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達壹個月的公眾咨詢後,該草案得以公布。與03年8月1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比,草案加大了執法力度,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為維護農民工工資收入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1,提前預防
源頭管理:草案明確建設單位達不到建設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發放施工許可證,從源頭上防止不能保證工資支付的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建設。與意見稿相比,草案增加了“不得開工建設”的明確表述,既符合當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下部分地區“以地開頭”的步伐,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前瞻性。
綜合治理: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事件高發的情況,草案制定了農民工工資專項賬戶、工資保證金等專項保障措施,通過立法確定了歷年治理欠薪專項行動中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機制。需要註意的是,規定強調“工資保證金可以由工資支付銀行或者保險公司擔保代替”,既兼顧了效率和公平,又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資金壓力。另壹方面,也積極利用銀行、保險第三方力量參與權益保障,在事後監管前布下防範監管的籬笆。
典型示範:同樣是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強調“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從監管層面,會議還要求各地將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限期明確責任,公開曝光突出問題,嚴肅追究和懲處相關責任人和單位。
2.事後懲罰
法律處罰:在我國刑法關於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基礎上,引入定罪量刑標準,草案明確,拒不支付拖欠工資的,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涉嫌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結合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進行處罰,有助於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相銜接,全面擰緊法治的“緊箍咒”。
信用制裁:為打擊惡意欠薪行為,草案提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結合《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將拖欠工資黑名單信息納入地方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執行。條例實施聯合懲戒,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查、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價等方面予以限制,使之“壹違,處處受限”。
清償:為確保農民工在漫長的用工鏈條和復雜的承包手段中按時足額拿到工資,草案明確規定了各種情況下負責清償農民工工資的主體和承擔連帶責任的主體,進壹步落實了清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明確了節點,責任到人。
3.實施法治
當然,法律的力量在於法律,更在於法律的實施:立法層面需要司法層面與時俱進,執法層面需要及時跟進。只有執法、司法、仲裁、輿論的齊抓共管,才能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為對不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構成法律震懾,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公正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和拖欠工資民事案件;各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優化工資爭議案件處理機制,努力做到嚴格執法。
為增強農民工的法律維權意識,主管部門應遵循“誰執法、誰管理、誰服務”的原則,履行普法責任,同時暢通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渠道,加強農民工工資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權力救濟。
此外,要建立健全根除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對於部分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需要職能部門建立健全欠薪風險預警機制,通過監控企業經營狀況和工資支付情況實現多元治理;對於壹些行業,需要職能部門鏟除拖欠源頭,規範支付行為,對癥下藥,止住工資的沸騰。此外,大數據、雲計算、移動智能終端等信息網絡技術也可以應用於債務管理和保障工作中。
根治拖欠工資需要鐵腕手段——只有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手段,依靠源頭預防、動態監管和失信懲戒相結合的制度保障體系,才能在全社會形成從“不能欠”的法律意識到“不敢欠”的執法威懾,再到“不想欠”的道德意識的閉環,才能確保2020年基本無拖欠的目標得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