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法的理論完善和實踐探索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也是經濟法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之壹。對此,專家學者已進行了多年的深入研究,但許多觀點仍不能統壹,因此有必要再次探討這壹問題。
壹、經濟法的原則是什麽
根據國內壹些學者專家對法律原則的定義,這裏所指的原則是各類法律法規最根本、最基本的準則,具有穩定性和全面性。由此可知,指導經濟法的規則,適用於整個經濟法實踐的原則和理念,就是所謂的經濟法基本原則。經濟法的合法性、普遍性和特征構成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本質。對於這三個要素,我們作了如下闡述:
(1)合法性。法律規範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法制能夠科學合理地實現其體現經濟法權利義務的要求和內在特征。在開展執法司法工作時,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性質可以作為操作依據。就經濟法主體的行為而言,合法性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相關違法行為可以直接處理。判斷它能否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看它是否會導致上述的法律後果。
(2)普遍性。在經濟法的整個實施過程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將得到運用和滲透,它將指導經濟領域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和執法工作,同時也保證和促進經濟守法。這是經濟法基本規律的普遍性。
(3)經濟法的特征。可以說,經濟法的獨特準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使經濟法的特征顯著顯現,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做的工作。可見,有些壹般法律原則並不能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強制原則等。
理解經濟法的定義有助於確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是指根本原則,不同於具體原則。總的來說,在中國經濟法的總則中,總能找到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規則和法律。其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基本指導思想是什麽;其次,它為經濟法中的每壹個具體規範提供了明確的綱領;最後,也為經濟法的實施指明了方向。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是國家用來調節和幹預社會經濟的不同種類的經濟法規的綜合,對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關系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經濟司法、經濟立法和經濟法的實施應以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思想。人民群眾和工人階級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調整和改造的要求都體現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包括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調整可以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進行,因為它出現的較晚,對經濟法的調整原則及其原則的確定有各種各樣的看法。人們往往把其他部門的法律法規、憲法原則和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稱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這是不可取的。可見我們還沒有真正理解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特點。經濟法在壹定範圍內調整社會關系所使用的基本規則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這壹原則是合法的,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規範需要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其固有特征是有限性和穩定性。同時有特定的適用範圍,不可更改。不同類型的原則決定了其不同的適用範圍。[1]
第二,如何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
為了使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具有明確性、規範性和獨創性,有必要根據既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探索和細化。總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體現經濟法的固有屬性,又要符合法律的規範合理性。有幾個主要標準:
(1)法律規範化。目前,針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等同於經濟學基本原則和概念的現象,提出了法律規範化的標準。法律的三要素是法律規範,本質上是法律規範。法律的規範性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其在經濟領域的立法特征可以在後面顯現出來。
(2)高度的抽象性。要想在經濟法體系中發揮主導作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達到壹定的高度。壹部部門法的基本價值、精神和內在特征總是通過法律的基本原則體現出來。首先,它在壹定程度上是抽象的,與普通的法律規範有很大不同。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高度抽象。
(3)特異性的標準。說明經濟法的內在本質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定性。國家用來幹預經濟的法規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是經濟法基本原則決定的要求,在理論上體現經濟法的特殊性。可見,其他部門的法律不能視為經濟法,只有經濟法才能包含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4)通用標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密切相關,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普遍性。正是這種普遍性,使得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別於經濟法的其他法規。首先,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當貫徹和落實到每壹個環節。此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用於經濟法的整體範圍,宏觀調控法、市場調節法和經濟法的壹般理論都包括在內。
(5)導向與價值。價值導向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這也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遵循的重要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價值、意義和精神通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得以體現。因此,經濟法價值與法律的整合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經濟法在經濟法主體中的意義也由此體現。此外,經濟法中的最高規定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突破經濟法在成文法中的局限性,對法院運用的壹系列法律起到指導作用。
第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原則
1.經濟法的協同履行原則
與傳統的效率觀不同,經濟法的協調績效原則不僅分析投入和產出,而且根據既定目標評價社會資源使用和配置的結果。可以說,個體經濟利益發展所形成的社會經濟利益是目前經濟法協調履行原則中最重要的壹點。經濟總量的提升、科技的進步、經濟結構的優化和整體社會福利的提高是經濟法協調履行原則的追求目標,這些目標需要同步進行,缺壹不可。
不可否認,市場在資源優化配置中起著基礎性作用。但對於市場經濟來說,正如亞當·斯密學派所說,“每個人改善自身處境的自然努力是如此強大,它們可以在沒有任何幫助的情況下使社會富裕和繁榮。”這意味著個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壹定會促進整體社會經濟效益的增長,但無論從實證角度還是從理論角度來看,都存在缺陷和局限性。壹般來說,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和個人的經濟效益差不多。個體經濟效益的積累可以促進整體經濟效益的發展和進步,但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並不是由個體經濟效益的提高決定的。[2]
在宏觀經濟運行和發展的範圍內,經濟法協調利益原則的出發點是全社會的經濟利益。宏觀調控法作為調節整體經濟結構和社會總量的手段,使資源得到科學調節和有效優化,自由市場經濟給國民經濟帶來的危害也會相應減少,整體經濟效益會得到提高。
2.經濟法的協調與公平原則
從經濟發展的微觀角度來看,如果不考慮整體經濟系統的均衡發展,原材料、資本、勞動力、科技等都會以利益為目的從低利潤向高利潤發展,那些以保護公民根本利益為目的的公共行業也就恰好變成了低利潤的行業,這樣社會保障和公平體系就會受到損害。
優勝劣汰壹定會成為自由市場競爭的最終結果,少數實力強的競爭者會獲得越來越多的財富和資產。為了維持巨額利潤的長期存在,它們會給市場的公平競爭帶來諸多不利影響,同時也會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公平權利和正當的社會福利。這樣,市場經濟的主體利益就會極度失衡,社會矛盾就會激化。在能夠保障公平競爭的民商法中,自由競爭的危害依然存在,因為市場參與者的資本實力、技術裝備、文化修養、信息含量、市場地位等在傳統落後的民商法中被忽視了。傳統民商法將不同的市場參與者視為同壹條線上,給予相同的限制和保護,這也帶來了競爭的不公平。強者越強,弱者越弱。在這種情況下,私法的缺陷沒有得到調整,不公平競爭會在表面的機會平等的掩蓋下愈演愈烈。因此,從社會的角度來看,經濟法產生和完善的核心價值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3]
經濟法高度重視形式公平,市場各主體在同等條件下都會公平對待,但經濟法追求的更高層次的目標是真正的公平。經濟法重視個體差異,根據特定的標準劃分市場主體,在明確分析個體差異、經濟主體的資金狀況和涉及的技術量的基礎上,追求更高的公平感。
(1)對具有獨特技能、優勢、市場地位和條件的市場主體盡更多的法律義務,是經濟法公平協調準則的要求。
(2)壹些能力較弱的主體會受到經濟特權的傷害,公平協調的經濟法準則需要給予他們更多的權利和保護。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主體,但消費者被賦予了過多的權利和義務,民商法中平等主體平等保護的權利被打破,從而實現了真正的平等。如果消費者被銷售者欺騙,可以要求賠償,體現了經濟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平等原則是經濟法的核心。雖然銷售者、消費者和生產者在形式上享有不平等的權利,但它恰當地表明了經濟法對傳統民商法錯誤的糾正和完善,促進了自身的發展。[4]
第四,總結
壹般來說,經濟法的兩大原則是公平競爭原則和適當幹預原則。壹方面,國家幹預經濟的內在要求得到了體現,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點也得到體現;另壹方面,經濟法原則的基本精神、價值和內在含義已經融為壹體。私權和公權統壹在這兩個原則中,也表現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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