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預付式消費已經成為很多行業的主流消費方式。雖然這種模式在方便支付、促進消費、繁榮市場方面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預付卡使用中存在誇大宣傳、消費限制、商家跑路、退費無門等“消費陷阱”。2022年6月1日,《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對預付式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加明確具體。基於《條例》的實施情況,從預付卡的基本概念入手,簡要描述了《條例》的主要亮點,列舉了預付卡常見問題及應對策略,提出了解決預付卡消費問題的壹些思考和建議。壹、定義什麽是預付卡(壹)預付卡的概念。預付卡是指發行人以營利為目的,在規定範圍內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用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和密碼形式發行的電子支付卡,即先支付後消費的支付卡。這種先付費後消費模式的法律關系本質上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是持卡人預付壹定金額後,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方式接受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行為。(2)預付卡的分類。預付卡分為單用途和多用途兩種。多用途預付卡用於“購買”商品或服務,起到支付功能,幾乎可以替代貨幣。它是壹種金融行為,如尚同卡、弗卡卡、新生易卡和連欣卡。多用途預付卡由銀行監管,監管相對嚴格。單用途預付卡用於“兌現”商品或服務,更註重代金券的功能。它們是壹種契約行為,比如美容卡、健身卡。單用途預付卡監管相對寬松,責任不夠明確。所以是目前需要規範和加強的主要對象。(3)單用途預付卡的“四大屬性”和“三大體系”。《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明確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四大屬性”和“三大體系”。“四屬性”:分配主體,主要系統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即從事零售、住宿餐飲、居民服務的企業法人;有限使用,限於特定範圍,即企業或企業所屬集團內部或同壹品牌的特許經營體系內;代金券的唯壹性在本質上是明確的,即它只是壹種預付代金券;形式多樣,形式不限於載體,包括實體卡和虛擬卡。“三制”:實名購卡制,個人或單位購買預付費記名卡,或壹次性購買654.38+0萬元以上(含)的不記名卡,應實名購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購單用途卡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購卡5萬元(含)以上,單位或個人異地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允許現金;限額購卡制,單張記名卡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無記名卡限額不超過1000元。第二,簡述《條例》的主要亮點。《條例》在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前提下,通過規範經營者發行和兌現單用途預付卡的相關行為,解決了群眾反映強烈的預付資金安全、合同霸王條款、退款難、舉證難等突出問題;兼顧政府監管與營商環境、消費者保護和企業自主經營的關系,以實現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激發市場活力的雙贏。壹是明確政府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社會治理機制。《規定》明確建立健全長效管理協調機制,行業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本領域預付卡監管責任,即“誰是行業主管部門,誰主管本行業預付卡”。行業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規定》明確,政府部門應當運用政策解讀、案例分析、風險分析等多種方法,向消費者和經營者宣傳註意事項,提示預付卡兌付風險,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支持;條例還規定了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商會引導理性消費、提示兌付風險、解決糾紛的義務。二是規範預付卡發行和兌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根據實踐中的爭議和投訴以及消費者投訴反映的突出問題,規定了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多項義務;為解決“退卡難”問題,條例規定,消費者購卡七日內未消費的,有權要求經營者退卡,經營者應當壹次性全額退款。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余額不足以滿足單筆最低消費的,應當在約定期限內返還余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期限為消費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三是建立備案和資金存管制度,確保預付資金安全。《條例》規定,經營者發行超過壹定額度和金額的預付卡應當備案,具體規模和要求由行業主管部門確定。通過建立預付卡服務體系,為經營者備案和消費者查詢提供便利;《條例》規定,納入存管的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預付卡預付款專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付款存入專用存管賬戶,並按照規定方式支取。四是同時強化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經營者,除違反行政管理秩序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違反規定發行預付卡,未按照規定保管預付卡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對不出具憑據、不保存記錄等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返還預付款的,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列舉預付式消費的常見問題及對策。問題壹:物質誘導,虛假宣傳。受利益驅動,經營者往往誇大甚至虛假宣傳其產品效果和服務質量,使消費者產生為享受優惠服務而辦卡的消費心理。對策:《規定》第10條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對進行虛假宣傳的經營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可處1至20萬元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問題二:經營不善,攜款潛逃。如果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管理不善,將店鋪轉讓給他人或者攜款潛逃,就會造成消費者有卡不能消費,消費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對策:《規定》第18條明確了“告知或者公告經營者停業、變更經營場所”的要求;《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立“預收資金存款制度”,要求符合備案條件的商戶必須在存款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商戶收取的預付卡資金必須進入該賬戶,然後商戶必須按規定從該賬戶取款,這對於防止商戶攜款潛逃非常有效。問題三:充值容易,退款難。壹些商家往往以更低的折扣、更多的優惠、退卡等方式誘導消費者辦理預付卡。充值的時候客氣,退款的時候卻因為各種原因和困難壹拖再拖,壹拖再拖;有的商家明明需要支付壹定的轉賬費用才能退款。對策:“不退款”是典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也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規定》第15條規定,經營者制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不得含有不退不換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解釋權屬於經營者。如果商家不退卡,消費者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如果消費者開卡後單方面要求退卡,商家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扣除產生的費用,將余額壹次性返還給消費者。雙方事先未約定退款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商家在合同簽訂責任上有所欠缺,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和執行。問題四:缺乏契約,權責不清。有的經營者利用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不主動提供書面合同;有的運營機構沒有任何書面協議或合同,僅以支付記錄為唯壹證據;實際操作中,部分消費者的實際消費次數和每次的具體收費價格只能通過商家的電腦查詢。對策:從法律角度講,預付卡消費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所以辦卡時要簽訂書面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表明支付商品或者服務費用的憑證。消費者可以主動要求商家提供憑據或者使用《北京市零售、餐飲、居民服務單用途預付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並要求憑據明確服務數量、服務標準和退款事項。如果商家仍然拒絕,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此外,《條例》第19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將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問題五:免責條款,有意隱藏。在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部分商家通過故意隱瞞或故意回避的方式,騙取消費者簽名,使消費者同意其經營者的壹些免責條款,如“在合同履行期間,會員因個人原因提供單方面撤銷的,本公司不退還任何費用”。對策:《規定》第10條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地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和使用的相關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有相關規定。簽訂協議的前提是消費者充分知情,消費者在誤導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消費者的權益因此受到損害的,商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解決預付式消費問題的思考和建議預付式消費問題頻發的原因主要與現行法律法規缺失、風險防範機制不足、預付式消費監管不嚴、消費者意識淡薄有關。對此,筆者從消費者理性消費、積極維權、經營者誠信守法嚴格履約、行業協會完善公約加強自律、監管部門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四個方面提出建議:(1)從消費者層面:根據實際需要購買預付卡,不要貪圖便宜和大額購買。壹般來說,30%以上的大幅折扣不符合發卡企業的利潤規律;盡量選擇品牌大、資金備案信譽高的商家購買;詳細了解辦卡知識,認真審核合同條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保存消費憑證,壹旦發生消費糾紛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積極維權。(2)從經營者層面:經營者作為經營服務的提供者,應認真學習預付式消費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履行主體責任,並按照行業監管進行備案;加強內部標準管理,制定標準合同文本,切實履行約定義務;規範預付資金管理,建立退款快速處理機制;堅持誠信、規範、合法經營,提升企業信譽,營造良好的商業和消費環境。(3)從行業協會層面:加快立法明確行政監管與行業監管的邊界,推動制定行業協會自律公約,加強本行業、領域的自律管理和自律;發揮行業協會的協調作用,引導會員合規發卡,認真履行職責;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拓展糾紛解決功能,探索建立消費者投訴快速處理機制。(D)從執法監管層面:通過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形成系統的行業管理規範。目前只有北京、上海、江蘇等省市制定了單用途預付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因此,需要從準入條件、業務要求、資金監管、維權救濟等多個維度進行專門立法,做到監管執法有法可依;加大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力度,嚴懲違規者;暢通執行銜接機制,對涉嫌非法占有、虛假詐騙的,酌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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