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少數民族,如侗族、白族、回族、蒙古族和漢族,居住在自治州。
自治州轄恩施、利川、建始、巴東、宣恩、鹹豐、來鳳縣、鶴峰縣。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設在恩施市。第三條自治機關是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第壹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機關行使設區的市、縣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四條自治機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努力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生態良好、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五條自治機關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生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擴大基層民主,完善基層選舉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自治州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第六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壹,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以國家的整體利益為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如果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不適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自治機關可以報請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第七條自治機關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制定符合自治州實際的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利用資源和市場,不斷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八條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自治機關加強對各族公民的國防教育,依法做好擁軍、征兵和民兵預備役建設工作,加強軍政民團結。第九條自治機關對各民族公民進行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教育,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漢字,鼓勵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條自治機關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臺灣省同胞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自治州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幹涉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州內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十二條自治州的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遵守法律,密切聯系人民群眾,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全心全意為各族人民服務。第十三條自治州內的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須遵守本條例。所有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自治州內隸屬於上級國家機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尊重自治州的自治權,遵守本條例和單行條例,接受自治機關的監督。第二章自治機關第十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市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產生。土家族、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