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權是壹種人格權,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其中,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而存在、主權作為權利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1,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的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2.客觀要素。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肯定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危害他人健康的方式可以表現為積極不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兩種。前者如拳打腳踢、用刀砍射、棍棒打石、燒水燙傷等。後者,比如負責保護幼兒的保姆,是不負責任的。見幼兒持刀刺自己,仍不理會,結果幼兒將自己刺瞎,可構成本罪。可以由自己進行,也可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人進行,還可以由毒蛇、德國牧羊犬等家養動物進行。它不僅能損害人體的外觀,還能損害內部組織器官,阻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本人直接實施的還是間接實施的,無論針對的是什麽部位,采取的是什麽方式,只要能夠故意對他人造成人身健康傷害,都可以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的身體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某種傷害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比如正當防衛造成無不應有的傷害,醫生給病人截肢治病等。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的違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以造福社會為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違法性。對於在激烈的對抗性運動日發生的傷害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具體分析。如果這種傷害行為本身是運動規則允許的,這種傷害壹般不能被認為是刑法上的違法行為。比如足球比賽中,根據“合理碰撞規則”造成傷害的動作,壹般不認定為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暴,明顯違反規則要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也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必須對他人造成了壹定程度的人身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壹般的拳打腳踢、拉扯撕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的結果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破壞他人組織的完整性,比如咬掉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損害其他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障礙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有三種形式,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輕傷以上的傷害,沒有達到傷害級別或者達到級別的,屬於輕傷,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要元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周至16周歲的自然人,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刑事責任。
4.主觀因素。主觀上,本罪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健康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壹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可能對自己的傷害行為能對被害人造成多大程度的傷害沒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結果到什麽程度,都在主觀故意之內。所以壹般可以根據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罪還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但是,如果重傷的故意非常明顯,比如企圖嚴重毀容,並且已經實施的行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即使沒有造成實際傷害,也應當以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綜上所述,生命平等應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零四條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