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3)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4)總平面和布置(5)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結構(6)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7)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8)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8)
壹般條款
6.1.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兩個消防通道。但如果滿足下列條件之壹,則可以設置安全出口:
6.1.1.1十八層及以下塔式住宅,每層不超過八戶,建築面積不超過650m2,並配有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
6.1.1.2 18層及以下各單元均設疏散樓梯通往屋頂。單元之間的樓梯通過屋頂連接,單元之間有防火墻。門為甲級防火門,每個單元設置壹個通往屋頂的疏散樓梯。18層及以上相鄰單元的樓梯通過陽臺或凹走廊相連(屋頂可以不相連)。18層及以下部分單元間安裝防火墻,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與窗臺墻高度大於1.2m,為不燃單元房。
6.1.1.3除地下外,當兩個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相連,且兩個相鄰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表6.1.1規定的公共建築。
6.1.2塔式高層建築,應獨立設置兩個疏散樓梯。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6.1.2.1剪刀樓梯應為防煙樓梯。
6.1.2.2剪刀樓梯的臺階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不燃隔墻。
6.1.2.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前室,但兩個樓梯應分別設置加壓送風系統。
6.1.3高層住宅的門不宜直接開向前室。當有困難時,壹些通向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6.1.3A商住樓內住宅的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
6.1.4高層公共建築的大空間設計必須符合雙向疏散或袋式走道的規定。
6.1.5高層建築的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0m..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6.1.6外廊住宅的安全疏散距離應從門算起,小樓梯的壹段距離應按其水平投影的1.50倍計算。
6.1.7高層建築中的觀眾廳、展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閱覽室的任意壹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其他房間最遠點到門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5m。
6.1.8 * *建築中,當建築面積小於60㎡時,可設置門,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當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末端的房間建築面積小於75㎡時,可設置門,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1.40m m。
6.1.9高層建築內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通過的人數計算,不小於1.00m;高層建築首層疏散門的總寬度應按首層人數計算,每100人不小於1.00m。首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於表6.1.9的規定。
6.1.10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通過的人數計算,但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m..單側布置房間的房屋嬰兒床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0.90米
6.1.11在高層建築、觀眾廳、固定座位會議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疏散走道和出口應符合下列要求:
6.1.11.1大廳疏散走道的凈寬度應按每100人通過人數計算,且不應小於0.80m人行道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0.80米
6.1.11.2大廳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總寬度,分別按平坡地面上每100人的人數和臺階地面上每0.80m的人數計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1.40米
6.1.11.3 1.40m範圍內的疏散出口門內或門外不應設置臺階,門必須向外開啟,不應設置門檻。
6.1.11.4在大廳座椅的布置中,水平走道之間的排數不應超過20排,垂直走道之間的每排座椅不應超過22排;當現行後排座椅排距不小於0.90m時,每排座椅可為44個;當只有壹側有縱向走道時,座位數應減半。
6.1.11.5大廳內每個出口疏散人數平均不應超過250人。
6.1.11.6門廳的疏散門應采用推閂式外門。
6.1.12高層建築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應符合下列要求:
6.1.12.1每個防火分區應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墻上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設置壹個直接通向外部的安全出口。
6.1.12.2面積不超過50㎡、經常光顧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壹個門。
6.1.12.3擁擠大廳和房間的疏散出口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計算,每100人不小於1.00m。
6.1.13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室),並符合下列規定:
6.1.13.1高層建築首層至首層避難層或兩避難層之間避難層的設置不應超過15。
6.1.13.2通向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分開,在同壹層錯位或與上下兩層斷開,但所有人員上下必須經過避難層。
6.1.13.3避難層的凈面積應滿足設計避難者的要求,應按5.00人/㎡計算。
6.1.13.4避難層也可作為設備層,但設備管線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1.13.6避難層應配備專用消防電話,並配備消防栓和消防卷盤。
6.1.13.7封閉避難層應設置獨立的防煙設施。
6.1.13.8避難層應設置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小於1.00h,照度不小於1.00lx。
6.1.14對於建築高度超過100m、標準建築面積超過1000m2的公共建築,應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直升機救援設施,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6.1.14.1屋頂平臺上的停機坪與設備間、電梯間、水箱間、天線和其他突出物的距離至少為5.00米。
6.1.14.2出口不應少於兩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應小於0.90m..
6.1.14.3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設置消防栓。
6.1.14.4停機坪周圍應設置航空障礙燈,並設置應急照明。
6.1.15除設有排煙設施和應急照明外,當高層建築內的走道長度超過20m時,應設置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設施。
6.1.16高層建築的公共疏散門宜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宜采用側滑門、吊門和轉門。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為防止外人隨意進入,應設置火災時無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器具即可快速開啟的裝置,並在明顯位置設置使用提示。
6.1.17建築物安全出口正外側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0m的防火檐口。
樓梯間和樓梯
6.2.1建築高度超過32m的壹類建築和二類建築應設置防煙樓梯間,但模塊式和外廊式住宅除外。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2.1.1樓梯間入口處不應有前室、陽臺或凹走廊。
6.2.1.2前室面積公共建築不小於6.00㎡,居住建築不小於4.50㎡。
6.2.1.3前室和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啟。
6.2.2裙房和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建築,除模塊式和外廊式住宅外,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2.2.1樓梯間應依靠外墻,並應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當不能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的規定設置。
6.2.2.2樓梯間應設置乙級防火門,防火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當6.2.2.3的樓梯間首層緊鄰主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納入樓梯間,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將其與其他走道和房間隔開。
6.2.3組合式住宅各單元的疏散樓梯應與屋頂連接,疏散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 . 2 . 3 . 1 11層及以下的單元住宅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通向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樓梯間應靠近外墻,並應直接設置自然采光和通風。
6.2.3.2 12層和18層的公寓樓應設置封閉樓梯間。
6.2.3.3 19層及以上的單元應設置防煙樓梯。
6 . 2 . 4 11層及以下的走廊式住宅應設置封閉樓梯間;十壹層以上的走廊式住宅應有防煙樓梯。
6.2.5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應符合下列要求:
6.2.5.1樓梯間和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範第6.1.3條規定的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和孔洞。
6.2.5.2內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前室不應有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6.2.5.3住宅建築中的燃氣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當必須部分水平穿過樓梯間時,應采用鋼套管保護,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6.2.6除通向避難層的錯層樓梯外,各層疏散樓梯間的位置不應改變,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樓梯和走道不應采用螺旋形樓梯和扇形臺階,但臺階的上下臺階形成的平面夾角不超過10,且距每級臺階扶手0.25m處的臺階寬度超過0.22m時,不受此限制。
6.2.7除本規範第6.1條第6.1.1.1款的規定外,頂層為外廊住宅的高層建築,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應少於兩個,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6.2.8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並應直接與室外相連。當隔墻上必須開門時,應采用不低於乙級的防火門。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應* *與地上壹層共用樓梯間。當必須使用* * *樓梯間時,首層和地下或半地下的出入口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與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6.2.9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不小於1.00米/100人的通過人數計算。若各樓層人數不等,可分段計算總寬度,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樓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表6.2.9的規定。
6.2.10室外樓梯可作為輔助防煙樓梯,其最小凈寬度不應小於0.90m..當傾角不大於45°,扶手高度不小於1.10m時,室外樓梯的寬度可計入疏散樓梯的總寬度。
每層樓出口處的室外樓梯和平臺應采用不燃材料制成。平臺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樓梯周圍2.00m範圍內的墻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和孔洞。疏散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朝向樓梯。
6.2.11建築內袋形走道末端的陽臺和凹型走廊應設置與上下樓層相連接的輔助疏散設施。
消防電梯
6.3.1下列高層建築應設置消防電梯:
6.3.1.1第壹類公共建築。
6.3.1.2塔式住宅。
6.3.1.3 12層及以上公寓樓和外廊住宅。
6.3.1.4高度超過32m的其他二類公共建築。
6.3.2高層建築消防電梯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6.3.2.1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m2時,應設置1個單元。
當6.3.2.2大於1500m2但不大於4500m2時,應設置兩套。
6.3.2.3大於4500m2時,宜設3套。
6.3.2.4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合用,但應滿足消防電梯的要求。
6.3.3消防電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6.3.3.1消防電梯應位於不同的防火分區。
6.3.3.2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00㎡。當前室與防煙樓梯間共用時,其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00㎡;公共建築不應小於10㎡。
6.3.3.3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墻設置。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或長度不超過30m的通道。
6.3.3.4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滯止功能的防火卷簾。
6.3.3.5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kg。
6.3.3.6消防電梯井及機房應與其他相鄰電梯井及機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h的隔墻隔開,當隔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6.3.3.7消防電梯的運行速度應按首層至頂層不超過60s的運行時間計算確定。
6.3.3.8消防電梯轎廂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在6.3.3.9,電力和控制電纜和電線應采取防水措施。
6.3.3.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安裝專用電話;並應在壹樓設置供消防人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3.3.11消防電梯房的前門應設置擋水設施。
消防電梯底部應設有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積不應小於2.00m3,排水泵的排量不應小於10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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