女和兒童有關的權利;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權利。這些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如果對比西方發達國家憲法對公民權利的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憲法至少做出了相同或相近的規定。“中國憲法中所列的其他權利與《世界人權宣言》中所承認的大多數權利相對應。”①
2.現行憲法的頒布實施進壹步彰顯了權利本位的理念。至於現行憲法的內容安排,第壹章是總綱,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三章是國家組織,將1954憲法、1975憲法、1978憲法,改為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列為國家組織。我們說,這種結構安排包含了尊重和保護公民權利的概念。這意味著我國各級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權利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政府權力範圍的限制。
(二)中國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存在的問題
1,關於人權的內容。第壹,從世界範圍來看,公民權利的立法已經呈現出精細化的趨勢,而我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內容的規定過於原則,導致公民權利實現的難度加大。第二,我國現行憲法權利體系的壹些內容缺乏科學性和嚴密性。比如憲法中,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鬥爭成果,如生存權、發展權等,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壹章中沒有寫明。第三,中國現行憲法中的權利內容缺乏明確性。比如,人們對我國憲法關於公民政治權利和自由的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因為憲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第四,我國現行憲法中的權利內容缺乏完整性。如人身權利上缺乏隱私,經濟權利上缺乏對個人生活的最低保障。第五,中國現行憲法缺乏現實適應性。如公民個人財產權缺乏憲法保護。第六,現行憲法對現實需要的新的權利需求沒有規定。比如和平權、環境權、罷工權、知情權、遷徙自由權等等。
2.關於其他方面的問題。第壹,由於缺乏必要的憲法保障,尤其是違憲審查制度,實際政治運作獲得了超越憲法的權威。同時,由於我們過去強調憲法的政治性,憲法失去了作為法律規範的法律性。這樣,憲法就無法進入司法領域,被束之高閣,遠離人們的生活。第二,我們對憲法的理解還停留在“憲法是壹般憲法”的憲法觀上,憲法作為人民與政府之間契約的性質沒有得到很好的體現,導致憲法無法獲得社會的普遍認同和尊重。第三,憲法對人權的保護是通過限制國家權力來實現的。因此,憲法對國家權力的規定主要是消極的,即措辭為“不”和“不”。然而,我國憲法中的權力規範恰恰相反。權力的行使不僅以積極的方式出現,而且缺乏必要的規範來監督和制約權力。
第二,中國憲法保障人權功能的實現途徑
(壹)更新憲法理念
培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的憲法觀念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權功能的思想動力。新中國成立後,由於受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影響,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的法律定位並不是憲法要解決的首要問題。此外,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因此憲法在保障人權方面的作用和功能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然而,舊的憲法觀念與市場經濟和法治極其不相容。因此,有必要更新憲法理念,進壹步促進憲法保障人權功能的實現。第壹,用憲法的法律概念取代憲法的政治概念。毫無疑問,憲法與政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憲法是政治發展的產物,但如果壹味強調其政治性,必然會忽視其法律性。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其合法性:憲法和其他法律壹樣,可以由專門機構適用;在法律違憲的情況下,專門機構有義務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當普通法律與《憲法》發生沖突時,適用《憲法》,任何與《憲法》相沖突的部分無效。第二,用憲法的應用概念取代憲法的宣示和記錄功能。我國之所以特別重視憲法的宣示和記錄功能,壹方面是因為憲法不適用於司法機關,另壹方面是因為在概念上沒有明確區分憲法與政治的關系。因此,我們必須註重憲法的適用性,在法律實踐中使憲法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使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主要問題成為憲法問題,通過法律手段加以解決。
(二)憲法立法的構建
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是國家的代理權。因此,要實行民主、法治或憲政,首先必須制定法律來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並對政府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這些權利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立法優於國家權力,“任何國家權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都不得違反或不違反關於這些基本權利的規定”。(1)它們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靈魂,因此,有必要構建這個法律體系。憲法立法體系是指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國家權力的和諧、統壹、協調的立法整體。其大致結構如下:憲法法典,是整個憲法立法體系的總綱。所有立法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主要以公民政治權利的立法為基礎。包括:新聞法、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此外,應考慮將罷工自由和遷徙自由寫入憲法,單獨立法;在政黨立法方面,要制定壹部政黨法,規範參政黨和執政黨的權力及其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監督政黨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的合法活動;國家機關組織立法是指授權和制約國家機關權力的國家機關組織法,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監督立法,包括NPC監督法、信息公開法、政務公開法、公民舉報法、信訪法(信訪法的制定有利於將長期無序的信訪納入法治軌道,切實保障憲法賦予公民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地方自治立法,如《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關於憲法程序的立法,如立法法、少年法、授權法等。關於特別憲法措施的立法,如戒嚴法、戰爭與和平法等。,上述立法有的已經制定,有的需要修改補充,有的需要快速制定。
建立憲法保障制度
首先,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世界各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在保障民主、法治和人權,維護國家政治和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們可以借鑒它的具體經驗。但是,要在中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必須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因此,筆者建議在全國人大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憲法監督委員會由21至25人組成,設主任壹人,副主任二人。憲法監督委員會直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憲法監督委員會可以被賦予以下職權:w提出憲法解釋的建議和意見;(二)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提出審查意見;(四)對中央國家機關的重大決策和政策是否違憲以及中央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爭議提出審查和處理意見;(五)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國家機關領導人的罷免的審查意見;(六)其他應當由憲法監督委員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建立憲法訴訟制度。由於目前我國法治不健全,公民的壹些基本權利只在憲法中有規定,其他部門法中沒有。因此,當公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時,公民不能通過壹般訴訟來要求得到保障。正如憲法明確規定的,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事實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對婦女的歧視,尤其是在招聘和招生方面。又如,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權,但壹些單位禁止符合條件的職工報考研究生,即使被錄取也不允許辦理相關手續,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權。再比如,憲法規定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在人事任免方面,隨處可見地方政府成員不按憲法規定的程序任免,侵犯了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鑒於被指控主體的特殊性,現行的部門法是無能為力的。這就給公民權利的法律保護留下了空白,而要填補這壹空白,就必須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這也是我們完善人權憲法保護制度的重點。如果不能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那麽憲法保障人權的功能就不能充分發揮。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侵犯姓名權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權基本權利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其中指出:“陳曉琪等人通過侵犯姓名權侵犯了齊玉泉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受教育權,並造成了具體損害後果,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案涉及憲法訴訟。無獨有偶,山東青島三名考生因高考不平等待遇起訴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權。這壹案件還涉及壹項憲法訴訟。不管這兩起案件的結果如何,也不管法院的答復有什麽瑕疵,其憲法意義不言而喻。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當今中國憲政建設的必由之路。憲法將從神聖的宮殿進入宮廷,走向人民。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中國正在向法治憲政的目標邁進。看來,中國社會主義憲政目標的實現不再是壹個高不可攀的目標,憲法訴訟制度本身就是法治國家和憲政社會的重要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