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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憲法中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範以及本憲法,人權和公民權利及自由得到承認和保障。

2.人類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不可剝奪的,屬於每個人。

3.實現人權和公民權利及自由不應侵犯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第十八條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直接的和有效的。它們規定了法律的意圖、內容和適用、立法權和行政權、地方自治活動,並得到司法部門的保障。

第十九條

1.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國家保障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平等,不論性別、種族、民族、語言、出身、財產狀況和工作狀況、居住地、宗教態度、信仰、與社會組織的關系和其他情況。禁止因社會、種族、民族、語言或宗教屬性對公民權利進行任何限制。

3.男女享有同樣的權利和自由,並擁有實現這些權利和自由的同等條件。

第二十條

1.每個人都有存在的權利。

2.在廢除死刑之前,聯邦法律規定,死刑是在為被告人提供陪審員參與審判權利的條件下,對特別嚴重的危害生命罪采取的極端懲罰措施。

第二十壹條

1.人的尊嚴受國家保護。什麽都不能成為詆毀人格的理由。

任何人都不應遭受酷刑、暴行或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未經自願同意,不得對任何人進行醫學、科學或其他實驗。

第二十二條

1.每個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

2.只有根據法院的決定,才允許逮捕、拘留和監禁。在法院作出決定之前,對壹個人的拘留不得超過48小時。

第二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權保護隱私、個人和家庭秘密,並維護自己的榮譽和良好聲譽。

人人有權享有通信、電話交談、郵政、電報和其他通信秘密。這項權利只能受到法院判決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1.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保存、使用或傳播與其私人生活相關的任何材料。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及其公職人員必須確保每個人都能獲得與其權利和自由直接相關的文件和材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住宅不受侵犯。除非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或根據法院的裁決,任何人都無權違背居民的意願闖入住宅。

第二十六條

1.每個人都有權決定和展示自己的民族屬性。任何人都不能被強迫定義和表明他的民族身份。

人人有權使用自己的母語,自由選擇交流、教育、學習和寫作的語言。

第二十七條

1.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合法居住的每個人都有權自由遷徙和選擇停留和居住地點。

每個人都可以自由離開俄羅斯聯邦領土。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不受阻礙地返回俄羅斯聯邦。

第二十八條保障每個人的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單獨或與他人壹起信仰任何宗教的權利,或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權利,自由選擇、擁有和傳播宗教或其他信仰的權利,以及根據這些信仰進行活動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1.保證每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自由。

2.禁止進行引起社會、種族、民族或宗教仇恨和敵意的宣傳或鼓動,禁止宣傳社會、種族、民族、宗教或語言的優越論。

任何人都不能被迫表達自己的觀點和信仰或放棄它們。

每個人都有權通過任何合法手段收集、獲取、傳遞、制作和傳播信息。構成國家機密的信息清單由聯邦法律規定。

5.保障輿論自由。禁止新聞審查。

第三十條

1.每個人都有結社的權利,包括組織工會保護自己利益的權利。保障社會組織的活動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或留在任何團體。

第三十壹條

俄羅斯聯邦公民享有非武裝和平集會、舉行會議、集會、示威、遊行和慶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直接或通過其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2.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投票或被選入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政府,並有權參加公民投票。

3.被法院確認為無行為能力並被拘留在根據法院判決被剝奪自由的地方的公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俄羅斯聯邦公民有進入國家機關的平等機會。

5.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參與行使司法職能。

第33條俄羅斯聯邦公民有權親自求助於國家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並向這些機關提出個人和集體申訴。

第三十四條

1.人人有權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財產從事商業活動和法律不禁止的其他經濟活動。

2.不允許以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為目的的經濟活動。

第三十五條

1.私有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2.人人有權擁有屬於自己的財產,有權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占有、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

3.除非經法院裁決,否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財產。為國家需要而強行沒收財產,只能在事先給予同等補償的情況下進行。

4.保障繼承權。

第三十六條

1.公民及其社團有權擁有土地作為私有財產。

2.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擁有、使用和處置由其所有者自由實現,條件是不損害環境或侵犯他人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3.土地使用的條件和程序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三十七條

1.工作自由。人人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工作能力,選擇活動類型和職業。

2.禁止強迫勞動。

3.每個人都有權在符合安全和衛生要求的條件下工作,不受任何歧視地獲得不低於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勞動報酬額的勞動報酬,並免於失業。

4.承認個人或集體勞動爭議的權利,包括罷工的權利,通過聯邦法律規定的方式解決。

每個人都有休息的權利。保證根據勞動合同工作的人享有聯邦法律規定的工作日、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長度以及帶薪年假。

第三十八條

1.母親、父親和家庭受國家保護。

2.關心孩子,培養孩子,是父母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3.18歲有勞動能力的子女,要照顧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條

1.在生病、殘疾、失去養家糊口的人、子女教育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應根據每個人的年齡向其提供社會保障。

2.法律規定了國家養恤金和社會救濟基金。

3.鼓勵自願的社會保障,並建立補充形式的社會保障和慈善機構。

第四十條

1.每個人都有擁有房子的權利。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住所。

2.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自治機關鼓勵住房建設,為實現住房權利創造條件。

3.向貧困人口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免費提供住房,或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例由國家、市政和其他住房基金低價支付。

第四十壹條

1.每個人都有權保持健康和獲得醫療援助。在州和市醫療機構,我們依靠相應的預算、保險金和其他收入為居民提供免費醫療幫助。

2.在俄羅斯聯邦,為維護和加強居民健康的聯邦方案提供財政保障,采取措施發展國家、城市和私人衛生系統,鼓勵有助於加強人民健康、發展體育、生態和衛生防疫條件的活動。

3.對於隱瞞威脅人民生命和健康的事實和情況的公職人員,應根據聯邦法律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人有權享有良好的環境和了解環境狀況的信息,並有權就因生態破壞而對其健康或財產造成的損害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

1.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

2 .確保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的學前教育、基礎普通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普及和免費。

人人有權在競爭的基礎上在國家或地方教育機構和企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礎普通教育是義務教育。父母或他們的替代者應該確保他們的孩子接受基本的普通教育。

5.俄羅斯聯邦制定聯邦國民教育標準,支持各種形式的教育和自學。

第四十四條

1.保障每個人在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門類的創作和教學自由。知識產權受國家保護。

2.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和使用文化設施,有權接觸文化珍品。

每個人都必須關心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珍惜歷史文物。

第四十五條

1.在俄羅斯聯邦,國家保護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人人有權通過法律不加禁止的壹切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條

1.保障對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司法保護。

2.可以向法院投訴國家權力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社會組織和公職人員的決定和行為(或不行為)。

3.如果受法律保護的所有現有國內手段都已用盡,人人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求助於捍衛人權和自由的國際組織。

第四十七條

1.任何人都不得被剝奪由法律管轄的法院的相應法官審理其案件的權利。

2.被指控犯罪的人有權要求法院在聯邦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讓陪審員參與對其案件的審判。

第四十八條

1.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免費的。

2.每個被監禁、拘留和被指控犯罪的人,從被監禁、拘留或起訴的那壹刻起,都有權獲得律師(辯護人)的幫助。

第四十九條

1.每壹個被指控的罪犯都是無辜的,直到他的罪行被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所確認,並被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確認。

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清白。

3.無可辯駁的有罪嫌疑應該被解釋為有利於被告。

第五十條

1.沒有人會因為同樣的罪行被再次判刑。

2.在司法活動過程中,不允許使用違反聯邦法律獲得的證據。

3.每個因犯罪被判刑的人都有權在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內要求更高壹級法院重新考慮判決,並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

第五十壹條

1.任何人都沒有義務指證自己、配偶和近親屬,近親屬的範圍由聯邦法律規定。

2.免除提供證據義務的其他情況應由聯邦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犯罪和濫用職權受害者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證受害者訴諸司法活動並獲得傷害賠償。

第五十三條因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不作為)造成損害的,人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第五十四條

1.確認或加重責任的法律不溯及既往。

2.當壹個行為發生時,沒有人可以對它負責。違法行為發生後責任被撤銷或者減輕的,適用新法。

第五十五條

1.《俄羅斯聯邦憲法》中列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應被解釋為否認或損害其他普遍公認的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2.俄羅斯聯邦不得頒布廢除或損害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民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只能在捍衛憲法制度的基礎、他人的道德、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以及確保國防和國家安全所必需的範圍內受到聯邦法律的限制。

第五十六條

1.為了確保公民的安全和捍衛憲法制度,在緊急狀態下,根據《聯邦憲法》,可以規定對權利和自由的某些限制,同時指明限制及其有效期限。

2.只要有理由並遵循聯邦憲法規定的程序,可以在俄羅斯聯邦全部或部分領土上實施緊急狀態。

3.《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21、23 (1)、24、28、34 (1)、40 (1)和46-54條的規定不受限制。

第五十七條人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和籌集資金。在規定新稅或惡化納稅人狀況的法律下,它具有追溯效力。

第五十八條人人都必須愛護自然和環境,珍惜自然財富。

第五十九條

1.保衛祖國是俄羅斯聯邦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2.俄羅斯聯邦公民根據聯邦法律服兵役。

3.俄羅斯聯邦公民在其信仰或信念偏離兵役以及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有權選擇民役而非兵役。

第60條俄羅斯聯邦公民從18歲起可以獨立地充分實現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六十壹條

1.俄羅斯聯邦公民不得被驅逐出俄羅斯聯邦領土或引渡到其他國家。

2.俄羅斯聯邦保證向境外公民提供保護和庇護。

第六十二條

1.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俄羅斯聯邦公民可以擁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

2.俄羅斯聯邦公民擁有外國國籍不會損害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也不會免除他們因俄羅斯國籍而產生的義務,除非俄羅斯聯邦的聯邦法律或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3.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在俄羅斯聯邦享有與俄羅斯聯邦公民相同的權利和義務,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三條

1.俄羅斯聯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向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提供政治庇護。

2.俄羅斯聯邦不允許向外國引渡因其政治信仰和俄羅斯聯邦不承認為犯罪的行為(或不行為)而被起訴的人。應根據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引渡被指控犯罪的人和移交被判刑者到其他國家服刑。

第64條本章規定構成俄羅斯聯邦個人法律地位的基礎,除非本憲法規定的程序,否則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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