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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主要原因是什麽?

關於法律的起源有兩種基本觀點。

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沒有起源。原因在於,哪裏有人類社會,哪裏就有人類社會的社會規範,法律就是人類社會的社會規範。法律伴隨著人類社會而存在。只要有人類社會,就必然有法律。法律不關心它的起源。它壹直存在,永遠不會消亡。

另壹種觀點認為,法律是有起源的。原因在於,法律和任何事物壹樣,也有發生、發展、消亡或轉化的問題。法律從來沒有存在過,也不會永遠存在。法律產生於壹定的歷史階段,然後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在法律賴以存在的社會條件不復存在的歷史時代,法律也消亡了,退出了歷史舞臺。

前壹種觀點混淆了法律與社會規範的界限,將法律與社會規範完全等同,認為法律就是社會規範。這在方法上混淆了法律與社會規範之間的物種概念,在理論上違背了發展規律,但在事實上違背了法律起源與發展的現實。後壹種觀點在方法、理論和事實上都可以成立。法律確實屬於社會規範的範疇,但法律只是社會規範的壹種,而不是所有社會規範的總稱。在社會規範的整體或體系中,除了法律這壹重要成員外,還有習慣、道德、宗教戒律等其他與社會秩序密切相關的社會規範。而且,社會規範整體上與人類社會是壹致的。只要有人類社會,就會有社會規範,習慣、道德等壹些社會規範確實存在於任何社會。但是,社會規範也是壹個歷史範疇。不同時代、不同國情的社會規範所包含的社會規範的要素或具體類型是有差異的。壹些社會規範的存在和發展與壹定歷史階段的社會條件直接相關,並不總是伴隨著人類社會。法律就屬於這種並不總是伴隨人類社會的社會規範。

範。

在這個問題上,也有明顯的分歧,有不少不同的看法。總的來說,這些不同的觀點表明了法律起源於精神還是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

有人認為佛法源於神的意誌,古埃及的法老被認為是太陽神和地球上的女人結合而生的大地之神。他的命令是上帝的意誌和法律。《古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序言中說,漢謨拉比國王的壹切權力都是上帝賦予的,《漢謨拉比法典》代表了上帝的意誌。有人認為法律是人在自然狀態下締結的社會契約的產物,是人的意誌、理性和自我的產物,是正義和公平觀念的產物。也有人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特別是習慣自然發展出來的,是民族精神的體現。也有人認為,法律是心理規律和心理因素的結果。

與這些認為法律起源於精神的觀點相反,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用大量的歷史事實和唯物辯證的方法來考察法律現象,闡明法律根本不存在,而是人類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在人類歷史上,有壹個社會是不知道法律和國家是什麽的,這就是原始社會。只有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的出現,階級和國家的出現,才有了法。

法律起源的根本原因

1,法律起源的經濟根源

法律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末期,出現了大分工和產品交換。最初的交流是偶然的,隨意的,沒有壹定的規律。隨著生產的發展和剩余產品的增加,交換逐漸擺脫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產生了壹定的規則和秩序。這種規則和秩序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隨著生產力和交換的進壹步發展,隨著貿易、高利貸的興起和抵押制度的出現,人們的生產、分配、交換等經濟活動壹直在不斷發展變化。新的經濟生活需要新的行為準則來進壹步規範日常的生產、分配和交換活動。在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的人也需要新的行為規則,以便建立對他們有利的新的經濟關系。這樣,原來的氏族習俗逐漸被新的規則所取代,新的規則不是全體氏族成員意誌的體現而是首先是壹部分人的意誌,即法律。對於這種新情況,恩格斯在《論住房問題》中寫道:“在社會發展的很早的階段,就需要用壹個* * *規則來概括產品的重復生產、分配和交換,並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壹規則最初表現為習慣,後來成為法律。”

2.法律的階級起源。

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這也是法律產生的根本原因。法律是在私有制、階級和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的基礎上產生的。原始社會末期,青銅器的出現,特別是鐵器的發明和使用,大大提高了生產工具和社會生產力水平,產生了個體勞動、剩余、私有制和剝削,進而產生了階級。社會中的人逐漸分成兩個對立的階級:窮人和富人,剝削者和被剝削者。原始社會分為階級社會。原始社會的各種社會關系已經被剝削與被剝削、壓迫與被壓迫、統治與被統治的新的社會關系所取代。原本體現所有氏族成員意誌和利益的原始社會規範,已經不能調整階級社會的新的社會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統治,不僅需要建立國家政權,而且需要依靠國家政權來承認或制定新的社會規範,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可以做什麽,並利用國家強制來保證其實施,使人們的行為符合有利於統治階級的新秩序。這種新的社會規範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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