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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的審判範圍

根據新《人民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模式為: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這個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1,審判內容既包括事實審判,也包括法律審判。2.審判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下達壹審判決後,部分當事人會對壹審判決不服。民法給了當事人第二次獲得救濟的機會,壹審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上訴。所以,

民事訴訟二審審理範圍

這是什麽?為了解答您的疑問,邊肖特意為您收集了以下信息,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壹、民事訴訟法

二審範圍

(1)法律條款

根據新《人民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案件的審理模式為: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這壹範圍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審判內容既包括事實審判,也包括法律審判;第二,審判範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至於為何要作出這樣的改變,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二審程序不是對壹審程序的簡單重復,而是主要解決壹審程序已經審理完畢,但仍有爭議的問題。而二審壹般不處理壹審程序已經解決的無爭議問題(即當事人未上訴的部分)。

2.對當事人未上訴的問題重復處理,不僅沒有必要,浪費人力物力,耽誤時間,而且不利於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容易造成新的糾紛。

3.二審的程序是因為上訴,二審的審判範圍也應該由上訴請求的範圍決定,這和壹審的審判範圍由起訴請求決定是壹個道理。上訴人在上訴請求中沒有提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主動審理。這可以說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起訴不理規則在二審程序中的表現,也符合民事訴訟中的量刑原則。

4.即使壹審判決中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部分有錯誤,也只是少數,壹般只涉及個人或單位、組織的利益。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異議,法院也不必強制其主張權利。即使涉及的問題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重大影響,也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5.將二審案件的審理範圍限定在上訴範圍內,有利於減輕二審法院的工作量,確保其能夠在法定期限內快速及時審結案件。

(二)民事訴訟範圍的歷史

1.國外民事訴訟法對上訴範圍有不同的規定,但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規定上訴審理範圍不受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範圍和原判決範圍的限制。即上訴法院不僅要審理壹審法院的判決,決定是否有適用法律的錯誤,還要綜合審理壹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2.被確認的事實是否基於真實。

民事訴訟法(試行)關於上訴審範圍的規定也參照了蘇聯民事訴訟法的這壹規定。另壹種是將上訴審的範圍限定在原審判決的範圍內,決定適用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是否有錯誤。許多國家都采用了這種方法。

3、如美國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僅限於下級法院的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案件事實是以地區法院為終審,上訴法院壹般不審理。這種二審只進行法律審判不進行事實審判的做法的缺陷在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在上訴審判中無法得到糾正。我國從《民事訴訟法(試行)》到新《民事訴訟法》的變化是壹個轉折點。

二、民事二審範圍的確定

1,對上訴請求應作廣義理解,即除上訴人提出的請求外,還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提出的請求。

2、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壹般不得超出第壹審訴訟請求的範圍。即不得在二審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所謂提起新的訴訟請求,主要表現為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起反訴,第三人提起訴訟請求。這是兩審終審制的要求。否則就會進退兩難。因為新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是終局的,會使當事人失去上訴權。

如果允許當事人再次上訴,該案將成為三審終審。除非當事人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能夠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即二審可以調解結案,否則新的訴訟請求可以二審審理。此外,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壹審法院另行提起訴訟。此外,在二審程序中,要註意區分新的證據事實和新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當事人在二審中補充了新的證據,但沒有提出新的實質性主張。他們只是鞏固和維護了原有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

3.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可以超出壹審判決的範圍。當事人在壹審程序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是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即壹審法院應當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明確具體的判決。但在審判實踐中,壹審法院並未對所有請求做出判決,使當事人的請求處於未定狀態。

當事人在沒有判決的情況下向二審法院提起這部分上訴,應該是合法的。二審法院在處理此類訴訟請求時,如果調解不成,應當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將案件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三。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1.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查清事實後,認為沒有必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2、經過審理,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的;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當事人可對再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3.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視為撤銷。

民事訴訟二審的受案範圍是什麽?通過以上的回答,我們很容易得到答案。與刑事訴訟不同,民事二審不實行全面審理原則。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民事二審的審理範圍只是當事人爭議的部分。所以妳在提交二審的上訴狀的時候,需要對有爭議的部分進行說明,以便二審的法官及時了解妳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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