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對個人獨資有哪些規定?獨資企業是指由壹個人投資經營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人本人。企業負責人姓名應當與身份證壹致,不得使用化名。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私營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即由個人出資經營、個人擁有和控制、承擔經營風險並享有全部經營利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最古老、最簡單的企業組織形式。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在世界許多地方,獨資企業不需要在政府註冊。在這種體制下,攤販、保姆等簡單的經營安排,在法律上屬於獨資企業。即使是臨時性的經濟活動,如個人之間的買賣交易,在法律上也被視為獨資企業。通常情況下,政府為了方便執法活動,會要求某些類型的獨資企業進行註冊,比如餐館,方便衛生檢查。註冊的另壹個原因是品牌名稱。業主有權使用其個人姓名作為企業的品牌名稱,如“張三的酒店”,但法律通常要求業主用其他名稱註冊品牌名稱,以防止商標糾紛。(1)企業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2)靈活自由的管理。企業主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誌來確定自己的經營戰略,做出經營決策。(3)所有者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當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所有者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企業債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但獨資企業不適合高風險行業。(4)企業規模有限。個人獨資企業有限的營業收入、所有者有限的個人財產、所有者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都制約著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5)企業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獨資企業的生存完全取決於企業主的人身安全,企業的壽命是有限的。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獨資企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交易管理編輯:投資者可以自行管理企業的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請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1.內部限制(投資人對受托人權限的限制)(1)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受托人權限或者聘用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在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法律限制(法律對受托人職權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1)不得擅自提供企業財產作為擔保;(2)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三)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與本企業簽訂合同或進行交易;(4)未經投資方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解散與清算編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與清算:1。解散原因(1)投資人決定解散;(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的;(三)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人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3.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4.財產清算順序中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1);(二)所欠稅款;(三)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其他個人財產清償債務。5.被註銷的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自清算結束之日起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6.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負有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追償的,該責任消滅。國有獨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壹種類型。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兩種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同,壹個是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壹個是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有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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