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單位不給工傷醫療費怎麽辦?
第壹,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討薪。
1.制定《工傷保險條例》的目的是保障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得到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強制保險。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用人單位職工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遭受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可見,有法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工傷保險的行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並按照規定處理。”
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勞動監察。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支付醫療費、經濟補償金、工傷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這個方法可以說是比較簡單的。
二、可以向法院申請簽發支付令。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協議後拒絕支付醫療費用,可以依法請求法院簽發支付令,也比較快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就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而雇主不支付,受傷的雇員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可以大大縮短糾紛的時間,盡快解決勞動者的醫療費用,讓受傷的勞動者盡快得到更好的治療。
第三,請求勞動仲裁。
這裏有兩種情況:
(1)如果爭議的明示金額不大,仲裁可以是終局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12個月的爭議;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險等方面執行國家勞動標準發生的爭議。”由此可見,如果工傷職工要求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是可以終審的,這樣可以使裁決盡快生效,工傷醫療費用盡快落實。
(2)如果爭議金額較大,不適合壹次終局仲裁,那麽就要走壹般的勞動仲裁程序,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要求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以上三種方式都解決不了的程序。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無論是哪種勞動仲裁程序,受傷害的員工在仲裁時都可以要求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作出裁決,並移送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條件:“(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2)不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先執行勞動者的申請,不能提供擔保。”對於急需醫療費用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上述法律規定為我們提供了法律依據。
4.如果不服仲裁,提起訴訟。
這是對勞動者的最終解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對約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拒不支付醫療費用,達成協議後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支付的可以要求終審裁定,不適合終審裁定的可以走壹般勞動仲裁程序,無論哪種仲裁程序,都可以要求先執行。最後可以去法院起訴。這些解決方案有壹定的從簡單到復雜的順序。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