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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能否被認定為破產債權?

罰金能否認定為破產債權在破產債權中,海虹針織廠因購買走私貨物被人民法院罰款654.38+0.5萬元,破產人被宣告破產時尚未繳納。這筆罰款是否應該包含在破產債權中進行清償?筆者認為654.38+0.5萬元罰款不屬於破產債權,不應清償。第壹,罰款和稅收性質不同,不能並列。稅收債權不同於民法上的債權,是依據公法產生的特殊債權。破產企業不因破產而免除繳納所欠稅款,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全社會稅收受益者的利益。同時,國家稅收也不是沒有考慮,國家必須在治安、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環境等方面為納稅企業和公民的生產生活提供服務和其他必要條件。這是國家稅收的“考量”。因此,我國現行破產法第37條和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均將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列為第二順序清償的債權。罰款和稅收在性質和功能上有質的區別。罰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的壹種刑罰方法。罰款雖然也歸國庫,但不是國家的常規收入。國家不依賴罰款行使國家職能,實現社會發展目標,也不需要為執行罰款支付“對價”。罰金的懲罰性和非公益性決定了它不能被歸為與稅收性質相同的債權。第二,罰金是國家依照刑法規定對犯罪單位和個人實施的處罰,不是可以向破產企業申報並確認為國家與犯罪單位或個人之間的債權的財產權,必須具有債的性質。而債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稅收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罰金迫使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的金錢,這與民法中的債務關系非常相似。但是,刑法中的罰金與民法中的債務有著本質的區別。罰金作為刑法中的財產刑,與自由刑壹樣,是對犯罪單位和個人的壹種懲罰。從罰金刑適用的法律依據、程序、對象和目的上,找不到罰金刑與債的相似之處。由於罰金是對犯罪的懲罰,法律規定當被懲罰對象死亡時,刑事審判應當終止。企業破產是企業的死亡,破產企業的清算只是企業的“葬禮”。破產企業如果被強制繳納罰款,無異於給死人判刑。如果罰款可以申報為破產企業的債權,自然人是否應該由其繼承人繼承?可見,罰款可以申報債權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在法理上也難以成立。三、債權排除:罰金刑執行中的探討與借鑒。所謂排除債權,是指破產法規定的不符合清償條件的債權。臺灣省就有這樣壹個立法例子。臺灣省《破產法》第壹百零三條規定,下列各項不視為破產債權:(1)破產宣告後的利息;(二)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三)破產宣告後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4)罰款、罰金和追繳款項。類似於債權的排除,是劣後債權。所謂次級債權,是指破產法規定的先於普通債權受償的債權。這壹立法例以日本破產法為代表,德國新破產法沿襲。日本破產法第46條規定,下列債權從屬於其他破產債權:(1)破產宣告後的利息;(二)破產宣告後因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三)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四)罰款、罰金、刑事訴訟費用、追繳款項、行政罰款等。“排除債權”和“次級債權”的表述都是理論上的歸納,這種歸納的結果是,罰金在破產程序中仍然被視為“債權”,將罰金的執行從債權中“排除”或者在普通債權清償後“排除”是非常合理的。在立法技術上,將其他應當“排除”或“劣後”的債權與行政征收、行政罰款、罰金壹起規定,以便於人們理解和掌握,也是可行的。行政征收和行政罰款與罰款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國家職權產生的,不屬於民法上的債務,其收入屬於國庫。將行政征收、行政罰款、罰金委托執行,是維護法治權威和國家權利的需要。由於這些征收和處分會給國家帶來收入,且相關地區或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其執行順序,因此學者將其歸入“除外債權”或“劣後債權”或許是合理的。我國現行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企業破產前未繳納的行政征收、行政罰款和罰金如何處理沒有規定,給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帶來混亂,造成執法不統壹。我國民商法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大部分民商法都是仿照德國、日本、瑞士等國的立法制定的。德國舊破產法和我國臺灣地區是排除債權的立法例。這壹立法例將參與破產程序的費用和罰金列為排除債權的範圍,可以作為修改我國現行破產法的參考。但是,即使按照排除債權理論,本案罰金也不應認定為破產債權。

罰金不能認定為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十壹條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壹)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支付的兩次逾期利息和勞動保險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及股東在股權和股票中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和承包費。

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還應當對上述非破產債權的申報進行登記。

罰金可以作為破產債權嗎?妳好!罰款。罰款不能作為破產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壹條規定,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壹)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征收的罰款、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支付的兩次逾期利息和勞動保險滯納金;?(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五)破產企業的股權及股東在股權和股票中的權利;?(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八)債務人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和承包費。

如果能提出更具體的問題,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什麽是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破產債權確認訴訟的性質。國外主要有以下四種觀點:(1)認為以債務名義取得給付的訴訟是為了破產執行;(2)認為是要求異議人撤回異議或者承認債權意思表示的給付訴訟;(3)認為是以消除異議、形成債權效力為目的的訴訟;(4)認為是確認破產債權的資格、存款、順序、數額的確認訴訟。日本著名破產法學家石川認為,第四種觀點是正確的。

在我國,由於債權確認訴訟是企業破產法中新創設的訴訟制度,學術界對其性質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可以理解為三種性質:確認行為、成立行為和給付行為。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實質上不可能起訴債務人清償有爭議的債權,只能就已確定的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所以這類訴訟不屬於給付之訴。同時,該訴訟的目的不是消除異議的效力,而是確認債權,直接確定其能否參與賠償分配,因此是典型的確認訴訟而非形成訴訟。因此,與債權糾紛有關的訴訟可以稱為破產債權確認訴訟。

確認債權的訴訟類型列於目錄1。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債務人的地位是獨立於管理人的,尤其是在重整和解過程中,代表著不同的利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並編制債權表記載債權的是管理人,而不是債務人。由於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獨立於債務人,不完全代表債務人,應當允許債務人對管理人審計記錄的債權提出自己的異議,並允許債務人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當將債權有爭議的債權人列為被告。如果除債務人外還有其他異議人,債務人可以吸收其他異議人作為自己的壹方,即與原告* * *。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管理人的職權之壹是“代理債務人進行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是否由管理人代表進行債權確認訴訟?如果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這種訴訟,會使管理人陷入對自己審查確定的債權進行自我否定的矛盾境地,其角色地位相當尷尬,遺囑任務難以完成。為了避免上述問題,學者們認為,如果債務人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清單中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這個訴訟不能由管理人代理,應該由債務人的權限決定。

2.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自己的債權有異議的,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債權,因為這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關於這壹點,我已經有了壹個好主意,所以我不需要詳細說明。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自己的債權有異議的,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當將債務人列為被告。如果有其他異議人否定其債權,債權人可以將其他異議人作為共同被告。

3.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對方債權有異議的,異議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異議債權人對異議債權提起確認訴訟的法律依據是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屬於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抗辯權。因為當事人增加破產財產分配的行為等同於保全債權的行為,可以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行使代位權。這裏的代位權不僅是民法中規定的,也是破產法中基於債權人異議權而特有的權利。“因為它不是基於異議的理由和債權人個人的理由,它只是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理由。因此,時效的運用將以清償、抵銷和免除作為債的消滅的理由。在債務人可以主張權利的範圍內,債權人可以代位主張權利作為異議的理由。”

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對方債權有異議的,異議債權人作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原告,應當將債務人和債權有爭議的債權人列為* * *共同被告。如果有多個異議者,可以以原告為* * *,提起訴訟。

《目錄》中列出了債權確認訴訟的立案條件。債權確認訴訟是立法者為妥善解決有爭議債權的實體糾紛而設定的特殊訴訟程序,是確定債權的最終司法審查和確認程序。因此,應滿足以下要求。

1.債權人應當依法申報債權,否則不得行使訴訟權利,但依法不需要申報的特殊債權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和第五十六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按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行使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的權利。法律規定不需要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稅收債權。

2.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完成審查程序,並編制了債權表,或者對法律規定不需要申報的特殊債權已完成調查和公示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立法,法律賦予管理人審查和調查債權的權限,所有的債權都必須經過管理人的審查核實才能確認或不確認。在管理人完成債權審查、核實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如果債權還處於被審查認定的狀態,提起相關訴訟只是壹種滋擾,並沒有真正的好處。

3.對經管理人審核、編制、公示的債權清單或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只有在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訴訟標的僅限於對管理人記載的債權的異議。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規定,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人民法院將直接行使債權確認權,裁定予以確認。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與終審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次提起訴訟。只有當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並存在實質性爭議時,才能提起訴訟。

4.訴訟費用應當依法繳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是獨立於破產案件的財產糾紛訴訟案件,依法應當支付訴訟費用。

債權確認訴訟的審判程序是回目錄1,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和起訴的責任。債務人和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時,誰應該有權主動提起訴訟確定債權,或者誰應該承擔起訴責任?我國法律對這個問題並不明確,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主動提起訴訟。在國外,要看爭議的債權是名義債權還是名義債權。名義債權是指有執行的債權或者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名義債權是指沒有執行的債權或者生效判決沒有確定的債權。在名義債權的情況下,異議人承擔起訴責任;在沒有名義債權的情況下,持異議的債權人會提起訴訟。這種起訴責任的劃分也符合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可以為我國債權確認訴訟制度所借鑒和吸收。

2、專屬管轄債權確認訴訟案件。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規定,與債權確認訴訟有關的案件由破產法院專屬管轄。我國《企業破產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專屬管轄,但根據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訴訟作為壹種涉及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轄。即使訴訟標的不屬於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法院對債權確認訴訟也享有專屬管轄權,不受分級管轄規定的限制。但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提起的債權確認訴訟,可以由原審法院繼續進行,不需要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3.債權確認訴訟程序的法律適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破產程序中與當事人相關的實體爭議民事訴訟,應當適用相關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進行審理。對此,《企業破產法》第四條規定:“審理破產案件的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債權確認訴訟可以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審判組織、壹審和二審程序。需要註意的是,債權確認訴訟原本是依附於破產程序的,訴訟的目的是參與或者排除其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如果拖得太久,就失去了意義,所以要盡快結束。在這方面,瑞士破產法特別規定“此訴訟按照加速程序審理”,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4、債權確認程序與破產程序的協調。由於我國企業破產法采取了破產程序與實體爭議民事程序分開審理的原則,債權確認訴訟不會影響作為主程序的破產清算程序。但由於債權確認訴訟的目的是確定債權能否參與破產財產分配,而債務人破產案件和相關債權確認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是分開進行的,往往不同步,因此必然會產生法律程序協調問題。如果債權確認的訴訟案件先審結,已經判決確認的債權當然可以參與破產財產分配。但如果債務人破產清算提前完成,到破產財產分配時,相關的債權確認訴訟案件仍在審理中。此時,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的債權為未決債權。管理人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第119條的規定,預留訴訟未決債權的分配金額並提存。訴訟案件審結時,按照終審判決確定的債權進行分配;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滿兩年仍不能接受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提存的分配金額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因此,債權確認訴訟不能過分拖延,必須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兩年內完成,否則將失去法律和經濟意義。

壹旦人民法院對債權確認案件作出生效判決,有爭議的債權即得到了結,由“未決債權”變為“已確認債權”。債權確認訴訟的判決結果,要麽爭議債權被人民法院確認,要麽不予確認。債權確認訴訟中判決的效力如何?這是債權確認訴訟中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問題。我國企業破產法對此並不明確,存在立法漏洞,必須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1,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生效後,首先對參與訴訟的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受判決約束。如果異議債權人勝訴,其債權人地位將被確定,債權人自然享有法律賦予債權人的權利,包括根據判決確認的債權向管理人申請更正債權表中的錯誤記載、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和獲得管理人墊付的分配金額等。如果異議債權人敗訴,其債權將按照異議方主張的數額確定,甚至喪失債權人地位。有爭議的債權被否定的,管理人就該有爭議的債權墊付的分配金額,應當在其他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在個別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對方債權有異議並提起確認訴訟的情況下,破產財產從法院判決中受益的,可以在利益的限度內要求破產財產賠償其訴訟費用。

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生效後,不僅對參與訴訟的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而且對其他所有債權人也產生法律效力,受判決約束。因為,債權確認訴訟的勝訴方有權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申請更正債權表,債權表對所有債權人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效力。否則會出現分配混亂。

2、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債務人的效力。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對債權確認訴訟制度的設計,無論何種類型的債權確認訴訟,債務人都是作為訴訟當事人參與訴訟的,可以是原告、被告,也可以是* * *共同被告。既然債務人本身是訴訟當事人,當然應該受到債權確認訴訟判決的約束。有爭議的債權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的,應當承認債權人的地位;爭議債權未經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的,無論是在重整、和解還是破產清算程序中,均可依法免除其債務負擔。

3、債權確認訴訟判決對管理人的效力。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管理人不能作為原告直接提起訴訟,也不能作為被告應訴,即不是債權確認訴訟的當事人。雖然管理人不是債權確認訴訟的當事人,但債權確認訴訟的判決與管理人具有同等效力。

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訴訟納入審結期後開庭多長時間,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首先,簡單的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簡易程序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壹百四十九條。

違約金是否屬於破產債權,破產債權是否包含違約金?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滯納金的,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支付的兩次逾期利息和勞動保險滯納金;可以理解為,支付債權債務時,不計算違約金和滯納金。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解答,

第五十五條下列債權為破產債權:

(壹)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債權數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

(四)付款人或者承兌人在不知道出票人被宣告破產的情況下,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而產生的債權;

(五)因清算組與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約定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對債務人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債權;

(六)債務人破產後,債務人的受托人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受托事務所產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主張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破產宣告前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保證責任;

(十壹)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因侵權或違約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定的其他債權。

上文第(5)項中的索賠是基於實際損失。違約金不視為破產債權,定金違約金不再適用於定金。

第六十壹條下列債權不屬於破產債權:

(壹)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支付的兩次逾期利息和勞動保險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後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及股東在股權和股票中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後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未向債務人收取的管理費和承包費。

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還應當對上述非破產債權的申報進行登記。

破產債權確認的訴訟費如何規定?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不屬於該條的範圍。

申請破產債權的期限已過。我還能申請破產索賠嗎?審查確認補充債權申報的費用由補充申請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根據上述規定,關鍵要看電影制作公司的破產財產是否已經最終分配完畢,如果沒有,可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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