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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發達國家,新加坡為什麽還有“鞭刑”?

分類:社會民生> & gt法律

分析:

新加坡繼承了英國的法律體系。它的鞭笞制度也起源於英國。1861年,英國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將鞭笞制度限制在16歲以下的囚犯。與此同時,英國出現了廢除死刑的討論,鞭刑的人道主義性質也受到了討論。英國議會除了保留對少年犯的鞭笞制度,還在個別法案中對某些罪行實行鞭笞,如1898年通過的《流浪法修正案》,1912年通過的《白奴法》,針對以剝削妓女為生的人。然而,事實上,實施的很少。相反,少年犯中鞭笞的很多,從1858到1860,平均每年590;1893達到2900;到1900的時候會高達3400,之後每年都會降到2000左右。直到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1948刑事司法法案,將少年犯轉移到感化院而不是鞭笞,鞭笞制度才在英國正式廢除。

新加坡獨立(1959)是在英國廢除鞭刑之後,但鞭刑仍在繼續。新加坡不是唯壹的國家。今天,世界上有17個國家實行類似的鞭刑[2],但在東南亞國家中,只有馬來西亞和新加坡采用這種方式。目前,新加坡懲罰各種類型的鞭刑。在1966通過著名的Vandali ***法案嚴懲塗鴉和破壞公私財物之前,新加坡鞭笞僅限於對人們身心造成巨大傷害的罪行,包括:重傷、搶劫、**和淫穢。新加坡獨立前,殖民地* * *對鞭刑的態度非常保守,因為其母國英國早已廢除鞭刑。比如1953判斷CIM thian hen &;在“他人訴裏賈納”壹案中,首席大法官默裏-安斯利認為,簡單的搶劫罪可能侵犯了人身,但並不太殘忍,因此沒有必要給予鞭刑。但獨立後,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例如,在1959的Yong Pak Yong V.P.P .(公訴人)案中,首席大法官Wee Chong Jin認為恐嚇罪是可處以鞭刑的罪行,而在1963的Anwar V.P.P .案中,法院認為在種族沖突期間不尊重其他宗教是可以的。

關於鞭笞的處罰,新加坡《刑事訴訟法》第231條規定,鞭笞的對象僅限於50歲以下的男性;第229條規定,成年罪犯最多可被處以24下鞭笞;少年犯(七歲以上十六歲以下)限於最多鞭笞十下;新加坡可以鞭打小孩,忍者在西方社會是不能容忍的。此外,法律對鞭子的大小也有特殊規定。成年罪犯的鞭子寬度不應超過1.27厘米,未成年罪犯的鞭子寬度更小。

新加坡在執行鞭刑時也強調殺雞為例的效果。雖然不采用公開處決,但處決僅限於壹次三次鞭笞,而且在傷勢痊愈後繼續執行——至少三個月。而且行刑前必須有醫生做健康檢查,行刑過程中犯人忍不了就暫停鞭刑。同時,如果醫生發現犯人的身體已經無法承受鞭刑,可以向法院申請免除鞭刑,但法院可能會處以最高十二個月的監禁。這些制度乍壹看是符合人道精神的壹種刑罰,但在犯罪心理學上,無疑是高明之舉,暴露了鞭笞的恐怖:鞭笞是分階段進行的,每次傷口愈合三個月,期間犯人只能睡覺,因此整體執行時間很長。同時,鞭笞後的傷痕會終生留在他們的身上,形成永遠無法抹去的烙印。所以,即使對普通犯人施以的鞭刑數量不多,也足以讓犯人受到終身的震撼。所以新加坡很少有累犯,大多是基於對鞭刑的恐懼。

李光耀在1966年頒布“破壞法”後,將鞭笞的作用發揮到了刑事制裁之外,並進壹步將其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按理說,在公共建築上張貼廣告、標語或繪畫,既不會妨礙公共衛生和秩序,也不屬於暴力犯罪。大多數國家都處以罰款,但李光耀的“破壞法”對這種行為處以三到八下鞭刑,這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都很少見。新加坡的鞭刑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關註,主要是因為壹個邁克爾?Micheal Fay事件改變了世界對新加坡的印象,從花繁葉茂,樹木整齊的樣子,到承認新加坡達到了這個樣子,卻采用了極其苛刻的鞭撻方式。那麽邁克爾。費事件可以說是新加坡鞭笞制度的最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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