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質詢、凍結、搜查、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監察法規規定了可以采取拘留措施的條件:被調查人涉嫌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如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違法犯罪的部分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有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情形,有可能脫逃、自殺,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情形。,經監察機關依法批準,可以羈押在特定場所。
案件審查和調查。申請批準立案的,應當掌握壹些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事實和證據,具備審查調查的條件。
1.紀委調查的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受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線索和材料,並作出處理。
2.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和材料進行初步核實確認。
3.立案。
4.調查。
5.移交審判。
二、紀委立案的條件是什麽?
1,存在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事實。這裏所說的事實,只是指部分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初步確認,並不是所有的職務都是違法或者職務犯罪。
2、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不是所有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都需要查處,能不能立案取決於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確認。
3、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備案手續。符合備案條件的,由承辦部門起草備案審批報告,按程序審批後立案審查。
3.紀檢部門的職責是什麽?
1,分管全黨紀律檢查工作,維護黨章等黨內法規,協助各級政府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接受黨員的投訴和申訴。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行政紀律行為的投訴和檢舉。
3.審查和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各部門、企業黨組織和政府管理部門中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撤銷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權和調查職權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並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其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
第二十壹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人員。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留置特定場所:
(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發現被凍結的財產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發現後三日內解凍並返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和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所及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且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等見證人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