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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不符造成的後果

壹、不合規發票的內涵及危害

從發票本身的合法性來區分。不合規的發票通常有兩種:壹種是稅務機關印制銷售,發票本身合法,但在開具、取得、使用過程中違規。另壹種是發票本身不合法。比如非稅務機關印制銷售的看起來像合法發票的假發票。私印發票無稅務監制章。普通收據和其他發票的替代品等等。

二、審計中不合規發票的定性問題

筆者通過閱讀近年來的相關審計報告發現。在大多數項目的審計報告中,被審計單位都存在* * *問題,即“入賬發票不符合”。但在審計事實描述、審計定性和處罰方面,對不合規發票的描述較為籠統。

壹般來說,審計定性為:記錄發票不合規,未按規定取得發票,記錄不合規發票。審計事實壹般表現為:在壹定時期內,會計不會填寫無發票日期、無數量單價、無具體名稱等發票內容。且發票日期、發票號顛倒,過期作廢發票,發票內容與開具單位業務性質、內容不符,發票報銷入賬,金額XXX元。

定性依據和處罰依據表述如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 (壹)不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以上行為,可以分別處罰的,處以XXX元罰款。

還有的將定性和處罰依據表述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查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退回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要求更正、補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3)未按規定填寫或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寫或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罰款XXX元。

無論依據哪部法律法規,對處罰的定性和處理都更準確。據筆者調查。這些“記錄發票不合規”問題的背後。不是簡單的“記錄發票不符”的問題。其中,存在大量的嚴重違紀違法犯罪行為。比如壹些被審計單位。通過各種手段取得發票後,虛列支出,套取現金。設立“小金庫”,為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壹些單位負責財務審批的個人拿著個人消費發票到單位報銷。公款腐敗:壹些單位通過購買福利卡、會員卡、購物卡、優惠券等方式變相發放獎金、福利和禮品。辦公用品等項目開具發票,不僅違反財經紀律,還導致個人少交所得稅,引發嚴重的腐敗問題:壹些單位掩蓋違紀行為。將壹些不合理的費用轉化為修車費、油費、微機耗材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發票報銷。有些單位為了合作偷稅漏稅。接受對方提供的非法發票甚至白條。造成國家稅收流失的;壹些單位在不法分子手中購買假發票,用於處理非法費用。自己填賬。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等。這些問題,如果僅僅從表面現象來看。可歸入“記錄發票不符”問題。但本質不是。其中有些與記錄發票不合規完全不同。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上述問題大多存在。正是在“人賬不符”這個大問題的掩蓋下,他們得到了“保護”,逃脫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三。處理不合規發票的建議

作者認為。審計中發現的發票不合規問題,不應以表象掩蓋。應該進壹步查明情況。根據問題的本質進行適當的審計定性和處理。

首先。要搞清楚不合規的發票是不是有真實業務內容的發票。如果內容屬實,只是不完整,不規範,不清楚。不正確的郵票等。這種情況應在上述審計報告中按慣例予以限定和處理。我比較傾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定性和處罰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定性和處罰依據不明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罰。因為從法律層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法律層級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但審計事實要具體明確,不能籠統表述。形成“壹個帽子* * *壹起戴”,法律責任模糊。

其次。要查明不合規的發票是否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如果發票反映了虛假的業務內容。應當定性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定性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數據進行會計核算。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的,不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又來了。要查明不合規發票是否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稅。造成對方少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應當定性為:記載發票不符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定性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拒絕”。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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