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條件如下:
(1)教科書編寫的法律許可
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將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斷、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編入教科書,但是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紙轉載的法律許可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發表後,其他報社、期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律許可
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法定許可。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是,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制品需要取得錄像制作者和著作權人的許可。
(5)制作課件的法律許可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國民教育計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片、音樂作品或者單獨的藝術、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該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該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註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二、識別規則
1.思想表達二分法
版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司法實踐中審理著作權侵權案件時,首先會對侵權作品進行分析,判斷侵權作品是否涉及原作者的思想層面或原作者的具體表達。在區分思想和表達時,司法實踐產生了“抽象”
過濾器
比較”三步走,即首先將作品中屬於思想的抽象部分抽離,然後將兩部作品中相同但屬於公共領域的部分過濾掉,最後將兩部作品的剩余部分結合獨創性要求判斷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
2.基本相似+聯系
實質相似+聯系是認定知識產權著作權侵權的重要規則,其要點如下:
(1)被控侵權作品在表現形式上與之前的作品實質相似;
(2)被告接觸原告作品的概率較大,是否存在接觸的可能性需要證據證明,比如侵權人通過中間人接觸過之前的作品,或者之前的作品已經公開。
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將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用於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轉載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涉及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作品,供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使用,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用於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發表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作品在中國境內發表;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出版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