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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擔企業的全部法律責任和民事訴訟?

企業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時承擔下列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違反民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總稱。企業法定代表人雖然代表企業從事各種活動,但具有整體意誌的屬性。但同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作為自然人,他有自己的個人利益和以權謀私的可能性。當企業法定代表人代表整個企業對外發生法律關系時,很難追究其作為自然人的民事責任。因為當企業法定代表人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代表企業與其他主體發生法律關系時,民事責任由企業承擔,企業法定代表人只是企業的代言人。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企業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揭開法律面紗”的條件下,即企業法定代表人需要與企業發生關聯。

承擔民事責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四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這裏說的是股東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上都是公司的股東,所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股東,而是代表股東履行職責。如果發生上述行為,法定代表人作為國有投資股東委派的管理人員,存在過錯,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提起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其所在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訴訟行為是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其所在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訴訟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怠於履行訴訟義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相關民事責任也可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案件執行中法定代理人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報告被執行人財產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和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通知前壹年的財產。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二十九)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到人民法院進行詢問。

97.需要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傳喚。)

二。行政責任:《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以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三)逃廢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變更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當然,除了上述規定,國有企業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股東的相關規定,嚴格守法,按章辦事,否則會引發壹系列法律責任。

三。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行為不端,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這就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要懂法,不能因為不懂法而被處罰。企業法定代表人觸犯刑法時,往往是以單位的意誌,以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行為,所以多數情況下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對單位判處罰金。很多時候會追究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處罰與雙處罰相結合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同時追究單位和主管人員及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大多是企業的負責人和主管企業事務的人,很難逃脫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最常見的犯罪是:

(1)刑法第161條:違反規定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負有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或者不披露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第162條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或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隱匿財產、虛構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三)第2065438條+0:偷稅罪(納稅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第二百零三條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轉移、隱匿財產未追繳未繳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未繳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五)第二百零四條騙取出口退稅罪(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依照前款規定騙取已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的稅款超過已繳納稅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為他人虛開、為介紹他人虛開的行為之壹。

第二百零五條之壹: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7)第二百四十四條強迫職工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有前款行為而為其招募、輸送人員或者協助強迫他人勞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此外,法定代表人作為國有企業資產的負責人,在決策上負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法定義務。如果他的行為不當,導致國有資產流失,也可能觸犯刑法。雖然國企法定代表人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刑法中的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罪也對國企工作人員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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