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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協定的具體內容是什麽?

主要原則和內容如下:

1,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了這壹原則,要求各締約方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某壹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與任何其他成員相同的待遇。

但由於服務貿易多邊談判尚屬首次,許多國家仍根據雙邊協議在服務貿易領域提供市場準入機會。要求所有國家壹次性對談判範圍內的所有服務貿易領域實施最惠國待遇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因此,GATT也規定了最惠國待遇例外,壹個成員可以將相關內容列入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在市場開放中申請最惠國待遇例外。但是,原則上,這種例外不應超過十年,應由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理事會審議。由於最惠國待遇例外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相違背,如果壹個成員要求最惠國待遇例外,就意味著其市場開放將非常有限,對其他國家具有歧視性,因此其他成員會在談判中不斷要求取消這壹例外。

最惠國待遇是壹項普遍義務,適用於服務貿易的所有領域。其目的是保證關貿總協定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國服務貿易市場開放的好處時處於同等競爭條件下,以體現公平競爭原則。

2.透明度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條規定了透明度原則,要求所有締約方立即公布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相關的國際協定。各締約方還應在《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後兩年內設立壹個或多個咨詢點,以回答其他締約方在這方面的咨詢。

在透明原則下,那些會妨礙法律實施,或違反公眾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信息可以排除在外。

3.逐步自由化的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即第19條至第21條規定了逐步自由化的相關內容,敦促各方在尊重成員國家政策目標及其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發展水平的基礎上,通過連續多輪多邊談判,逐步減少和取消對服務貿易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各種措施,為服務貿易提供更加有效的市場準入機會,從而實現更高水平的自由化。

通過烏拉圭回合多邊框架下的談判,締約方已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在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方面開放各自的服務貿易市場。這些承諾為下壹輪進壹步開放談判奠定了基礎,因此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將不可逆轉。

在逐步自由化的過程中,關貿總協定還提出,應給予個別發展中國家更大的靈活性。

4、國民待遇原則

《總協定》關於國民待遇原則的第17條要求各締約方在遵守其減讓表所列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在影響服務貿易部門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中,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不低於本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此時,無論這種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提供相同的平等競爭條件,不歧視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就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的國民待遇不同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規定的無條件和強制性的國民待遇原則。由締約雙方根據各自服務業發展水平承擔。每壹締約方可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這壹原則,並可列出在該國某壹部門實施這壹原則的條件和限制。所以這個時候國民待遇是可以商量的。除上述主要原則外,《服務貿易總協定》還原則上規定了在服務貿易領域承認資格、補貼、國際收支以及出於壹般原因或國家安全原因可以采取的例外措施。

由於服務貿易首次被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範疇,而且服務貿易本身涉及的問題復雜,不可能在首輪談判中就所有問題制定多邊規則和紀律。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很多問題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比如補貼問題,各國相關資質的認可問題,都需要在以後的談判中進壹步深入協商。壹般認為,將於2000年展開的下壹輪世貿談判的主要內容將是服務貿易。除了關貿總協定條款的談判,另壹個談判就是各國的市場開放。服務貿易涉及的服務部門太多了。因此,當時的服務貿易談判委員會為了便於各國談判,明確了應納入談判的服務部門,主要包括商業服務、郵電通信、建築及相關工程、商業流通、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醫療衛生服務、旅遊服務、文化體育娛樂服務、交通運輸等。這只是大類的區分。每壹類又可以細分為具體的小類,例如,所謂的商務服務,包括專業服務、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研發、房地產、租賃,其他商務服務包括廣告、市場研究、管理咨詢、技術測試等等。談判就是談判這些部門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也就是說,每個國家在減讓表中列出自己壹直談的部門,列出每個服務四種方式對應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限制,並通過談判逐步取消這些限制。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所有國家都提出了服務貿易的時間表,並承諾開放市場。

中國服務業的開放態勢

建國後,由於計劃經濟體制和對制造業的重視,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壹直相對被忽視。電信、金融、交通、旅遊、商業流通等部門長期被國企壟斷,可以說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只是在1978改革開放開始後,中國的服務業才迅速發展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整個經濟體制仍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階段,服務業的發展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很大,甚至與許多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都很落後。作為壹個快速發展的國家,中國近年來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但服務業由於起點低,發展不發達。目前服務業占國民生產總值的30%左右。服務業的落後還體現在服務貿易上。1995年,中國服務貿易443億美元,僅占世界服務貿易總額的1.8%,僅占中國貿易的20%左右。因為服務需要消費者參與生產過程,所以很多服務交易表現為國際直接投資活動,即商業存在。外國政府或企業要求我們開放服務業,主要是要求我們允許外商投資服務業,建立各種形式的商業存在,提供各種服務。

目前我國服務業對外開放程度相當高,遠遠落後於制造業的開放進程,有些部門如電信等還沒有對外開放。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政府充分重視服務業的發展,服務業發展迅速。截至目前,我國服務業領域已不同程度地對外開放,從最初的餐飲、房地產開放,到交通運輸、能源、金融保險、流通、民航、專業和商業服務等領域,開放的廣度和深度都有所提高。然而,與大多數國家相比,中國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程度仍然較低。許多服務部門在1990年代開始試點,如金融、分銷、航運和專業服務。在中國的對外開放中,服務業是壹個敏感、困難和滯後的領域。改革開放十年來,中國引進了大量的外商直接投資,但主要集中在生產領域。大部分服務業引進外資都很謹慎,基本只允許合資或合作。有些部門對外資比例限制很大,有些部門不允許引進國外技術。這些限制了外國服務和服務提供商進入中國市場。

GATS定義的四種服務提供模式:

跨境交付是指某國服務提供者為獲取報酬,在其境內向其他國家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境外消費模式是指某個國家的服務提供者為了獲得報酬,向來到其境內的其他國家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商業存在是指壹國的服務提供者在其他國家建立商業存在,並通過這種商業存在向該國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並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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