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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開庭後,他還沒有宣布判決。他能中途換法官嗎?

法官開庭後,他還沒有宣布判決。他能中途換法官嗎?本院法官因回避原因回避的,可以由本院自行決定該法官回避。原被告人和被告人均申請法官回避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更換法官,原程序有效,案件繼續審理。

法院開庭三個月了,判決還沒下來。法官有問題嗎?1.民事案件: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61條。

二、刑事案件:

1.屬於簡易程序的,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應該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2012修訂)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三。行政案件:

1.屬於簡易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

2.如果是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壹審時間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法律依據:

1)行政訴訟法(2065438年4月修訂)第八十三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行政訴訟法》(2014修訂)第八十壹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壹審時間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法院開庭後還沒有判決嗎?和法官溝通是律師的職責嗎?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與法官進行討論和溝通是律師的經常性工作。

壹審後多久可以改變法官的判決?換法官原則上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具體要看案情。

2.如果案情復雜,案件會進行普通級別的審理(由三名法官、審判長和陪審員組成),通常會在六個月內結案;

3.如果案情簡單,就是簡易程序(由法官審理),壹般三個月審結;

4.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庭審結束後,是否可以在判決前申請法官回避?我可以更換法官申請法官回避。我認為有正當理由,有證據證明不能隨意要求更換辦案法官。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撫養費糾紛案件審理後,法官拒絕作出判決怎麽辦?可能是案情復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需要我院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簡易程序的試用期為3個月。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也可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被告人如果賄賂法官作出判決,可以向院長、紀委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反映情況,最好能提供相關證據。

離婚案審理了三次,但法官拒絕作出判決。我該怎麽辦?妳好,妳需要確切的證據來證明。

審判於8月3日開始。為什麽判決還沒有下來?是因為法官變了嗎?開庭時,法官被調到另壹個法官那裏,接手了現在法院太多的案子,判決還得等。如果真的很急,讓律師或者妳自己去法院問。

法院開庭五個月了,還沒有宣判。我給法官打電話,法官說調解還在繼續。我不知道按照普通程序,法院內部需要6個月才能結案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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