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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民商法中的人權保護

淺析中國民商法中的人權保護

摘要:所謂人權,就是每個人作為人類壹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每個人在行使權利和享受自由時應該承擔的道德、義務和責任。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夠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但現有民商法在人權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民商法應盡快更新。

關鍵詞:人權,民商法,國家利益

壹.人權概述

(壹)人權的概念人權的概念和性質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基於不同的階級和國家利益有不同的內涵和不同的劃界方式。目前,學術界還沒有壹個眾所周知的人權概念。有學者在分析了國內外現有的許多人權概念後,對人權作了如下定義:“人權是人的權利,是人應當享有並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有學者認為,人權是人與生俱來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是人不可或缺的延伸權利。作者認為,人權是每個人作為人類成員應該享有的尊嚴、價值和自由;每個人在行使權利和享受自由時應該承擔的道德、義務和責任。

(二)人權保障的必要性分析人權的本質決定了人權保障的必要性。人有權利,因為他是人。因此,權利不僅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它本身也是目的。

人權是建立市場經濟和實現經濟現代化的前提。今日美國人權專家亨金教授認為,“人權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的概念,部分原因是我們這個時代是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時代。”如果個人自由沒有得到充分尊重,那麽市場的自由活動就會受到抑制,這也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人權是實現民主和法治的壹個重要因素。無論不同的人對民主和法治之間的關系持何種觀點,它們都是國家制度現代化的固有組成部分。沒有法治,民主可能演變成專制。民主、法治和人權三位壹體。

(3)法律途徑是保護人權的最好形式,權利的保護是壹個系統工程,尤其是人權的保護。法律保護是保護人權的最佳方式。法治制度是保護人權的最佳途徑;法律是以規則開始,以裁判規則結束,以開始實際救濟的活動。法律活動的準則是,法律法規是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具體的、強制性的、現實的人權。隨著人們認識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斷增強,這種人權的範圍也在不斷擴大。人權原則應盡快納入法制化軌道,從根本上得到法律保障。

二、民商法中人權保護的現狀

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壹定範圍內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實就是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權利主體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因此,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能夠充分體現對人權的保護。民法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中確立了許多基本原則,體現了保護民事主體人權的措施。

改革開放20多年來,雖然陸續制定了幾十部單獨的民商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了大量與民商事方面相關的司法解釋,但仍然不能解決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問題。綜合起來看,民商法和司法解釋中的主要問題有:

壹、《民法通則》作為民商事基本法,其規定大多過於原則,缺乏完整的民商事規範體系,對財產權、人身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等四項基本人權的具體立法保護較為狹窄,不能適應現代人權保護法的要求和發展趨勢。第104條規定,“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這些原則性規定在實踐中無法操作。

二是許多單行民商法結構陳舊、內容保守,在法律責任上多為行政處罰條款,保護民商事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後果較少,受行政部門強力保護,無法滿足市場經濟和人權保障的需要。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單行法經過多次修改,在操作中不斷修正,已逐漸迎合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

三是現行民事再審法律過於原則,使得再審制度沒有條件、時間、次數的限制,使得效果不穩定、錯誤的終審判決隨時有可能被推翻,導致上訪、申訴、控告不斷增加,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四,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傾向仍然嚴重存在,不能正確處理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問題。比如單壹法官審理復雜的普通案件,這些不重視程序法的案件必然影響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第五,從程序構成來看,我國民事程序的設計仍不合理。例如,在審判程序中,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是法官的職責。在形式上,人民陪審員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和責任,但在實質上,人民陪審員只是陪伴法官。

第三,民商法的完善

由於現有民商法在人權保障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必須積極啟動立法進程,重構民商法律體系,盡快制定壹部優秀的中國民法典。

在更新民法時,必須牢固樹立民商法的兩個基本理念:壹是權利本位,二是私法自治。權利標準可以理解為以權利為中心。人只有被賦予權利,才能談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私法自治的核心含義是,民法應當賦予民商事主體更多自由創設權利的依據,每個人都應當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處分私法事務。除非行使自主原則損害他人、集體的權利和國家的利益,否則必須施加必要的限制。壹般來說,私法自治原則是對公法的限制,政府的重要性更多體現在當個人權利被濫用而損害他人權利時進行幹預,而幹預的目的只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平等”的權利。歸根結底,政府和公法最終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為了主權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和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更新民商法,應大膽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成果,盡快制定壹部完整的民法典。比如,借鑒德國、荷蘭、俄羅斯等國家的民法典,可以為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參考藍本。我們應該高瞻遠矚,面向世界,展望未來,適應全球經濟壹體化、當今市場經濟發展和國際人權保護規則的需要,真正與國際社會接軌。

註意事項:

①羅玉忠,萬·。人權與法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版。第11頁。

②【美】l·亨金。由信春瑩、吳、李琳翻譯。權利的時代。北京知識出版社。1997.第1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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