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發達國家與發達國家在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商業銀行的產權和經營機制、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金融監管的目標和手段、金融市場結構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究其原因,兩種不同類型的國家在金融發展時間、市場化程度、金融意識和理念、金融和法規、金融基礎設施等方面存在差異。發展中國家應積極改革並逐步優化其金融體系。
關鍵詞:金融體系;金融機構;金融監管
金融體系是指壹個國家或地區以行政和法律形式確定的金融體系結構及其相互關系。它是根據壹國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建立的,並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演變。不同的國家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國家經濟管理體制、人們的習俗和觀念不同,金融體系也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上述因素上的巨大差異導致了其金融體系的巨大差異。
1.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比較
(壹)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宏觀調控手段不同
中央銀行的出現是商品經濟和金融業發展到壹定程度的產物。雖然各國的中央銀行體系都是* * *,比如中央銀行處於壹國金融體系的核心,壟斷貨幣發行權,具有“發行銀行、政府銀行、銀行銀行”的職能,成為各國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中央銀行體系在獨立性和宏觀調控手段上仍然存在很大差異。
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是指壹個國家的中央銀行在與政府的關系中是否擁有自主權,主要體現在中央銀行能否獨立做出貨幣政策決策,是否從屬於中央政府,能否擺脫其他政府部門的約束和控制。
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體系形成較早,基本上是在商業銀行的基礎上經過長期演變形成的。因此,經過多年的發展,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體系已經非常健全和完善,獨立性也比較高。它可以獨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不受外部幹預,以穩定幣值為目標。德國聯邦銀行、美國的美聯儲系統和瑞典銀行直接對國會負責,基本上獨立於政府。其中,德意誌聯邦銀行是最獨立的中央銀行,其地位已寫入憲法,在行使其被授予的權力時不受政府指令的幹涉。英格蘭銀行和日本銀行雖然從屬於政府,名義上獨立性較弱,但實際上擁有更大的決策和管理權力,享有更高的獨立性。意大利銀行和法國銀行的獨立性相對較弱。
發展中國家的央行基本上都是從屬於中央政府,直接對政府負責,其官員往往由政府任命,因此獨立性相對較低。他們的貨幣政策更多的是以犧牲貨幣穩定為代價來實現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這削弱了中央銀行獨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能力,降低了貨幣政策的效率。
我國中央銀行的獨立性不高,主要是長期受制於財政、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主要官員的任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人員滲透過多;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方面仍然缺乏自主權,在抵制不合理融資要求方面仍然缺乏法律保障。印度的中央銀行是印度的儲備銀行,強有力的行政幹預是其重要特征。其長期貨幣金融政策戰略目標必須與政府長期經濟戰略目標完全壹致,這大大降低了其獨立性。
發達國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已經市場化、規範化,基本靠市場機制來實施。通過運用存款準備金、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等政策工具,運用價格杠桿、利益驅動機制和法律手段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成本,使商業銀行等機構有意識地擴大或收緊信貸規模,調節社會的貨幣供應量,從而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的目的。
發展中國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相對較差。在很大程度上,有以行政幹預為特征的直接政策手段。金融調控手段主要依靠控制信貸規模,市場化的宏觀調控體系尚未完全建立。
(二)商業銀行有不同的產權和經營管理體制。
商業銀行是各國金融體系的主體。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商業銀行體系存在很大差異。
在產權制度方面,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完全屬於私人部門,都采用股份制組織形式,可以改善商業銀行的外部控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提高商業銀行的活力和動力,進而提高其經營效率。德國、法國、瑞士等發達國家的商業銀行類型較多,壹直實行混業經營體制。商業銀行可以不受央行的限制,全面開展各種金融服務。美國、日本、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實行了相對嚴格的分業管理制度,專業化管理的色彩更加明顯。從目前的發展趨勢來看,發達國家銀行業正在進入壹個新的階段,綜合化、全能化經營已經成為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發展的基本方向。
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可分為政府所有、私人所有和外資所有三種類型,其中以國有為主,這為政府和中央銀行幹預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溫床。這種幹預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完全遵循利潤目標,也被迫承擔政府為實現政策目標而下達的行政任務,導致商業銀行無法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經濟效益低下。在發展中國家,商業銀行的經營體制基本上是分業經營,帶有濃厚的專業化經營色彩。商業銀行基本只開展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不開展其他金融業務。這種管理體制雖然可以減少金融運行過程中的不穩定因素,從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但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深化的發展,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然而,在當代世界各國銀行體系綜合化、自由化、全球化和國際化發展趨勢的影響下,壹些發展中國家對銀行體系結構進行了調整。例如,在菲律賓,允許在中國的海外銀行從事綜合銀行業務,被視為從專業化向綜合化的過渡。
(C)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從事各類金融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證券機構、信托機構、保險機構和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目前,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發達國家金融體系中已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表現為機構類型日益多樣化,發展迅速,資產負債比例已接近甚至超過銀行金融機構,業務領域日益拓寬,在金融創新和資產重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美國,除了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和信托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還包括各種投資基金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消費信貸機構、儲蓄貸款協會、住房銀行等。從1960到1995這35年間,非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占比從42.3%上升到62.2%,而銀行金融機構總資產占比上升。在日本,由於銀行、證券、信托和保險業務、長期和短期批發和零售業務以及政策性業務都是相互分離的,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更加多樣化。
目前,雖然發展中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非銀行金融業不發達,結構不合理,證券機構和信托機構幾乎沒有,保險業水平較低,對外依存度嚴重,需要進壹步發展和提高。
(四)金融監管體系不同。
目前,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以中央銀行等政府監管部門為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為輔的多層次、制度化、規範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四個層次的監管活動相互配合、相互補充,有利於減少金融監管盲區,提高監管效率,保障金融體系安全穩定運行。美國實行雙重多頭金融監管體制。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司法部、證券交易委員會、期貨交易委員會、儲蓄機構監督辦公室、國家信用合作管理局、聯邦交易委員會、州保險監督機構甚至聯邦調查局都從各自的職責出發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日本於1998年通過了新的日本銀行法,對其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大幅度的調整和改革。壹方面,金融服務部門的監管模式由以前的行業監管轉變為職能監管,在職能監管部門下進行行業檢查和監管;另壹方面,強化市場的約束功能,規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強化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在社會監督中的作用。到2001年末,以財政部門為核心,獨立的中央銀行和存款保險機構、地方財政局等受托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基本框架已經形成。
發展中國家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質上是以中央銀行為唯壹監管主體的體制。行業自律機構獨立性低,往往從屬於相關部門,難以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管也因為其內控制度大多不健全而形同虛設,甚至因為根本沒有內控制度而無法發揮作用;社會監督水平基本上還處於缺失狀態。
在監管內容上,發達國家除了應有的合規監管外,更註重對金融機構的預防性監管,如市場準入管理、業務範圍限制、資產流動性要求、資本充足率管理等。在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方面,制定了較為完善的規章制度,建立了存款保險機制,確保了金融體系的安全高效運行。
發展中國家目前基本處於合規監管階段,主要采取利率管制和信貸規模管制。雖然壹些國家制定了壹些關於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但大多數並不全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E)金融市場的發展程度不同。
目前,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市場體系。在貨幣市場方面,發達國家的市場發展水平相當高,貨幣市場工具種類繁多,市場參與者眾多,交易非常活躍。資本市場方面,發達國家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眾多,市場規模巨大,機構投資者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場外市場也發展迅速。總的來說,發達國家的資本證券化程度很高,資本市場對經濟發展的貢獻不斷提高,極大地促進了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創新。
但由於經濟發展水平、金融管理體制等諸多因素,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市場水平仍處於發達國家金融深化的初級階段,各專業市場協調發展的局面尚未形成,甚至有些國家還沒有建立必要的資本市場。貨幣市場方面,各國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非常雜亂,壹定程度上阻礙了央行貨幣政策的實施。資本市場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因為它主要是國有融資和金融機構股票交易的場所。而且由於上市公司少,交易不活躍,規模小,資本證券化程度低,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資本市場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相對較低。但在過去的20年裏,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崛起,也是如此。
當時,亞洲發展中國家的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也充滿活力,舉世矚目。
二,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制度差異的原因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金融體系的差異不是壹朝壹夕形成的,而是多年積累和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壹)金融業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
發達國家有著悠久的資本主義發展史。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較早,商品和貨幣信用體系發達。經濟實體對各種金融服務的需求很大,促使其金融體系不斷完善。20世紀70年代末的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促使發達國家加強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不斷發展和完善金融體系。
相當壹部分發展中國家在二戰前長期處於帝國主義殖民統治之下,殖民宗主國的銀行控制了當地的金融業,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當地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完善。這些發展中國家獲得國家獨立後,國內經濟並未完全解體,市場發育和生產率低下,也成為阻礙發展中國家形成金融體系的不利因素。
(二)市場體系的完善程度不同
市場體系是金融體系賴以存在的整體外部環境,其發育程度直接關系到金融體系的完善程度。
經過幾百年的發展,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體系非常健全,經濟結構合理,服務業非常發達,市場開放和競爭程度高,內部區域之間沒有市場壁壘,市場對各種金融服務的需求很大,這使得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有非常廣闊的生存空間,促進了發達國家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
廣大發展中國家生產力和經濟發展水平低,經濟貨幣化程度低,市場發育不完善,城市經濟發達、農村經濟落後的局面不平衡,尚未形成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市場體系。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限制和扭曲,未能為現代金融業的發展和金融體系的形成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理財意識和觀念差異巨大。
金融意識和觀念的強弱是金融業發展的主觀因素,金融業的發展是金融體系完善的必要條件。
發達國家的居民有很強的理財意識和觀念。作為財富擁有者,他們都非常重視金錢的時間價值,通過各種渠道盡量把滿足日常消費後剩余的資金放進去。這些金融資產構成社會金融資源,是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的必要基礎條件。同時,發達國家的居民也可以充分利用本國的金融體系滿足自身需求,為金融機構運用資金提供了有利的商機。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比較貧窮,人民的溫飽沒有得到解決,經濟的市場化和貨幣化程度較低,金融業發展基礎薄弱,社會居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因此人們的金融意識和觀念非常薄弱,這在很大程度上成為發展中國家發展和完善金融體系的障礙。
(D)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程度不同。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也是法制經濟。它的發展需要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作為保障,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更需要它。
發達國家更註重及時頒布相關法律法規來規範金融業,認可新業務和新工具,並隨著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以構建其先進的金融體系,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長期以來壹直依靠金融行政管制來控制金融體系的運行,因此金融法制建設滯後,甚至有時制定金融法規,實際執行中執法不嚴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導致發展中國家的金融機構無法可依,制約了金融體系的完善。
(E)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程度不同。
金融基礎設施為金融體系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和技術基礎。
發達國家擁有發達的金融基礎設施和現代化的通信、計算機等配套服務設施,使金融機構能夠為客戶提供更快、更高質量、更滿意的服務,不斷提高競爭力。而發達國家壹直是世界上技術進步最快的地方,成為金融業發展和金融體系完善的重要推動力。
但是,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還很不完善,交通、通訊、計算機網絡等配套設施落後、水平不高,成為金融業和金融體系發展和完善的桎梏。
總之,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和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在各方面還是有很大差異的,原因也是復雜多樣的。廣大發展中國家應全面改革和優化金融體系,積極努力,逐步縮小與發達國家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