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中,夫妻將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鑒於夫妻既是贈與人又是受贈人法定代理人的雙重身份,法官不應機械適用贈與合同的第壹個法律特征,即“贈與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要求未成年子女簽署離婚協議或表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認定夫妻贈與的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就可以認定夫妻贈與未成年子女房產相關的離婚協議成立,合法有效。至於贈與的財產是否轉讓,在判斷贈與合同的效力時,不需要問。為防止離婚後正在撫養未成年子女的配偶壹方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建議離婚夫妻在簽訂離婚協議後,立即辦理贈與財產的轉移手續。2.夫妻將財產贈與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員。只要贈與合同的當事人同意,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至於受贈人是否擁有或者使用該房屋並辦理了財產轉移手續,則不是判斷贈與合同效力應當考慮的因素。但根據《合同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建議贈與合同雙方在簽訂贈與合同後立即辦理贈與財產的過戶手續,以對抗善意第三人。3.婚內夫妻壹方將婚前屬於個人的財產贈與另壹方,雙方簽訂贈與協議,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至於未辦理財產過戶手續,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但受贈人只享有債權,並未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因此,當捐贈人反悔時,受贈人可以請求捐贈人協助辦理財產轉移手續。4.夫妻壹方將不動產贈與他人的贈與合同的效力,既要審查贈與的不動產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性質,也要審查贈與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另壹方享有的合法權利。當贈與的財產屬於贈與財產的配偶壹方的個人財產時,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無需另壹方配偶同意。贈與的財產為夫妻所有,贈與行為未經夫妻另壹方同意,事後也未追認的,屬於夫妻單方擅自將財產贈與夫妻的贈與合同的效力。《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第八十九條“* * *同* * *部分人對* * *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物,壹般認為無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所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該財產的人賠償。”但由於理解不同,仍有三種不同意見:壹、贈與合同無效。第二,贈與合同的有效部分無效。財產贈與合同的效力,應當根據夫妻單獨所有的財產在夫妻共有財產中所占份額是否超過其應得份額來確定,即未超過部分的財產贈與合同有效,超過部分的財產贈與合同無效。法理上,* * *用* * *財產的所有人處分其在* * *用* * *財產中應得的份額,屬於無權處分行為。第三,贈與合同無效,但房屋所有權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對此,《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規定,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繼承和發展了《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規定的內容。作者傾向於第三種意見。同時認為第壹種意見沒有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不夠的。第二種意見雖有法律依據,但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且實例證明不可行或帶來諸多執行“後遺癥”。夫妻約定的夫妻財產贈與協議也是壹種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符合合同法中贈與合同生效的條件。如果當事人同意,夫妻財產約定自成立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